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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

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根据省、市关于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的要求,按照县委常委会议的决定,自2012年6月份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在县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县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衡纪发[2012]24号《衡阳市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对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工作,坚持在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逐一对号入座,分类处理到位。

第二条 处理工作由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相关的处理措施落实,县纪委加强对处理工

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清理认定的“吃空饷”对象虚报、冒领、多领的财政工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办发[2013]8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进行全额追缴。

以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为口径,凡在自查阶段如实上报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县财政将按上缴资金的50%返还给单位作工作经费。

凡未主动在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具清册,责成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定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清缴到位,并上解到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缴入县财政(帐户--建设银行:43001570064052500905)。

对在2013年5月份进一步开展在编不在岗人员自查自纠阶段仍隐瞒不报且不主动纠正处理,以及单位违规套取“吃空饷”人员财政工资,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仍不按要求清缴的,依据《规定》第十四条予以扣缴和追责。

对所有在编不在岗人员离岗期间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拒不上交的,依据《规定》,清理期间返岗,工资已停发的,所停工资不予恢复发放;工资在发的,

停发工资予以扣缴;不上缴虚报冒领、多领的工资,又不坚持正常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所在单位严格依法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财政、人社部门从其退休金中予以扣缴。

对已经辞职、调离或者被依法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拒不清缴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强制追缴。

第四条 所有离岗离职人员,编制所在单位应于本方案下达后10日内,负责通知其返岗或办理有关手续。离岗离职人员自接到通知或者公告送达后15日内仍不返岗的,依据《规定》,所在单位必须在10日内依法按程序作出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

对已经返岗并坚持正常上班,且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已经缴清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送证明材料,经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恢复工资发放。

第五条 所有辞职和被依法辞退、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编制、工资关系核销工作,原则上在本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有关媒体或公共场所予以公示;被核销人员的人事档案全部交人社局的人才服务中心代管,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自然终止,本人自愿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自行申请办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清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查,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整改的,依据《规定》第十四条,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严格依法按政策和《办法》的规定对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处理:

(一)对停薪留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本处理方案第四条规定负责通知限其返岗。

对返岗上班的,停薪留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及个人部分均由个人负责缴纳,单位部分已由单位缴纳了的,由各单位负责追缴,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由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全额清缴至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必须补交停薪留职期间欠交的社保。

对本人自愿申请办理辞职手续的,所在单位应在其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后10天内到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注销其人事、编制、工资关系。

对未提出提前退休申请、或虽提出提前退休申请但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以及未自愿书面申请辞职的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岗的,所在单位应依据《规定》和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及时作出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

(二)对长期离岗外出人员,一律先停发工资,由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