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2013)培训 下载本文

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建设部以119号公告批准颁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之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工程造价管理将逐步步入“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有序竞争定价、部门动态监管”的良性轨道。

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我国两种共存的计价模式,2013《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 概述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基本原理 1.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自主报价,并按照经专家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

1)满足了竞争的需要。招投标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竞争的过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这就体现出了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形成了企业整体实力的竞争。

2)提供了一个平等的竞争平台。采用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由于设计图纸的缺陷,不同投标企业的人员理解不一,计算出的工程量也不同,报价相差甚远,容易产生纠纷。而工程量清单报价就为投标者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相同的工程量,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报价,符合商品交换的一般性原则。 3)有利于工程款的及时拨付和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中标后,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基础上的中标报价就成了合同价的基础。投标的单价也就成了拨付工程款的依据。业主根据施工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很容易地确定进度款的拨付额。工程竣工后,再根据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

减乘以相应单价,业主也很容易确定工程的最终造价。

4)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单位只对自己风险范围内所报的单价负责,而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相应的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则应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对等的一般原则。

5)有利于业主对投资的控制。采用现在的施工图预算形式,业主对因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不敏感,往往等竣工结算时才知道这些对项目投资的影响有多大,但此时常常是为时已晚,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则一目了然,在进行设计变更时,能马上知道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这样业主就能根据投资情况来决定是否变更或进行方案比较,以决定最恰当的处理方法。

二.2013《计价规范》与《计价规程》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后形成了1本计价规范,9本计算规范。(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我省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方法,维护投资者、承包者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建设市场计价的实际,制定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计算规程》(DB13(J)/T85-2013)(简称“规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计价规范》内容

正文共十六章,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争议的解决、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工程计价表格。

2、《计价规范》的特点

(1)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强制性标

准的要求批准颁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做到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2)实用性。附录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表现的是工程实体项目,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特别还列有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易于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确定具体项目名称和投标报价。 (3)竞争性。《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定额,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计价规范》将报价权交给了企业。

(4)通用性。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将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

(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正文、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共四部分。

正文共四章,包括总则、术语、工程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

附录包括:附录A土石方工程,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附录C桩基工程,附录D砌筑工程,附录E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附录G木结构工程,附录H门窗工程,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附录K防腐、隔热、保温工程,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附录N天棚工程,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附录R拆除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

(三)《规程》的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

正文共十六章,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基础工作、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预付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不可抗力、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附录共两个,附录一河北省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统一格式,附录二常用的清单项目。

第二节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概念

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二、一般规定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2、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价款调整等的主要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不可调整清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经过认真复核之后,必须逐一计价,对清单所列项目和内容不允许作任何更改变动。投标人如果认为清单项目和内容有遗漏或不妥,只能通过质疑的方式由清单编制人作统一的修改更正,并将修正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内容作为工程量清单的补充以招标答疑的形式发往所有投标人。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和“规程”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项目齐全、数量准确、项目特征描述清楚。

1、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必须按“规范”和“规程”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应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金额(元) 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合价 2、项目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必须按“规范”和“规程”规定的项目名称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计量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必须按“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必须按“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5、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必须按“规范”和“规程”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1)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2)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3)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

4)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5)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6、补充编码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1)补充项目的编码,一至六位应按“规范”或“规程”的规定设置,不

得变动;

(2)第七位设为“B”;

(3)八、九位应根据补充清单项目名称结合“计价规范”和《规程》由清单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1起按顺序编制;

(4)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并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出现重码。

四、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规定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 ? ? ?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施工组织设计,措施项目清单共两部分,包括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总价措施项目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按照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总价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参照《规范》和《规程》列有的项目,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清单。

围,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以“项”为单位,工程量是“1”。

(二)措施项目清单的性质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性质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为不可调清单。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分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可竞争措施项目两部分。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与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必须列有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除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外,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和内容,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作变更增减。投标人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和措施费用作通盘考虑,清单计价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且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业主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将来措施项目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与调整。

五、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可按照下列内容列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2 2.1 2.2 2.3 3 4 / / 项目名称 暂列金额 暂估价 材料暂估价 设备暂估价 金额(元) (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一般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0% / 1)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 2)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 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 专业工程暂估价 应计入工程总价,其金额应包括管理费、利润 总承包服务费 计日工 本页小计 合 计 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

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投标人不得更改。

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由招标人估算列出,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0%。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2、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3、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

或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招标人填写的项目与数量,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改,且必须进行报价。如果不报价,招标人有权认为投标人就未报价内容将无偿为自己服务。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

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必须按照要求完整的填写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其中材料单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该项综合单价、扣除材料款时使用;设备费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时使用,不计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节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一般规定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组成。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幅度)。

a.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条文说明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b.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

c.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二、招标控制价 1、招标控制价概述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1)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2)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2、招标控制价编制人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投标人对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有异议时,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招投标管理机构。如果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3、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计价规范》与《规程》;

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

施工现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4、招标控制价的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计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单价计价的另一种计价方式,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计算方法:a.计算工程量。按清单所列的工作内容及定额的子目设置,分别计算各项工作的工程量。b.分别套定额,计算每项工作内容的费用。C.汇总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d. 各项工作内容的费用之和除以清单工程量,即为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可以以“项”为单位计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计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计日工表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 1) 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3%以内计取;

? 2) 招标人供应材料,按其供应的材料总价的1%以内计取;

? 3)招标人供应设备,按其供应的设备总价的0.3%以内计取; 其他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时投标人计入报价中,也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4)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投 标 价 (一)一般规定

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人工工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并按计取规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税金,提出报价。

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4、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突然降价)

(二)编制依据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计价规范》和《规程》;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三)投标报价的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计算综合单价,其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在招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总价措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其他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可以增补项目,并按《规程》规定编号。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总价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3、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内,设备费计算税金后填入工程项目总价表内。

(3)计日工表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报价。

4、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

性费用。

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

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需有一个报价。

五、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 固定单价。即工程数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综合单价(包括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单价)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2)可调价格。即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等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3)固定总价。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约定内容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规程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优质工程的奖惩办法;

11、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2、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六、工程预付款

建设工程实行预付款制度,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 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七、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一)计量

1、分部分项工程量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计量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施工进度、“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范围及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计日工应按下列规定计量:

(1)人工用量应以工人(不包括管理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开始,直至离开现场的定额工作时间;

(2)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数量计算;

(3)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包括机械从停放地转移到

工作现场的时间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滞时间。

4、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内应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应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实的,计量结果无效。

5、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14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认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预付款应按约定的时间、方法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进度款以确认的计量结果计算,并应按照约定、有关规定支付。

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税金的进度款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比例支付或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例题 实例一

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内资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

1.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主要材料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60%; 2. 预付备料款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

3. 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不高于工程进度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4. 工程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保修期半年;

5. 材料价差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价差上调10%,在六月份一次调增)。

6.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如表 6-4-1。

表 6-4-1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

月份 完成产值 问题: 1.该工程的预付备料款、起扣点为多少?

2.该工程1月至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 3.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总造价为多少?甲方应付工程尾款为多少?

4.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拖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 解: [问题1]

1.预付备料款:660万元*20%=132万元 2.起扣点:660万元—132万元/60%=440万元 [问题2]

2月:工程款55万元,支付工程款为55*0.9=49.5万元,累计工程款

49.5万元

3月:工程款110万元,支付工程款为110*0.9=99万元,累计工程款

二 55 三 110 四 165 五 220 六 110 148.5万元

4月:工程款165万元,支付工程款为165*0.9=148.5万元,累计工程

款297万元

5月:工程款220*0.9—(220*0.9+297元—440万元)*60%=176万元,

累计工程款413万元

[问题3]

工程结算总造价为660万元+660万元*0.6*10%=699.6万元

甲方应付工程尾款699.6万元—413万元—(699.6万元* 5%)—132万元=119.62万元

[问题4]

1.5万元维修费应从乙方(承包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例2

某项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单价位180元/m3。合同工期为6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业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 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

(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6-3。

表6-3 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月份 完成工程量(m3) 累计完成工程量(m3) 问题:

1.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1 800 800 2 1000 1800 3 1200 3000 4 1200 4200 5 1200 5400 5900 6 500 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解析 问题1:

估算合同总价为:5300×180=95.4万元 问题2:

1.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5.4×20%=19.08万元 2.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 因为第1、2两个月累计工程款为:

1800×180=32.4万元>95.4×30%=28.62万元

3.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9.08÷3=6.36万元 问题3:

1.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14.4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4.40×0.95=13.68万元<15万元;第1个月不予付款。

2.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000×180=18.0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0×0.95=17.10万元

13.68+17.1=30.78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30.78万元

3.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60×0.9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

第3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20.52-6.36=28.32万元

5.第5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400 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00 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

第5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 第5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900 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600 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5900-5300×(1+10%)=70 m3 第6个月工程量价款为:70×180×0.9+(500-70)×180=8.87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8.874×0.95=8.43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8.43=22.59万元

八、工程价款调整

1、价款调整方式、方法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不论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价款允许调整。

(1)以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清单项目漏项;

(7)工程量的偏差; (8)项目特征不符 (9)计日工

(10)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 (11)不可抗力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双方约定其他情况

4、 当发生上述1至12款的情况之一时,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5、不论是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价款调整应符合下列原则,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单价措施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数量有偏差,其数量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规范》、《规程》的计算规则计算后予以调整。

当数量偏差率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3)由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数量增减,其数量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 《规范》、《规程》的计算规则计算后予以调整。数量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总价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数量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外的部分,其增加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数量变化幅度范围的,以±10%为准; (4) 当数量偏差和变更同时出现时,应当以上述第3条为准进行调整。 6、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

款调整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

(1)单价变动在允许调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费不变。单价变动超过允许调整幅度的,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允许调整幅度的,以±3%为准;

(2)价款调整公式:

Y=X+a×A1/A0+b×B1/B0+c×C1/C0+?????+j×J1/J0-1 (11.0.6-1)

X+a+b+c+??+j=1 (11.0.6-2)

式中:Y — 以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后价款为基数的价款调整系数;

X — 固定系数;

a、b、c?j — 加权系数。表示各项调价的因子(包括人工、材料、机

械)占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后价款中的比重;

A1、B1、C1?J1 — 各项调价因子现行价格或指数; A0、B0、C0?J0 — 各项调价因子基期价格或指数。

1)X、a、b、c?j应在投标时由投标人填在下表内。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

项目 代表的人工、材料、机械 具体名称 数值 X - a b c ? j 2)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价款调整系数(Y)的幅度限制,当Y小于或等于幅度限制时,价款不予调整。当Y超过幅度限制时,超过部分价款予以调整。

价款调整系数(Y)的幅度限制,不宜超过±0.02。

7、基期价格、现行价格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施工合同中约定。

如没有明确或约定,基期价格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省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或施工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的时间单元,如按整月、年为单元。

如没有明确或约定,以月为单元调整。

实例

某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调整条款: 1.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价款调整执行“省规程”,约定的工程数量变化幅度为±10%;

2.由材料单价变化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执行“省规程”,约定的材料单价变化幅度为±3%。超过±3%时,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调整价格的基期价格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结算时价格以施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部分)如下: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某工程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截面尺寸:600mm×1 010402001001 现浇混凝土矩形柱 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C30,商品混凝土 2 010416001003 现浇混凝土钢筋 Ⅱ级钢 直径:20mm t 100 4600 460000 m3 200 240 48000 计量 工程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合价 实际施工中: 1.设计变更要求增加与以上项目中相同特征的混凝土矩形柱5根,每根8m3; 2.由于混凝土矩形柱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调整价款的要求,并提出新综合单价245元;

3.如果工程数量增加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综合单价,发包方确认混凝土矩形柱的新综合单价为235元;

4.投标截止日前20日省造价机构发布的钢筋价格为3000元/t,施工期间当月省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为3600元/t,施工单位实际购买的现场价格为3500元 / t。

根据以上条件计算本工程现浇混凝土矩形柱和钢筋项目的结算价款。(本题不

考虑因工程数量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钢筋工程数量包括接头,钢筋损耗率按3%计算)。

解析:

表6-3-8

序号 项目 计算式 结算工程量:200+5*8=240m3 5*8/200=20%>10%,综合单价应调整。 1 现浇混凝土 矩形柱 原清单数量及增加10%以内工程量应结价款:(200+200*10%)*240=52800元 增加10%以外工程量应结价款:(240-200-20)*235=4700元 现浇混凝土矩形柱合计应结价款:52800+4700=57500元 (3600-3000)/3000=20%>3%,综合单价应调整。 3000*(1+3%)=3090 2 钢筋 调整后单:4600+(3600-3090)*1.04=5130.4元 钢筋应结价款:5130.4*100=513040元 (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

生,承包人应每隔7日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等不可抗力的标准应以国家和本省有关的规定为准;如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十、 索赔与现场签证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

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现场签证: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4、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应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日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5、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6、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例1

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规定:

(1)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安装;

(2)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人员窝工,按18元/工日补偿,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设备闲置,按表1.1中所列标准补偿;

1.1 设备闲置补偿标准表

机械名称 大型起重机 自卸汽车(5t) 自卸汽车(8t) 台班单价(元/台班) 1060 318 458 补偿标准 台班单价的60% 台班单价的40% 台班单价的50% (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其价款按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以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计价(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间接费费率为10%,利润率为5%,税率为3.41%。 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l: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填筑时,发现取土区的土壤含水量过大,必须经过晾晒后才能填筑,增加费用30 000元,工期延误10天。

事件2:基坑开挖深度为3m,施工组织设计中考虑的放坡系数为0.3(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为避免坑壁塌方,开挖时加大了放坡系数,使土方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超支10 000元,工期延误3天。

事件3:施工单位在主体钢结构吊装安装阶段发现钢筋混凝土结构上缺少相应的预埋件,经查实是由于土建施工图纸遗漏该预埋件的错误所致。返工处理后,增加费用20 000元,工期延误8天。

事件4: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没有按计划时间到场,施工受到影响,施工单位一台大型起重机、两台自卸汽车(载重5t、8t各一台)闲置5天,工人窝工86工日,工期延误5天。

事件5:某分项工程由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使用功能的调整,须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后,经确认直接工程费增加l8 000元,措施费增加2000元。 上述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造价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

问题

1.分析以上各事件中造价工程师是否应该批准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为什么?

2.对于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造价工程师对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造价工程师应批准的索赔金额是多少元?工程延期是多少天? 解析: 问题1: 事件1不应该批准。

理由:这是施工单位应该预料到的(属施工单位的责任)。 事件2不应该批准。

理由:施工单位为确保安全,自行调整施工方案(属施工单位的责任)。 事件3应该批准。

理由:这是由于土建施工图纸中错误造成的(属建设单位的责任)。 事件4应该批准。

理由:是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没按计划时间到场造成的(属建设单位的责任)。

事件5应该批准。

理由: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造成的(属建设单位的责任)。

问题2 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不被造价工程师确认,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时,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1)造价工程师应批准的索赔金额为 事件3:返工费用:20 000元

事件4:机械台班费:(1060×60%+318×40%+458×50%)×5=4961(元) 人工费:86×18=1548(元) 事件5:应给施工单位补偿: 直接费:18 000+2000=20 000(元) 间接费:20000×10%=2000(元) 利润:(20 000+2000)×5%=1100(元)

税金:(20 000+2000+1100)×3.41%=787.71(元) 应补偿:20000+2000+1100+787.71=23 887.71(元)

或:(18 000+2000)×(1+10%)(1+5%)(1+3.41%)=23 887.71(元)

合计:20 000+4961+1548+23887.71=50396.71(元) (2)造价工程师应批准的工程延期为 事件3:8天 事件4:5天 合计:13天

(十一)竣工结算

1、工程完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

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和质量负责。

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核对(审查),提出意见。

(2)推荐的审查时间见下表:

推荐的审查时间 1 2 3 4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2000万元 2000万元~50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 审 查 时 间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日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日内审查完成。

4、结算依据

(1)《规范》与《规程》;

(2)国家和河北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3)施工合同;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5)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6)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7)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9)其他依据。

5、结算的编制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额+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额-预付及已经结算工程价款(注意应按合同约定扣留保修金)

(1)分部分项工程费和单价措施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总价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它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并计算规费和税金;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投标人填报的费率计算;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应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4)招标人供应材料,结算时按招标人给定的单价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5、根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材料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等费用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收到资料7日内予以答复或提出意见,如发包人未答复或未提出意见,应视为认可承包人提出的费用。

6、工期提前或延后,承发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7、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完毕后,承发包双方应依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足额缴纳规费。

8、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十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属地调解)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十三)工程造价鉴定

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

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签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