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与金智代建合同) 下载本文

责向金融机构融资,乙方给予协助。

3、项目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和年度预算、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经甲方核准后实施。

4、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合同款项,由甲方直接按合同约定及乙方的签证文件,支付给各专业工作单位。每次付款前,各专业工作单位应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对应金额的发票及其他所需证明文件,经乙方签证确认后,报甲方审核付款。

5、项目实现销售收入后,除用于项目本身建设资金需要、日常管理费用、税金缴纳及支付乙方各项服务费用外,应优先保证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及其他第三方借款本息。

6、各类非合同款项的支付,以及各类费用报销,按照甲方批准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7、甲方每年度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编制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进行审计。

十四、费用管理

l、项目公司年度管理费用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具体预算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缟制,经甲方审批后执行。

2、实际管理费用在预算额度内的,由甲方承担。超过管理费用总额度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增加管理费用预算的除外。

3、项目公司人员的薪酬标准、考核和发放,见第三部分合同附件。 4、日常管理费用的发生,在经甲方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内,由项目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十五、品牌的使用管理

1、为提升项目的市场美誉度,增加项目的品牌价值,乙方许可并保证

甲方在本项目宣传推广中可使用“上海证大”及“九间堂”品牌,范围包括:项目名称、销售广告等。

2、甲方承诺在许可范围内使用“上海证大”及“九间堂”品牌时,应正确说明本项目与上海证大的关系,不会在任何书面材料中表述上海证大为本项目房产的投资商、开发商、业主或出卖人,以及项目公司为上海证大的子公司等。

3、甲方在使用乙方品牌时,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经济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同意本项目参与上海证大品牌统一宣传,利用各种集中展示机会对本项目进行推广;乙方同意在项目推广中,充分利用其各方面优势资源,为本项目提供品牌宣传支持。

5、甲方尊重上海证大产品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乙方应保证该项目的建设标准符合上海证大产品要求。

6、如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上海证大品牌并履行品牌维护义务的,乙方应送达终止通知。如果在该通知送达之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能充分纠正该通知中指出的全部不足之处,则在该15个工作日期满后,乙方可终止上海证大品牌使用许可;如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不能保证项目建设所必需的资金,导致项目建设出现重大困难或停I,乙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上海证大品牌使用许可。 十六、保险管理

1、乙方应要求专业项目工作单位在项目工程施工期间、为项目提供期间和为项目提供其他服务期间,因根据法律和业务合同规定购买保险。

2、乙方取得甲方同意后,以甲方名义投保必要的工程保险。

3、当专业工作单位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应督促专业工作单位及时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4、当工程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应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5、甲乙双方应各自为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

十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l、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协议变更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原因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派驻人员不稳定、主要管理人员经常不在现场、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工作,经甲方代表催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

(2)由于乙方的管理原因,导致项目质量与合同严重不符或建设成本增加超过10%等情形。

(3)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管理职责,经甲方书面提出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的。

(4)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目标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形。 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人员基本管理费用、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未付款项总额累计超过200万元且付款延迟时间超过60日的。

(2)非乙方原因,甲方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导致乙方项目管理工作发生严重困难,经乙方向甲方书面形式通知后,甲方仍未予以更正的。

(3)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履行目标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形。 4、解除合同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30同内给予答复,另一方未答复的,合同自动解除。

5、当甲方终止或中断项目开发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则视为项目“停建”。项目停建时,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完成的各阶段的委托管理费用和人员薪酬费用;当中断开发的项目于一年内恢复进行,无重大修改,则视为项目“缓建”,此时本合同仍有效。乙方需继续依据合

同条件开展所有工作。因缓建而引致乙方的额外工作,甲方应按实际情况给予乙方补偿。

十八、陈述和保证

l、甲方为本项目开发建设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与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资质条件。甲方保证在合同期间有效存续;甲方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独立的能力。

2、乙方为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与本项目开发建设受托管理所需的资质条件和专业技术。乙方保证在合同期间有效存续,并已就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取得有效的授权和许可。

十九、违约责任

l、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的,逾期在60日内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未付金额承担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未付金额承担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因甲方违约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根据合同实际终止时间所对应的不同管理节点对乙方进行补偿:如项目总体详细规划已获得政府批准,甲方应支付至乙方项目预估委托管理费总额的1006;如项目(或分期)已获得施工许可证,甲方支付至乙方项目(或分期)预估委托管理费总额的30%;如项目(或分期)己获得预售许可证,甲方支付至乙方项目(或分期)预估委托管理费总额的50%;如项目(或分期)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甲方支付至乙方项目(或分期)预估委托管理费总额的80%。

3、甲方未按时向各专业工作单位支付建设费用的,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因延期拨付工程款使得工程停工的或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

4、若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工期控制目标相应延长,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或增加额外工作的,甲方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5、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或分期)不能按时竣工由乙方予以赔偿,以乙方应收取的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为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