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经常检查学校消防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听取其汇报并给予指导。 第十五条校长责任制
(一)领导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并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主持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实施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项职责,经常检查各级的防火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三)编制学校年消防经费预算,编制消防设备的购置和经费的开支。
(四)审批有关防火重大问题的报告和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审批。 (五)裁决内部出现的防火矛盾和纠纷,奖惩防火安全工作中的功过人员。 第十六条各部门防火负责人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防火工作会议精神和学校的各项防火制度。
(二)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岗位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实施防火组织的各项职责。 (三)对新进入人员进行岗位防火安全教育,对所属人员进行普及防火知识教育,提高消防意识。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的议事日程,做到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五)审查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定期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六)落实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防患于未然,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要求本部门的人员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知道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火灾预防的措施、知道扑救火灾的方法。
第十七条学生处消防责任制
(一)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的消防工作,并做好领导参谋。
(二)参加制定、修改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
(四)加强对重点部门检查与督促,提出整改意见书。建立健全防火档案,做好活动记录。 (五)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及重点部门的有关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并进行业务培训。 (六)参与基建项目(改建、扩建、新建、临时搭建和重大装璜工程)的审报和验收。 第五章重点防火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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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凡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的部位为学校重点防火单位和重点防火部位。
第十九条下列部位为重点防火部位:办公楼、后勤仓库、电脑教室、网络机房、学生宿舍、档案室、财务处、库存室等。
第六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部门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接到校消防职能部门整改通知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消防通道、安全门和安全疏散楼梯必须保持畅通。
第二十四条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五条举办大型节庆、娱乐活动,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报学校学生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根据建筑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工程竣工后有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防火重点单位和部门须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制定防火安全方案,报校学生处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八条配备的消防固定设施和灭火器材严禁挪用、损毁、埋压、严禁圈占消火栓、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九条使用、贮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技术规范,并到公安消防机关申领许可证、准运证。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依照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底组织人员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验收,九十五分以上为优秀,八十五以上为合格,八十五以下为不合格。对九十五以上的部门和消防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部门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条规定的,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及责任人,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通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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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整改,赔偿损失,对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必要的通报、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处罚由学生处会同总务处裁决。罚款由财务处开据罚款票据,用于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及奖励。当事人接到处罚通知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校办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财务处从本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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