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28.人为损坏和丢失仪器、机械设备的。 29.酗酒闹事,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的。 30.人员、车辆进出校门,不接受门卫查问,无理取闹的。 31.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及被政法机关拘留以上处理的。 32.发生事故、案件隐瞒不报、故意破坏现场,弄虚作假的。 33.违反本细则其他条款的。(注;构成犯罪处罚不在此列) 第三十三条奖惩、考核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并组织各部门逐级进行。
第三十四条各类处罚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扣罚款由学生处通知财务处,一律开凭证,交财务处,并另立帐户统一保管,用于治安保卫奖励。
第三十五条按本细则处理的各种违反治安消防管理行为者,如有不服,可在一周内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在校园内从事各类活动人员。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自觉服从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出入校门的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出入校门
(一)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出。
(二)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等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学生(安全)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校门。
(三)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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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行。
(四)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学生处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出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五)本校教职工及家属的私人车辆须由本人申请,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出校门。 (六)出租车、载客三轮车等经营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进入校园教学区。
(七)若保卫人员认为车辆载物和个人携物出校门有必要检查时,可对其进行检查。 第六条骑非机动车进出校园,经过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三章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七条校园内车辆管理
(一)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二)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应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严禁驶入体育活动场所和禁止通行区域。
(三)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停放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和其他禁停区域。 (四)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须改变行驶和停车区域的,应提前通知学生处调度。 (五)对停在校内的无锁、无牌照、有撬痕及形迹可疑的任何车辆,学生处有权扣留和审查。 第八条校园内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一)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设施,未经学生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移动或损坏。 (二)校内道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经学生处同意,施工部门在施工中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灯),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除施工垃圾。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九条学校学生处负责对持有机动车停车证的车辆安排停车泊位,保卫巡逻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应及时制止。
第十条车辆停放后,车主须锁好并看管自己的车辆,对车辆被刮、蹭、碰等事故,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可协助其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明。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停放和未锁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机动车,学生处将集中停放,凭有效证件领取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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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消防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保证消防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校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增强消防意识。
第四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共同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对危害学校消防安全的行为,人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全校消防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为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生处、校办、总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七条法人为学校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火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要成立防火安全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重点部位设立防火安全员,承担本部门的防火任务并送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学生处为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校防火工作。 第三章各级职责
第十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落实消防工作的“十项标准”要求,负责学校防火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火险隐患的整改。 (五)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和教职工学习消防知识,进行灭火演练。
(六)制定灭火方案,指挥火灾扑救。在火灾扑救中有权调动学校各部门的人力、物力。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处理火灾责任者。
(七)负责学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购置配备,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八)总结表彰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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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生处消防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的情况,协助有关领导检查落实消防责任制的情况。 (三)负责学校消防工作的宣传和消防技术的培训。 (四)负责全校消防器材的选配、检查和管理使用。
(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指挥对火灾的扑救工作,并参与火灾原因的调查和处理。 (七)作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机构实施对义务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责任人消防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及不安全因素,本着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消除时间、定负责人的“四定”原则,及时研究整改工作。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布置消防工作,研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四)负责对本部门的人员防火安全教育。
(五)负责对本部门的消防设施和保管,避免丢失和损坏。
(六)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报警,及时组织扑救,并向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要协助学校及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制定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员职责
(一)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和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二)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学习、训练和灭火演练,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三)发生火灾时要及时赶赴现场参加火灾扑救,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和统一调动。 (四)有义务对发现的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熟悉防火重点部位、消防设备的布局和学校水源情况。
(六)协助总务处做好消防器材维护与保养,管理好本部门单位所配备的灭火器具。 第四章各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四条法人代表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消防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得到落实。
(二)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管理工作之中,保证做到和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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