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学校规定的有关处室统一组织,会同工会、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六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购货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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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管理部门审核,校长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相关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批复后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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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校长负责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为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校长室、部门行政负责人、工作人员三级治安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职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在校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学生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部署。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三、检查各项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事端及治安隐患的措施。
四、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七条处、室、部、中心负责人职责
部门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治安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治安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部门的治安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二、对本细则及学校有关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治安保卫、消防工作制度。
四、经常对本部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检查治安保卫、消防工作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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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导并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并及时上报。
六、发生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案,提供情况,协助侦破。发生治安灾害事故,认真追查,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并告知学生处。对隐瞒不报的,经查实,要逐级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师生员工责任
一、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体,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应负有责任。
二、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校纪、校规,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干扰和破坏学校治安安全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积极协助所在部门的领导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整改。经常对学校的治安保卫、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如遇到火灾要奋力抢救,遇到盗窃、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要挺身而出进行制止。
第九条学生处负责人职责
一、在学校领导下,按照本处的职责主持日常工作。 二、积极完成公安机关和学校领导布置的各项保卫任务。 三、深入基层检查安全、保卫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拟订本处的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五、组织督促本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自己工作职责,并负责对他们的考核。
六、做好本处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学习政治和业务,关心他们的生活。 七、向公安机关反映校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重特大事故等。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学生处副主任职责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治安的日常工作。
二、拟订工作计划、工作任务,搞好工作总结,定期向主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经常组织内保人员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督促检查到位,岗位责任制落实。
四、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校内部一般案件和一般治安问题的查处。
五、做好内保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正常的考勤与考核,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积极预防治安案件和刑事犯罪活动的发生,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抓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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