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8-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和设备现场运行规程(2018修订版) 下载本文

5.9 事故处理流程(按照报障来源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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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急修工作流程包括:接受急修任务、故障定位、故障汇报、故障隔离、故障修复、恢复送电。

2、事故急修处理工作流程和要求均按照(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抢修管理工作标准》)组织开展。

3、其余要求执行调度规程及供电所运行班相关职责要求。

6.缺陷处理

6.1 缺陷

缺陷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这些异常将影响电网和设备的安全、经济、优质运行。

6.2 新设备投运24小时后,即纳入运行中的设备缺陷管理。 6.3 设备缺陷的分类:

(1)紧急缺陷:设备或设施发生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的设备缺陷。

(2)重大缺陷: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有严重威胁,尚能坚持运行,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者。

(3)一般缺陷:短时之内不会劣化为重大缺陷、紧急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者。 6.4 缺陷降级

对紧急缺陷和重大缺陷经过一定的处理(包括通过调整缺陷设备的运行方式或实时控制业务通道),使其危急程度有所下降,但未能达到彻底消除的情况,通过缺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将缺陷级别降低。 6.5 缺陷的上报和处理

6.5.1 运行人员在发现缺陷后,应遵循能修即修的原则,能够在现场即刻处理的简单缺陷应马上进行处理,缩短缺陷处理时间。 6.5.2 紧急缺陷的处理

(1)应立即安排处理(消除缺陷或采取临时措施限制其继续发展),且不应超过24小时。发现紧急缺陷应立即向调度值班员和运行部门领导汇报缺陷内容、现场情况,并注意做好缺陷地点的安全保护工作,对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发现缺陷的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护。

(2)对危及人身安全、对社会政治、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紧急缺陷运行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汇报,运行部门应在第二天内将缺陷报告送达上级的主管部门、生技部和公司主管领导,其它紧急缺陷在第二天内将缺陷报告送达运行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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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接到紧急缺陷报告后,调度值班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运行方式,运行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消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缺陷的扩大。 6.5.3 重大缺陷的处理

(1)应在7天之内安排处理(经评估和审批后,可进入监控状态)。发现重大缺陷应立即报告运行部门领导,在发现缺陷后的第二天内将缺陷报告送达运行部门有关专责或领导。

(2)在缺陷未处理前,运行班组应对缺陷设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加强监视。 (3)运行部门的有关专责应在发现重大缺陷后尽快制订缺陷的整改方案,不需要停电处理的缺陷应在发现缺陷后十五天内消除,需要停电处理的缺陷应在一个月内消除。 6.5.4 一般缺陷的处理

(1)应在6个月内安排处理。发现一般缺陷后,各运行班组应做好记录,由运行管理部门安排月度检修计划进行消缺。

(2)一般缺陷的消除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6.5.5 缺陷统计和汇总

(1)配电运行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统计每个月设备的紧急、重大、一般缺陷情况并分别统计其消缺率、消缺及时率,在每月2日前将上个月的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生技部。消缺率和消缺及时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消缺率=

消除缺陷总条数×100%

统计期间存在、发现的缺陷总条数按时完成消缺项数×100%

应消缺总项数 消缺及时率 =

(2)各供电所应在次月的2日前汇总上月的缺陷统计报表,用电子表格形式发送生产技术部。

(3)对重复性缺陷和多发性一般缺陷,各供电所应按设备类别、规格型号对缺陷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统计和说明,并且与缺陷统计报表一起上报生产技术部。 6.6 设备缺陷消除后,应由运行部门(供电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验收后,验收人员要在缺陷处理表内签字确认,并将缺陷处理表交回运维班资料管理员归类存档。

6.7 对于技术复杂,费用较大的缺陷处理方案,供电所认为有必要时,可将消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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