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详细对照表(2019)-(1)-152页word资料 下载本文

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车0.5 运 输巷道 0.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 第 5 页

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变 电 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 0.3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综合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第 6 页

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 时,必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行人”的规定. 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度不得低于1.8m. 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第 7 页

二条的要求。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 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 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 不得超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过0.5%. 不得超过0.5%。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第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