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 下载本文

行政诉讼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

摘要:随)着改革的不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近年来社会的矛盾纠纷呈增多的趋势。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大量行政纠纷,行政诉讼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的多项功能。当前人民群众遇到的行政纠纷越来越多,在促进和谐社会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行政纠纷,和谐 ,功能,行政诉讼, 一,在我国转型时期的行政纠纷

和谐不是无矛盾的和谐,和谐也存在矛盾,它是一种特殊的矛盾运动。应该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只要有人类社会,就会存在矛盾纠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呈增多趋势。在诸多的矛盾中,公私权力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涉及面最广、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最易引发纠纷,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复杂以及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规范引发行政纠纷和诉讼的情况在所难免,妥善处理政府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至关重要。二现如今,诉讼案件的的特点也日趋变化,一是案件增长迅速,二十案件涉及的领域广。三是被诉主体层级多,四是涉及类似公益诉讼的案件增多,着一系列的问题就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这也是一个限制而又理性的选择。这也要求我们通过用法律规则彰显程序的公平正义,而且要以纠纷妥善解决为立足点,为当事人适用诉讼调节、自行和解、选择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几只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法院对诉讼解决几只解决行政纠纷功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

理发师依法行政的基础,各级政府很重视行政立法工作。行政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立法的时机,注重立法的质量,条件不成熟宁可不立。负责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尤其要进行立法评估和效益分析,使立法既具有前瞻性,又符合当前工作实际。

(三)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诉讼制度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的十七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司法保障。行政诉讼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公正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灵魂。要树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就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只有确保司法公正,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高效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

(四)、行政诉讼功能分析

1.保障民生功能。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要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

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首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职责。全市行政审判工作与社会和谐、保障民生密切相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平对待,是行政纠纷发生的重要诱因。通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赋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并由权威机构依据规则作出裁判,阻止侵权,明确权利归属,补偿或赔偿公民、组织的损失,恢复正常的关系状态,消除受侵害公民、组织的不满,从而起到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目的。特别是在行政纠纷中,多数相对人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国家对他们所受侵害的利益予以保护。

2.规制公权功能。行政诉讼是推进依法行政、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机制。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之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实现依法行政。行政行为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建设,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任何一种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特点和被滥用的可能,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其本身特性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规制,行政权不仅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而且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

3.化解纠纷功能。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正确处理影响社会和谐的诸多矛盾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涉及面最广、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最易引发纠纷,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规范引发矛盾纠纷的情况在所难免,大量的矛盾纠纷将以案件的形式起诉到人民法院。

4.促进沟通功能。行政诉讼可以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表见解和表达情绪的机会和场所。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存在侵权或违法的可能时,即可发动程序请求司法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加以纠正。

5.维护公正功能。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当前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遇到的主要困难

1.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功能有限性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不是惟一途径;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从一定意义上讲,不是最有效、最到位的方式。同时,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审判领域继续拓宽,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而审判任务艰巨与审判人员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也日渐突出。

2.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与行政立法相对原则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仅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原则规定,对于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而又必须加以规范的,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不可避免要做出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策调整。

3,行政执法体制与建设法治政府总体要求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行政执法体制对行政执法乃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影响。

4.社会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与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意识是行动的先导,社会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到公民、组织的行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但是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5.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效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间的不适应日益突出

六、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

全市法院行政审判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

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