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ATS航路
1、建立ATS航路网
1.1 为何要建立
从理想上说,除非是遇到恶劣天气现象,航空器希望在其起飞地点与目的地之间的最直接的路线飞行。 但是,因为许多不同的空域用户对空域使用有许多矛盾的需求,并且因为环境和安全保卫方面的考虑,常常不能飞行最直接的航线。
因此,需要在希望和现实之间找到合理的折衷办法。
1.2 如何去建立
ICAO推荐的建设一个ATS航路网的大纲:
A. 经营人提出在他们使用的机场之间,他们对航路实际的和预期的需求; B. 然后把各个经营人广泛不同的需求,综合成为一个合理的、一致的航路需求; C. 航路需求的衡量应考虑到空域的其他限制来进行,如:军事飞行区,飞越敏感
地域等。同时提出可供替换的航路设计方案。
D. 就上述方案同有关经营人协商,争取达成一个合理的折衷方案;
E. 当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折衷时,需求应当保留一段时间,直到一些问题得到
解决 。
经验表明: 采用上述方法通常能符合经营人的要求,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
1.3 具体建立措施
ATS航路网中单个ATS航路的建立细节应按以下所述进行:
? 建立给定区域内服务于主要交通流量的主航路以及由此延伸的航路; ? 建立或审查这些航路,要求其提供不是从或到航路直接服务地点的进出航路的
通道;
? 建立或审查其他航路,要求其容纳次要交通流量或者减轻主航路交通负荷; ? 建立或审查地方航路,这些航路用于满足特别的国家需要或者特种使用集团的
需要(直升机、VFR、军用低空航路、夜航等)。然后确定这些地方航路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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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整体航路网结合。
1.4 航路的特点和分类
航路中的大多数将永久可以使用,但也有下列情况:
a) 一年中只在特定期间需要的航路(季节性航路),以便休假季节的运输; b) 只在周末才供使用的航路,因为它们通过一些区域,在周日期间这些空域保留以供其他活动之用;
c) 一些航路以所涉及的特殊飞行为基础,并视当时情况,经特殊的程序进行协调,方可使用。
航路可分为管制航路和非管制航路,由使用航路的交通量和类型决定。
1.5 航路代号
ICAO在附件11中规定了航路代号,代号应考虑到便于实施飞行计划、ATC自动化、并且使ATC能以短小而精确的方式发出放行许可。
为保证兼容性,与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协调是重要的。
ATS航路代号应含有基本代号,基本代号应包含一个字母,后随以1-999的数码。 可以在基本代号上加一个字母作前缀。
经有关ATS当局规定或地区航行协议,可在有关ATS航路代号之后加一个补充字母以表示该航路提供服务种类。
注:组成代号所需字数限制最多为五个,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六个字符。
1.6 设置重要点
沿ATS航路需要设臵重要点,是为了提供以下服务: A 协助飞行员作飞机导航; B 通过下列方法协助飞行员和ATS: C 协助飞行员和ATS确定特别许可;
D 协助ATS在两个ATC设施之间确定管制移交点(通信或管制或者两者兼有)。
2、沿VOR标定的航路
2.1 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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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纳:提供的保护空域可以容纳占沿所考虑的航路飞行的总飞行时间(即累积所有航空器)的百分比。ICAO规定:作为最低限度,保护防止相邻空域的活动进入航路,应当提供95%的容纳。
2.2 95%容纳
ICAO研究表明:VOR系统性能如根据95%容纳的概率,则要求沿航路中心线两侧有下列的保护区以容许可能的偏航:
a) VOR航路,两部VOR台之间相距50海里以下:±4海里;
b) VOR航路,两部VOR台之间相距达150海里:从VOR台起到25海里处为±4海里,然后逐渐扩张,在距VOR75海里处为±6海里。
2.3 大于95%容纳
如果有关ATS主管当局认为需要较好的保护,例如,因为靠近禁(航)、限制或危险区、军用航空器的爬升或下降航路,等等,可能决定应提供较高水平的包容。为划定保护空域应采用下列数值:
a) 在VORs之间的航段等于或小于93公里(50海里),使用下表中A行所给定的数值;
b) 在VORs之间的航段大于93公里(50海里)而小于278公里(150海里),使用下表中A行的数值至46公里(25海里)处,然后按直线扩张到B行中所给定的数值至距VOR 139公里(75海里)处。
容纳百分比 A 公里 海里 B 公里 海里 95 ±7.4 ±4.0 ±11.1 ±6.0 96 ±7.4 ±4.0 ±11.1 ±6.0 97 ±8.3 ±4.5 ±12.0 ±6.5 98 ±9.3 ±5.0 ±12.0 ±6.5 99 ±10.2 ±5.5 ±13.0 ±7.0 99.5 ±11.1 ±6.0 ±15.7 ±8.5 2.4 转弯保护区
由VOR划定的ATS航路的两个航段的交角大于25度,在转弯的外侧应提供增加的保护区;当有需要时,转弯的内侧亦应提供增加的保护区。 2.4.1
在VOR处60度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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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2.4.3
在交叉定位点60度转弯 转弯保护区
表中列出一些实例情况所需用的距离,为提供在FL450及其以下的航段的增加保护空域之用,该交点距每个VOR台的距离都不超过139公里(75海里)。
相交角(度)
VOR A 公里/海里 B 公里/海里 交叉点 A 公里/海里 B 公里/海里
30 45 60 75 90 5 / 3 46 / 25 7 / 4 66 / 36 9 / 5 62 / 34 11 / 6 76 / 41 13 / 7 73 / 40 17 / 9 88 / 48 17 / 9 86 / 46 23 / 13 103 / 56 21 / 11 92 / 50 29 / 16 111 / 60 2.5 转弯内侧保护 2.6平行航路
当VOR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小于278公里(150海里)时,在航路中心线的距离(图中的S),通常的最低标准是:
a) 在平行航路上,航空器相对飞行33.3公里(18.0海里); b) 在平行航路上,航空器同向飞行30.6公里(16.5海里)。
2.7 非平行航路
非平行的相邻航路之间保护空域不得小于容纳为99.5%的数值,而且不重叠。
此节图例请参见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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