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栏(共八项) 下载本文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上报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许可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4、资金证明;

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办理程序

公证律师管理科受理初审,分管局长或局长审签上报。 办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5工作日。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上报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许可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5、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公证律师管理科受理初审,分管局长或局长审签上报。 办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工作日。

三、律师执业证初审上报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许可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执业的,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职业证明或辞职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档案存放证明、聘用协议或合伙协议;离退休人员应聘从事律师工作的应提交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协议; 4、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5、申请人连续实习满一年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材料; 6、培训结业证;

7、由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公证律师管理科受理初审,分管局长或局长审签上报。 办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5工作日。

四、公证员执业证初审上报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许可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6、符合第1、2、3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符合许可条件(1-5)项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许可条件第6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公证律师管理科受理初审,分管局长或局长审签上报。 办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工作日。

五、法律职业资格证初审上报 许可依据 1、《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5、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公证律师管理科受理并初审,分管局长或局长审签上报。 办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工作日。

六、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上报 许可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2、《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许可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不少于人民币20万至100万元的注册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和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表;

3、拟设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4、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5、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6、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7、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9、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10、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11、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办理程序

司法鉴定管理科受理初审,分管局长或局长审签上报。 办理时限

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司法鉴定人执业初审上报 许可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