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归档保存。处理无果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不护短。
7、货运站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考核材料。
8、货运站应从设施设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积极支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组织形式。
9、货运站可根据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的社会管理义务,申请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如投资、贷款、税收优惠、土地征用等。
10、鼓励货运站争先创优,建设成为标准示范站,以引导其他货运站的发展。
11、鼓励货运站进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树立货运站服务品牌及形象。
第十九条 经营秩序
1、货运站营运过程中运用的名义、商标、品牌、各种资质认证标志、标识标牌等,应真实可靠而且不至于误导客户。
2、货运站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遵守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3、货运站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在货运站管理办公室等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4、货运站应使用规范、合法的经营票据及单证。
5、货运站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通过购买保险、收取赔偿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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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立站内风险基金等方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6、货运站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可统一着装。
7、鼓励大型货运站根据站内的运输交易数据发布运价指数。 第二十条 变更管理
1、拟整体改变或局部改变货运站用途的,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6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阐述变更理由及其法规制度依据;变更申请获准后,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2、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拟减少货运站服务功能或变更名称或地址的,应于预计变更日起提前6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3、货运站经营者应按照许可事项进行货运站规划、建设与经营,如需扩大或缩小经营场地的,应当经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
4、货运站投资人转让投资(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及其他形式的投资)或经营权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报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5、货运站合并(被其他经营主体兼并或兼并其他经营主体或与其他经营主体合并)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报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6、货运站拟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向社会公告。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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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许可证件交回原发放机关。
7、非经营性货运站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
第二十一条 服务质量
1、货运站场应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2、制定各项业务活动及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并进行公告。 3、制定完善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方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4、货运站场应按照顾客至上的理念,制定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的行为规范,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
5、货运站场内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货运站场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6、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7、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8、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9、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10、货运站场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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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11、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12、货运站场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建立货运站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整个调查处理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
13、货运站场应参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评定》(GB/T20924)、《多式联运服务质量要求》(GB/T24360)、《仓储服务质量要求》(GB/T21071)、《汽车货物运输质量主要考核指标》(JT/T619)等标准,对进站场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建立信誉档案和考评制度,公示考核结果,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14、货运站场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考核材料。
15、鼓励货运站场争先创优,建设成为标准示范站,以引导其他货运站场规范发展。
第五章 招租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进入管理
1、货运站采用招租经营方式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2、货运站对拟选的进站经营者应进行全面系统的资格审查,将审查结果及其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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