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因素试验通常只需1个批次的样品,试验条件应考虑原料药本身的物理化学稳定性。高温试验一般高于加速试验温度10℃以上(如50℃、60℃等),高湿试验通常采用相对湿度75%或更高(如92.5% RH等),光照试验的总照度不低于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低于200w·hr/m2。另外,还应评估原料药在溶液或混悬液状态、在较宽pH值范围内对水的敏感度(水解)。如试验结果不能明确该原料药对光、湿、热等的敏感性,则应加试2个批次样品进行相应条件的降解试验。
恒湿条件可采用恒温恒湿箱或通过在密闭容器下部放臵饱和盐溶液来实现。根据不同的湿度要求,选择NaCl饱和溶液(15.5℃-60℃,75%±1%RH)或KNO3饱和溶液(25℃,92.5%RH)。
可采用任何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如具有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D65是国际认可的室外日光标准[ISO 10977(1993)],ID65相当于室内间接日光标准;应滤光除去低于320nm的发射光。也可将样品同时暴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冷白荧光灯应具有ISO 10977(1993)所规定的类似输出功率。近紫外荧光灯应具有320~400nm的光谱范围,并在350~370nm有最大发射能量;在320~360nm及360~400nm二个谱带范围的紫外光均应占有显著的比例。
固体原料药样品应取适量放在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分散放臵,厚度不超过3mm(疏松原料药厚度可略高些);必要时加透明盖子保护(如挥发、升华等)。液体原料药应放在化学惰性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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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
考察时间点应基于原料药本身的稳定性及影响因素试验条件下稳定性的变化趋势设臵。高温、高湿试验,通常可设定为0天、5天、10天、30天等。如样品在较高的试验条件下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降低相应的试验条件;例如,温度由50℃或60℃降低为40℃,湿度由92.5%RH降低为75%RH等。
(二)加速试验
加速试验及必要时进行的中间条件试验,主要用于评估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对原料药质量的影响(如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为长期试验条件的设臵及制剂的处方工艺设计提供依据和支持性信息。
加速试验通常采用3个批次的样品进行,放臵在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容器中,试验条件为40℃±2℃/75%RH±5%RH,考察时间为6个月,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试验结果可能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则应在试验设计中考虑增加检测时间点,如1.5月,或1、2月。
如在25℃±2℃/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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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如超出了质量标准的规定,即为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 如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为30℃±2℃/65%RH±5%RH,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拟冷藏保存(5℃±3℃)的原料药,加速试验条件为25℃±2℃/60%RH±5%RH。
新原料药或仿制原料药在注册申报时均应包括至少6个月的试验数据。
另外,对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如在加速试验的前3个月内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试1批样品进行少于3个月、增加取样检测频度的试验;如前3个月质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试验。
目前尚无针对冷冻保存(-20℃±5℃)原料药的加速试验的放臵条件;研究者可取1批样品,在略高的温度(如5℃±3℃或25℃±2℃)条件下进行放臵适当时间的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
对拟在-20℃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可参考冷冻保存(-20℃±5℃)的原料药,酌情进行加速试验。
(三)长期试验
长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
长期试验通常采用3个批次的样品进行,放臵在商业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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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容器中,放臵条件及考察时间要充分考虑贮藏和使用的整个过程。
长期试验的放臵条件通常为25℃±2℃/60%RH±5%RH或30℃±2℃/65%RH±5%RH,考察时间点应能确定原料药的稳定性情况;如建议的有效期(复检期)为12个月以上,检测频率一般为第一年每3个月一次,第二年每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直至有效期(复检期)。
注册申报时,新原料药长期试验应包括至少3个注册批次、12个月的试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复检期)。仿制原料药长期试验应包括至少3个注册批次、6个月的试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复检期)。
拟冷藏保存原料药的长期试验条件为5℃±3℃。对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如加速试验在3个月到6个月之间其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根据长期试验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有效期(复检期)。
拟冷冻保存原料药的长期试验条件为-20℃±5℃。对拟冷冻保存的原料药,应根据长期试验放臵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其有效期(复检期)。
对拟在-20℃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应在拟定的贮藏条件下进行试验,并根据长期试验放臵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其有效期(复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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