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
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2.1.6.7 申请和调整设计条件时应当提供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6.6
2.1.7 变更建设用地单位名称,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更名的情况)
2.1.7.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规划设计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2.1.7.2 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3 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2.1.7.4 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7.5 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2) 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1.8 调整建设用地性质,需提供下列资料:
2.1.8.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1.8.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2.1.8.4 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2.1.9 调整建设用地红线,需提供下列资料:
2.1.9.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如属用地红线重叠的应当在用地红线图复印件或现状地形图上标示重叠部分;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9.2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9.3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
2.1.8.3
2.1.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延期使用,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
2.1.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2.1.10.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2.1 申请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1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份; 2.2.1.2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附图等。
2.2.2 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保护规划、规划研究等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2.1 规划设计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2.2.2.2 编制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2.2.3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成果按照《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文件标准》要求;其他规划成果按以下要求:
(1) 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则各一式三份,彩色全本,编制任务书和历次审查意见作为附件合订;
(2) 会议汇报材料一式二十份;
(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规划成果;
(4) 规划成果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一览表各一式三份;
(5) 彩色挂图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