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
管部门的意见;
2.1.3.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3.4 拟在原历史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3) 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3.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3.2
2.1.4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
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已取得的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1.4.2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并应当附上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产权界线图、坐标;
2.1.4.3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2.1.4.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4.5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4.6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4.7 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2.1.4.1
2.1.5 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适用于拟在1991年1月1日前取得《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的建设用地上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情况)
2.1.5.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原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附
图、附件复印件;
2.1.5.3 工业集聚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与原征地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3)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审查意见;
2.1.5.4 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2.1.5.5 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2.1.5.2
2.1.6 申请、调整或确认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需
提供下列资料:
2.1.6.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设计条件时提供);
(3) 其他历次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
《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1.6.3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文件过期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2) 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但房地产项目除外;
2.1.6.4 区属单位应当由区城市规划部门加具规划意见;
2.1.6.5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或其它规划批准文件的村建设用地,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1)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
(3) 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提供中心村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