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TS诉新东方侵犯著作权与商标权案 下载本文

关键词:非独占使用 著作权 伯尔尼公约 商标权 侵权所得 公益培训机构 营利

一、案情简介

1、TOFEL考试题目及其系统由美国ETS设计、开发,ETS并为TOFEL申请了商标保护。

2、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是一家英语培训机构,其自1994-1997年间一直未经ETS允许,使用其TOFEL题库中的题目使用、营利。期间新东方被北京市工商局多次检查发现侵权使用TOFEL试题,新东方法定代表人俞洪敏也曾向北京市工商局作出书面保证,承认其侵权使用TOFEL试题,并保证不再侵权。

3、1997年,新东方与ETS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新东方被ETS许可非独占使用TOFEL试题库作为课堂教学使用,期限一年。

4、新东方并未依约使用TOFEL试题,而是使用该试题编辑、出版、发行、出售其自身的教材、音像制品等。并且,在其出版发行的书籍与音像制品上,新东方均在显著位置大幅标明TOFEL字样。

5、1998年后,在未签订后续有效协议的情况下,新东方继续使用试题库。

6、2000年,美国ETS购买了新东方出版的书籍及音像制品,并进行了公证。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新东方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焦点问题

1、考试题库是否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2、如果题库是作品,那么美国作品是否在中国享受著作权保护?

3、新东方作为经过认定的公益培训机构使用该题库试题组织、编辑、出售、出版、发行自己的教材、音像制品是否侵权?

4、新东方在其教材及音像制品上注明TOFEL字样是否侵犯ETS的商标权? 5、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三、判决要点

1、经法院审查,TOFEL题库的试题是美国ETS机构人员经大量工作设计、编辑产生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概念,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和美国同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美国的作品在中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新东方未经ETS许可,非法使用题库试题编辑、出版、发行、出售自己的产品,已经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利。况且,新东方法定代表人曾向北京市工商局具状承认自身的侵权行为。虽然新东方是经注册的公益培训机构,但不论其成立目的为何,其只要将侵权产品用于营利行为,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出版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消费者通常是根据其作者和出版机构来判断其来源的。新东方在其出版物上使用、注明TOFEL字样,仅是表明该出版物的内容是与TOFEL相关的,并未使消费者在TOFEL所有人方面产生混淆。因此新东方并未侵权。

4、经法院审查,新东方的收入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收入,一是教材销售收入,法院以此为根据作出了判决。

四、判决结果

1、停止侵权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370万元

4、承担维权费用及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