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红 国际结算习题集 下载本文

9月4日又接到开证行复电:“你2日电悉。关于保险单的签发日期问题,根据UCP500惯例规定我银行不管你方保险手续的办理实际日期是否在装运日前,也不管将来是否有影响索赔工作,我银行只根据在单据表面上所表示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就是不符合要求。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回复,又直接与买方哈斯曼贸易有限公司交涉,但无效果,结果以降价而结案。

试就此案进行评论。

2.我某A公司向G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关于交单议付条款规定:“??Bills of exchange must be negotiated within 7days after the shipping date of Bills of Lading but not later than 15th July,2006(??汇票须于提单上的装运日后7天内议付,但不得迟于1996年7月15日)。A公司在装运货物后,于6月21日备妥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7月1日开证行却提出拒受单据:“你第ххх号单据收到,经审核发现你方所提交的提单日期为2006年6月21日,交单议付日期已超过我信用证规定7天内交单的要求。经研究我行无法接受。我行暂代留存单据,请告处理意见。”

A公司和议付行对上述开证行意见进行了研究,认为开证行是故意挑剔,故共同于7月3日作出如下反驳意见:“你1日电悉。关于交单的特定日期,你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须于装运日后7天内议付。我提交的第18号提单属于“收讫备运提单”,故提单上签有两个日期,即承运人签字(Signed for the carrier)栏中的日期:“2006年6月13日”和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栏中的日期:“2006年6月15日”。前者系该提单的签单日期;后者系货物装运日期。根据UCP500第23条对海运提单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应以装船的批注日期是为装运日期。所以按上述条文和信用证条款规定,应以装运日2006年6月15日算起,不应以签单日2006年6月13日算起。你行误以签单日当作装运日起算交单的特定期限,请你行核对。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你行应接受单据并请立即付款。

请问A公司和议付行的反驳是否有理,为什么?

第八章 跟单信用证下单据的审核

一、填空题

1.信用证金额、单价、数量前面有大约的字样时,表示其伸缩幅度为( )。

2.如果信用证要求的是保险单,则保险证明或保险声明( )。 3.信用证规定:Quantity: about 50MT, USD218/MT CIF Rotterdam, Amount: USD11,340.00, 则数量可以在( )之间掌握。

4.L/C规定:Time of shipment on or about June 20 2003, 则可以在()时间内装运。 5.银行仅仅处理( ),而不是( )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6.提单表明的装船日期应该( )汇票签发日期。

7.UCP600将银行审核单据的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到( )个工作日。

8.审单的方法可以概括为( )和( )。( )就是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得到反映和落实,是为了达到“单证一致”。( )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9.如果受益人只能提供不符点单据,可以采用( )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同时掌握主动权。 10.任何信用证都必须同时规定一个交单的( ),这是一个时空组合。

二、判断题

1.在受益人提交的货物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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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L/C对装货港规定为“Chinese Ports”,为做到单证一致,在提单上可以照抄。 3.在接到法院止付令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拒付。 4.信用证下汇票的付款人应该是开证申请人。

5.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受益人提交给银行的必须是全套的正本运输单据。 6.产地证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但是可以迟于发票日期。

7.开证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将所有的合同条件单据化。

8.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是信用证要求的,银行应该本着谨慎的原则予以审核。 9.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提单的提交不得超过装运日后21个营业日。 10.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

三、案例选择题(单选)

1.I行议付了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提单上注明:收货地:新加坡集装箱堆场;起运港:新加坡;卸货港:香港;目的地:深圳;船名:MSXXX;“已装船”批注(无船名)。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注明从新加坡运往深圳。开证行提出下列不符点:起运港及船名未包括在已装船批注中。请就此案进行评论。

A “新加坡集装箱堆场”与新加坡并无不同,因此起运港就是新加坡,不符点不成立。 B 深圳应是“卸货港”而非目的地。单据应该被拒付。

C “已装船批注”上可以不注明船名。

D 开证行列出的拒付理由准确,不会导致任何纠纷。

2.开证行为H国一银行,议付行为K国一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应提交由申请人指定的两个人出具和签署的检验证书。开证行通知说,有权签署该单据的个人的签字样本保存于该行(以便收到单据后对照进行核验)。信用证通知中既未指名这些人的姓名也未提供其签字样本的副本。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开证行随后以检验证书的签字未经授权为由提出拒付。拒收单据的理由是,检验证书的签字人与在开证行留存记录上的签字人不一致。

A 银行仅审核提交的单据,除此别无它责。即使单据签字符合原始签字,开证行申请人仍可在通知行/议付行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姓名。因此,拒付理由不成立,开证行应该付款。 B 就算检验证书确系伪造,但是议付行并没有责任核验签字的真伪,它只是善意地做了议付,并不知道存在伪造,因此它有权要求开证行付款。

C 信用证规定签字将由开证行对照其存档样本进行核验。然而,开出的信用证连最起码的签字人姓名都未指明,这是不符合国际标准银行惯例的,国际商会不鼓励这样做。因此拒付理由不成立。

D 鉴于信用证的条款,如果检验证书上的签字确与开证行存档不符,则开证行拒付是正当的。议付行行如果选择议付这样的信用证应自担风险,除非保留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 3.开证行I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用于进口货物。议付行向其提交了单据,但I行发现单据不符。它将不符点通知了议付行,并告知保存单据听候处理。同时,I行将不符点通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接受了不符点。于是I行通知议付行接受单据并告知付款日期。 A I行已经指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告知保存单据听候处理。因此在付款日,如果开证申请人不能向I行提供资金,I行可以拒付。

B 单据存在不符点,因而将视为按托收方式处理,从而适用URC522。

C I行按照相关规定发出了拒付通知,并洽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在收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时,I行愿意按照客户的要求,向议付行发出接受通知,同时告知付款日期。在提供了该通知后,I行就承担了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的义务,而不论开证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关资金。

D 只要开证申请人表明接受不符点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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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证行I银行开出其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并通过A银行通知受益人。单据被提交到C银行(沉默保兑行)议付。信用证要求:质量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官方的谷物出口检验证书。保兑行审核了单据并以以下不符点拒付:质量证和植物检疫证书于2006年12月11日出具,但是装运日期却是2006年12月8日。

A 两种单据的出具日期都不得晚于装运日期,拒付理由成立。

B 本案例中如果所涉及的两种单据都正确引用了提单细节和货物的实际情况。C银行应该接受所提交的单据。

C 检验证的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受益人不能为了单据相符而伪造日期,因此拒付理由不成立。

D如果该单据的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并且没有另外申明检验日期是在装运日当天或早于装运日,则该单据是不可接受的。但是沉默保兑行没有拒付的权力,只有开证行有这个权利。

5.信用证上的托运人名字是“X 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 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 Country A”,而发票上托运人的名字为“X national 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 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 Country A”。商业发票上“national(全国)”一词插入了“X”和其余单词之间。

A 托运人名字上增加的“全国(national)”一词,而出现这一问题的恰好是商业发票,这必须视为不符点,因为从这一点上说商业发票没有按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签发。 B 因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不是托运人(例如,托运人可以是一家运输行)。由于本案例没有提到任何有关受益人和发票的签发人的情况,因此很难判断是否构成不符。 C 托运人名字上增加的“全国(national)”一词,并没有构成实质不符,不应该被拒付。 D 按照UCP500不构成拒付,而按照UCP600则构成拒付。

6.I行开立一个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I行要求A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A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除其他单据外,信用证还要求一份装箱单。受益人发货后将单据提交给议付行要求付款。A行审单后发现单据不符,理由是装箱单没有采用载有受益人信头的纸张开立,并且受益人没有在上面签字。 A 受益人应该赶快按照A行的要求修改装箱单,以获得议付款。

B A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装箱单不必用载有受益人信头的纸张开立,也不用在上面签字,除非信用证有特别的规定。

C A行提出的不符点成立,装箱单必须要有受益人的签字。

D A行应该将单据邮寄给I行,只有开证行I行才有权对单证相符与否提出意见。 7.开证行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跟单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该议付信用证要求: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Ocean Bills of Lading);从X国的任何港口起运至Y国的DEF。受益人提交信用证下的单据要求议付,交来的提单上注明:装运港:X国的一个港口;卸货港:Y国ABC;最终目的地:Y国DEF。请问该提单能否被接受并议付。

A 可以接受,提单上注明了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是Y国的DEF,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B 信用证要求的是港至港的远洋提单,受益人提交的是多式运输单据,因此不能接受。 C 提单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不能接受信用证下的单据,也不能议付。

D 可以接受,因为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这种最后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的现象,UCP600对此专门有相应的规定。

8.有一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该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如下:520件100%纯丝绸女裤,贸易术语为FOBXXX港,从ABC港运至DEF港。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单证不符,理由是商业发票没有注明FOBXXX港贸易术语。

A 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商业发票上没有必要注明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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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开证行的拒付是无理的,因为信用证没有要求商业发票上必须注明贸易术语。 C 开证行有权拒付,“贸易术语为FOBXXX港”是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一部分,发票的货物描述应该与信用证的描述相符合。

D 开证行接受不接受单据都可,看实际需要而定。

9.一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是10 000包,受益人装运了10 000包,但在国内运输过程中有3包遭受水渍损坏,为此,受益人提供的提单中注明数量为9997包。 A UCP600第30条b款规定了一个5%的增减幅度,因此9997包不会构成不符。 B 受益人不应该在提单上注明数量为9997包,而应该直接写上发货时的数量。 C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将构成单证不符,理由是短装。因为信用证明确规定计数单位是包,又因为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因此在单据上表示短装,即使数量小也会构成不符。 D 受益人可以在单据表明短装的3包将不收取货款即可。

10.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吨红小豆,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只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货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毛重为51.48吨,净重为49.98吨,装运日期为7月11日。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只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货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毛重为51.04吨,净重为49.82吨,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A 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两套提单将构成不符。

B 两套运输单据所列的装运日期不同,银行将以7月11日作为受益人履约的装运日期。 C 同一艘船,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有这“三同”因此不被视为分批装运。 D 信用证中应该明确规定装货港的港名。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与某国一公司成交羊毛出口600公吨,合同规定3至5月份内分批装运。后国外来证要:“Shipment during March/May first shipment 100M/T, second shipment 200M/T, third shipment 300M/T.”结果我方于3月份装200M/T,4月份装400M/T,货发后遭银行拒付。 试分析拒付理由。

2.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根据合同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两伊战起船被扣押,而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正当?

3.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应该怎么办?

4.我国某公司向国外出口素色绒10 000码,国外信用证上将品名误写为“考花”。出口公司为了使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将错就错,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考花”制作。问这样做是否妥当?

5.某进口商购买某商品,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第一批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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