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 划定女员工经期、 已婚待孕期、 怀孕期、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并严格遵守。
3. 女员工在怀孕期、 产期、 哺乳期, 享有基本工资,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女员工产假为 90 天。 其中, 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增加休假 15 天, 晚育增加休假 15 天。
十三、 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1.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 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2. 公司人事部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 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 企业间转移、 撤保、 续约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