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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 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经公司人事部审核, 报公司经理审批。

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公司人事部预算保险费用, 编 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 经公司人事部审核, 报公司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公司所属地的原则执行。

4. 如果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 不准备将社保调离, 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公司人事部审核, 公司总经理批准。

5.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 请, 经公司经理后, 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 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 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 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 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五、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 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

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 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 养老保险购买满 15 年后,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 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 并将转移 单交至公司人事部部, 公司员工离职时, 由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 为员工办理养老保 险的缴纳。 每月 15 日之后(不含 15 日) 入职的员工, 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 退休年龄时,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执行。 六、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1.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 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

纳。 每月 15 日之后(不含 15 日) 入职的员工, 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2. 员工可按照北京大病统筹的规定, 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 公司不再 报销医疗费用。

七、 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1.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 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 具体缴费比例由政 府文件规定。

2.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 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 的缴纳。 每月 15 日之后(不含 15 日) 入职的员工, 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3. 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4.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5. 领取资格的情况如下: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 员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简;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员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 除名或开除。 6. 失去资格的情况如下: 1) 领取期限届满; 2) 参军或出国定居; 3) 重新就业;

4)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八、 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 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

续, 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九、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1.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3.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 病假工资待遇 在医疗期内, 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医疗期 病假工资工龄 3年以下 4 - 10年 10年以上 注: 6 个月 以内 的病假工资计发以基本工资为基数; 6 个月 以上的病假工资计发以工作所在地当地最低3 个月以下 基本工资的60% 基本工资的70% 基本工资的80% 4-6 个月 基本工资的50% 基本工资的60% 基本工资的70% 6-12 个月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24个月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 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 工伤保险的范围 1. 工作保险的范围: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9)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 其他地区工伤保险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工伤保险待遇 1. 湖州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

2.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由公司按照本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 食宿费用由所在公司按照本公司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 员工因工死亡, 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 员工患职业病, 凡被确诊的, 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5. 员工因工伤残,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二、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 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 划定女员工经期、 已婚待孕期、 怀孕期、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并严格遵守。

3. 女员工在怀孕期、 产期、 哺乳期, 享有基本工资,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女员工产假为 90 天。 其中, 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增加休假 15 天, 晚育增加休假 15 天。

十三、 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1.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 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2. 公司人事部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 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 企业间转移、 撤保、 续约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