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官助理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主审法官,由合议庭决定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的,法官助理应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送达给被告,并告知原告就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缴费。
被告就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举证,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法官助理在征得主审法官同意后重新安排证据交换和开庭时间。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提起反诉、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管辖权异议、追加当事人、调查取证、证人出庭、组织司法鉴定、延长举证期限等申请的,法官助理应认真审查相关期限,并将材料移交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应当及时提请合议庭评议,并依据评议结果制作裁定或决定,经审判长或庭长签发后向各方当事人送达。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合议庭对取回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法定优先权纠纷、破产抵销权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的处理形成决议的,主审法官应及时制作裁判文书,报庭长签发。
法官助理在确保裁判文书盖章齐备后,应当及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并将裁判文书副本交主审法官和内勤各一份备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合议庭对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形成决议的,主审法官应及时制作裁判文书,按本院《合议庭规则》报请审判长、庭长或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主审法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在审限内审结案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审结的,应当按照延期审理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由承办人指导法官助理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补办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送达后,法官助理应及时登记案件的生效信
息,并按照经济一审、二审、各类诉讼案件卷内目录里注明的顺序整理案卷材料,根据我院有关归档报结的规定,及时归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法官助理应当及时办理交纳上诉费以及上诉状、答辩状的送达事宜,通知档案室及时完成卷宗装订。经从档案室办理调卷手续后,法官助理应当将案卷委托院机要科移送至上级法院。案件有证物的,法官助理应当与上级法院联系办理证物交接手续。
第一百六十条 裁判文书的生效信息由法官助理按相关规定录入诉讼信息系统。
第九章法官、法官助理审判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合议庭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性质; (二)对案件作出程序及实体处理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除法定和本院规定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庭领导)审批签发的案件外,合议庭有权直接裁决其审理或审查的所有案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主审法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阅案件材料,检查书记员是否已依法将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是否安排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等工作;
(二)监督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及时掌握破产工作进程; (三)掌握和分析案件证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拟就庭审提纲。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应在庭审前或评议前将案卷材料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并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负责;
(四)参加开庭并主审案件;
(五)在案件评议时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内容提出完整明确具体的意见; (六)制作承办案件的所有法律文书; (七)服从审判长的工作安排。
主审法官对其主审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起草的裁判文书格式及文字表述负主要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开庭审理案件; (二)列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三)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四)在合议庭评议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 (五)服从审判长的工作安排。
第一百六十五条 法官助理应当按照庭领导、合议庭的指示认真、高效地完成各项案件审理辅助工作和庭务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判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指挥、督促和检查合议庭成员及法官助理的各项工作,安排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
(三)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主持庭审活动;
(四)监督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
(五)主持合议庭评议案件,并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处理结果提出明确的意见;
(六)参与本庭审判长联席会议;
(七)起草所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起草的法律文书,签发按规定由审判长签发的法律文书;
(八)对上级法院、党委、人大常委会催办、督办的案件,及时督促案件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办理,并适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九)组织对案件的宣判;
(十)主动向庭长汇报工作,接受指导和监督,并确保合议庭无条件地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十一)监督合议庭成员廉洁守纪,依法裁判,保持良好的审判工作作风和法官形象;
(十二)履行审判长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副庭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庭长进行审判管理和队伍管理; (二)担任案件承办人,积极参审参议; (三)签发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有关裁判文书;
(四)签发除按规定应由审判长、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签发以外的各类文书。
承办人是副庭长,上述文书由庭长签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审判管理和队伍管理; (二)担任案件承办人,积极参审参议; (三)签发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四)签发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所作的裁决;
(五)签发对取回权纠纷、抵销权纠纷、破产撤销权纠纷所作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