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下载本文

(二)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五)现在担任或者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七)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依法向本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报庭长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应当及时向本院报告的重大事项拒不报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经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依法更换管理人,或者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五十四条 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本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本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

人移交相关事务,经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并对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5 万元至20 万元人民币,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1 万元至5 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十五条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合议庭指定的,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合议庭对管理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必须制作决定书。应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管理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严格按照复议的决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合议庭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合议庭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管理人报酬应报庭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 合议庭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五十九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合议庭书商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并报庭长审批。

第六十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应与其所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合议庭根据管理人所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风险责任等依法确定管理人报酬数额,并报庭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本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议庭评议决定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庭长审批。

本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六十二条 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合议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人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向合议庭提出书面申请。合议庭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数额,报庭长审批。报酬的确定严格执行报酬法定、按劳取酬的原则,对管理人利用职权私自收取费用的,合议庭应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十四条 经合议庭许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其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应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六十五条 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及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工作,所需费用需要从破产费用中支付的,应当事先报合议庭审核并报庭长审批。 第六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非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费用从破产费用中支付的,应事先报合议庭审查,并经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十七条 管理人为两个以上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各方可以协商确定报酬分配原则和比例,管理人就报酬分配自行协商一致的,报合议庭批准;不能协商一致的,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等因素确定管理人内部的报酬分配原则和比例,并报庭长审批。

第六十八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合议庭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报庭长审批。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管理人就报酬分配自行协商一致的,报合议庭批准。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并报庭长审批,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

第七十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本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合议庭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