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4. 租赁物因保险未能覆盖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保险是由承租人或出租
人购买。
5. 若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
切材料,并配合出租人领取保险金。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有关灭失毁损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将其收到的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但以修复费用或终止金金额为限)。
6. 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用于以下用途:
①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①项项下修复费用; ②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②项项下终止金或替换费用; ③保险事故引致的第三方索赔。
若保险金不足支付修复费用、终止金、替换费用或第三方索赔的,承租人仍有义务予以支付。
第14条 期末处理
1. 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
约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承租人方可在租赁期届满后留购租赁物。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支付《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因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
济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条 软件及知识产权
1. 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
条件(“许可条款”),软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外,承租人同意:
①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
②承租人本合同项下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出租人可以要求授权人终止其对承租人的软件授权,并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软件。
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不授予承租人任何与租赁物相关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涉知识产权被侵犯或侵犯他人权益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租赁物因与第三者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导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承租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16条 报废
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出租人认为租赁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租赁物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废弃或报废标准,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处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承租人同意以安全、适当并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办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出租人要求的处理期限内将租赁物送交由中国政府或主管部门所认可的具有废弃处理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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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单位”),委托其在处理期限内回收并处理租赁物,且将该处理单位所出具的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原件交付给出租人。如承租人在出租人所要求的处理期限内未能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承租人同意每超过处理期限1天均按租赁期内每日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此外,承租人应补偿并使出租人免于租赁物件废弃或报废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处罚、费用或损失。
第17条 转让
1.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
三人。
2. 出租人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有权:
①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 ②转让、质押或对租赁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置。
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向出租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但出租人的上述处分不得影响承租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第18条 报告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报告承租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租赁物状况,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要求的相应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19条 违约
承租人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形,即属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迟延或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②向出租人所作陈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等)被证明为错误或误导; ③未能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声明或保证; ④无力偿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或停止生产、歇业、提出破产、解散清算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⑤与出租人的其他合同项下出现违约;
⑥若承租人为个人,其死亡、患精神病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裁决承担刑事责任;
⑦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财产被保全、查封、扣押或没收等;发生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更、股份比例变更且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或持续经营不善等)。
第20条 救济
1.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①要求承租人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②解除本合同;
③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立即以出租人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④无需出租人通知或通过司法程序,径自进入租赁物设置场所占有并取回租赁物; ⑤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为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救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占有和取回租赁物的拆卸、包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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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催款手续费等);
⑥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遭受的其他损失; ⑦处分保证金。
2. 出租人的所有救济措施是累积性的,既可以共同实施也可以单独行使。出租人有权将承
租人偿还的款项按出租人自主酌定的顺序冲抵承租人应付费用、迟延违约金、期末留购价款、已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或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3. 本条项下承租人返还或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单方指定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
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处置。处置所得应按出租人自主酌定的顺序清偿出租人债权,若不足以清偿出租人全部债权的,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第21条 税费
1.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租赁交易以及租赁物的交付、占有、保
管、使用、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及变更登记、支付租金或其他相关事项所产生的所有税款、费用和责任均应由承租人承担。
2. 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或其他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出租人所需承担的税费
较本合同签订时有任何增加的,承租人同意全额承担该等增加部分并全额补偿出租人使出租人免于因该等增加部分产生任何损失。
第22条 一般责任
租赁物造成任何人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由此被索赔,承租人应承担并赔偿出租人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费用。
第23条 声明及保证
承租人向出租人声明、保证并承诺以下事实:
1. 承租人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存
续、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外国法人驻中国代表处等实体,基于其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开展本合同下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
2. 承租人将自始至终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今后的修改条款,并
按照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所规定的时间与方法向出租人履行债务。 3. 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自始至终均不违反:
①一切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②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与授权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主管海关的有关租赁物进口、使用与变更的批准);
③包括《所有权转让协议》在内的与租赁物相关的一切合同;
④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章程。本合同系获得承租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后签订的,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是可以基于其各条款对承租人进行执行的。 4. 无论发生任何情况,承租人均不对出租人拥有的租赁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提出任何异议。 5. 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不得在租赁物上设定、或允许设定任何抵押、留置或者其他担
保。
6. 承租人不得让其自身或其财产陷入任何可能对其经济状况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造
成实质性或不利影响的境况;不得被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法律程序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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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应该:
①维持租赁物的完整性;
②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维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③保护租赁物使其不受损害;
④保护租赁物在任何时候均不被没收、占用、征收、收购、且不被提起诉讼、法律程序; ⑤在租赁物受到实际损失或可能受到实际损失时,采取必要的一切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或弥补该损害。同时将上述损害及采取的弥补措施通知出租人。
8.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其他
有关资产经营、业务、债权债务状况等的文件、资料、报表)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9. 承租人向出租人做出的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
下均是真实、有效的,承租人将完全遵守本条款。
10. 承租人对本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与约束力放弃一切异议、否认及抗辩的权利。 11. 作为对本合同出租人权利的补充,并且在对出租人权利不构成影响的前提下,承租人同
意承担因自己违反本合同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或出租人可能被牵连、指控而产生的损失、损害、成本、费用、赔偿及法律责任,并以全额赔偿的方式来补偿出租人。
第24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当事人合理协商,协商不成的提
交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2.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当事人仍须履行。
第25条 通知
1.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报告或其他通讯(“通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且发送至各
方在本合同页首所载明的联系地址或任何一方通过提前10天书面通知而变更的其他联系地址。
2. 任何通讯应分别于以下时间被视为已送达收件的一方:
①以专人快递方式发送的,在交递之时;
②以邮寄方式发送的,自放入邮资已付、正确填写收信地址的信封内投邮之日起满5天之时;和
③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在向正确传真号码发送完毕之时。
如果在接收地的非营业日或营业时间后收到发出的通知,则该等通知仅可被视为在该接收地的下一个营业日送达。
3. 发给出租人的通讯仅在出租人实际收到该通知时方为有效。
第26条 生效
1. 本合同于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并仅可由书
面文件方式予以变更。
2. 本合同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本合同主题的完整协议,取代各方当事人先前任何承诺或
协议。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生效或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27条 公证
1. 承租人同意:若出租人要求的,承租人将给予一切所需配合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并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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