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讲解学习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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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 施工范围内的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配套工程的施工,为配套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施工定位数据等,由于乙方提供数据错误造成返工的,乙方须对此承担责任;

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类似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等凡土建施工需要跨、踩的部位,乙方均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用旧模板订制保护盒等),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乙方应对其作出防水防风雨等的保护措施;由于保护不周造成损坏的概由乙方负责;

26.6 甲乙双方制定《总承包管理协调工作细则》,作为合同附件,甲方及乙方均应要求分包单位遵守《总承包管理协调工作细则》。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27、竣工验收

27.1 竣工验收条件:

27.1.1 乙方完成本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7.1.2 有竣工图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7.1.3 有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27.1.4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7.1.5 乙方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已经通过专项验收; 27.1.6 有乙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7.2 当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完成自评自查工作,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同时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申请竣工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建筑竣工图三套、结构水电等专业竣工图三套、电子文档一套。乙方提交的竣工图必须为蓝图,设计变更和实际的施工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全面、准确地反映。总监理工程师在5天内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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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全面检查,检查验收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报验单,并向甲方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检查验收不合格,督促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重新检查验收。

27.3 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后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如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由乙方原因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由乙方维修达到合格,工期不顺延,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单位工程结算总价的 %~ %违约金。

27.4 按合同规定工程满足验收要求,甲方14天内未组织验收的,在以后验收时如验收合格,则以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返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计算竣工日期。

27.5 乙方配合甲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取得当地建设管理部门为本工程颁发的《南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否则乙方需赔偿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延后的经济损失。 28、竣工结算

28.1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后 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

28.1.1

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需有甲方现场工程负责人及其部门领

导审核签字确认)、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需经甲方现场经办人员及其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并且符合本合同对签证的时间要求)、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业务联系单、材料定价函、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稿(书面稿和Excel格式的电子版)。

28.1.2

工程签证必须有配套的经甲方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如不能

完整提供视为乙方放弃此项权利,不予结算。

28.1.3 除外。

有效的结算资料必须为原件,而且不能另补,因甲方原因造成没有存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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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资料核对、造价计算并安排对数,确定工程造价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审查资料完整后在180天内完成结算。

28.3 竣工结算资料必须正确反映现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正确编制。

28.4 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按时提交的除外),经甲方催促后 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乙方不得有异议。

28.5 在竣工结算审核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的审查工作,提供甲方或审计单位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在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催促后 天内,乙方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及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有权自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乙方不得有异议。

28.6 乙方应如实编制报送工程结算,如果经甲方(含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其报审结算价超出审定价的 %,则扣超出审定价 %以外的金额(即超出审定金额 %的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此款在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示例:送审结算价120万元,审定价:100万元 则:违约金=(120-(100+100*10%))*10%=1万元 附:送审结算价小于审定价时,违约金为0元。

28.7 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 天内,扣留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保金等金额后进行退补结算,支付结算价款。 29、工程移交

29.1 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完成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的堆积物及红线内的余泥清运,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并将承担范围内清扫干净。

29.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天内乙方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撤离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人员、材料和设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付及退场时间。乙方完成撤场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署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完成移交手续造成甲方使用时间延误的,视为竣工日期拖延,乙方按竣工日期拖延向甲方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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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乙方按时移交,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视为已移交。

29.3 工程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0、质量保修

30.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保修规定执行,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0.2 工程移交后,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迅速进行整改。对业主(含甲方的工程租购客户)反映或投诉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即时跟进处理,所有跟进整改限时完成。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由甲方组织进行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索赔和争议 31、索赔

31.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任何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31.2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甲方可在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扣款前书面通知乙方并附证明乙方未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的有效书面证据。 32、争议

32.1 甲方和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2.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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