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讲解学习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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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32.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2.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2.2.4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32.2.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二、合同解除 33、甲方解除合同

33.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1.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 33.1.2 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33.1.3 未经甲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超过 天;

33.1.4 未按甲方或监理单位指令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工程中存在的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

33.1.5 未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工程工期,或未能按时竣工,且延迟超过 天的;

33.1.6 没有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33.1.7 破产、被清算的;

33.2 甲方因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

33.2.1 甲方为完成剩余工程多支出的费用(即甲方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所需费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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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 工程未按原计划完工,导致甲方逾期向购房人(承租人)交付房屋的,损失按总房价(租金)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直至交付;如购房人(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因承担违约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33.2.3 在整个工程完工且全部费用确定之前,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在扣除前款约定款项后,如有余额,甲方应在 天内将余额支付给乙方。

33.4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并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机具的保护及工程资料移交工作。甲方可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并可无偿使用乙方设备及机具等,待工程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将乙方设备、机具在现场或附近退回乙方,乙方应立即自费将该物品运走。但如乙方在工程完工时,未向甲方足额支付违约金及补偿甲方损失,则甲方可将乙方设备、机具及材料变卖,如有余额,应返还给乙方。 34、乙方解除合同

34.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4.1.1 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逾期超过 天; 34.1.2 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34.2 乙方因34.1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将除安全所需之外的乙方设备、机具、材料等运离现场。

34.3 乙方应将甲方已付款的资料、设备、材料及工程移交给甲方,并在移交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甲方应在 天内与乙方按实结算。 十三、其他 35、销售配合

35.1 甲方根据项目销售需要,可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应予以配合,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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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因销售需要甲方认为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节点提前施工完毕;如甲方对提前施工项目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交甲方审核签字认可后实施。可能的提前施工项目包括:

35.2.1 按甲方要求完成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

35.2.2 样板间所在楼层及样板间所在楼栋口的单元门至样板间的入户门之间的公共场所,按要求完成各种施工。

35.2.3 样板间上层楼板的防水处理。 35.2.4 样板间部分外墙饰面。

35.2.5 样板间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

35.2.6 样板间外施工用安全网,在样板间开放前应换用新的安全网。 35.2.7 其它需要配合的项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5.3 乙方未能按经甲方认可的提前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提前施工工作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每提前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奖励 元。如乙方拒绝施工,则甲方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并向乙方收取发生费用的 倍作为违约金。

35.4 为配合销售需要而增加施工的项目,乙方应按工程变更签证申请程序报送监理和甲方,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按合同约定结算。 36、不可抗力

3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其他情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和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乙方向监理和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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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6.3.1 甲方、乙方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6.3.2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6.3.3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单位或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6.3.4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双方另签补充协议;建筑物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36.3.5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6.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7、保险

37.1 工程开工前,甲方为乙方施工场地内的人员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7.2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8、担保

38.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详见专用条款)。 39、文物

39.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期可予顺延。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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