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作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修、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安监局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必须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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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是外委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外委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安监局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等进行监督检查;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业务保安。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安全准入管理

第八条 凡进入公司进行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必须以招标(议标)的方式引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引进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外委工程施工队伍。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监局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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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二) 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三) 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 符合和满足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五) 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包煤矿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凡在内蒙古境内井下施工的施工队伍必须取得内蒙古煤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及其它特殊情况下,外委工程施工队伍的引进,由公司集体会议研究确定;特别紧急情况下,由抢险救灾指挥部临时指定,也可以在已经引进的外委施工队伍中指定施工队伍。抢险救灾及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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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外委工程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施工业绩。抢险救灾工程或其它特殊情况工程结束后,临时引进的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撤出。

第四章 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内容;

(三) 在安全管理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四) 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五) 明确发生事故后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 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七) 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为合同价款的5%,(基数5万元,封顶200万元),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工程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承包商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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