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载本文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83355841)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9月19日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构建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政府设立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4〕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总额为2-3亿元,从市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中划拨,分5年到位,首年拨款5,000万元。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增信)、补偿部分风险损失和补贴部分贷款利息。

第四条 基金存续期为5年,如运作良好可申请延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佛山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担保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公开选聘方式产生。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等组成。

第八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等成员单位组成。市科技局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定基金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二)审议基金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三)确认合作的金融机构;

(四)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绩效奖励等方案; (五)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年度运营情况; (六)审议基金风险补偿核损报告; (七)审议基金运营效果的考核报告; (八)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为风险补偿基金的运营管理单位,由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负责组建基金管理团队。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金日常运作,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负责引入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基金合作方,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三)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四)组织专家评委会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

(五)受理贷款贴息申请及有关拨付工作;

(六)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等制度,保障基金安全;

(七)按要求向基金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和绩效报告,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级财政支出本基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起草重大决策议案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 (九)基金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基金运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将基金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与基金存续期一致,原则上为5年,如基金运行良好,可在存续期满前1年,经市政府同意后延续基金存续期。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经市科技局授权后,以首期基金资金注册成立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专项运营主体。该基金公司为国有全资企业,在业务上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主要以信贷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较低成本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按基金上年底余额(剔除当年度管理费等运营费用)的9:1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金融机构约定授信额度按存放该合作金融机构专户余额的5—10倍放大。

第十七条 单个企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基金存续期。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市场因素给予扶持企业最优惠利率,首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如出现货币政策紧缩或资金面较紧,可视情况再做调整,但需上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同意。若需要引入担保机构,则担保费率不应超过2%。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仅补贴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贷款利息,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上年底基金余额的10%。

第二十条 单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