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意义理论 下载本文

士多德认为,“口语是内心经验的符号,文字是口语的符号。正如所有民族并没有共同的文字,所有的民族也没有相同的口语。但是语言只是内心经验的符号,内心经验自身,对整个人类来说都是相同的。”[38]胡塞尔往往用“表述(Ausdruck)”来表示语言符号,这显然是有用意的,法国哲学家德里达就曾经将“表述(Ausdrücken)”隔开而成为“表-述(Aus-drücken)”,以充分显示,表述一词的“Aus-(出-)”这个词根已经表明,语言是将我们的内在思想外化的工具,在胡塞尔看来,“这些表述是说者‘思想’的符号”[39]。

但是,胡塞尔对语言的看法和传统的看法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关键在于,胡塞尔对思想、经验的看法和许多传统哲学家都不同,他严格区分了客观的意向内容和主观的心理行为。

表述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行为,它具有两个因素,

“激活意义的表述这个具体现象便可以一分为二,一方面是物理现象,表述在物理现象中根据其物理方面构造起自身;另一方面是行为,它给予表述以意义并且有可能给予表述以直观的充盈,并且,与被表述对象性的关系在行为中构造起自身。”[40]

具体的表述行为需要建立在语言的物理方面,比如语音和文字之上,但是,在表述行为中,这些物理因素是非本质的,它不是使得表述行为有意义的因素,而没有意义的言说就像机器发出的噪音或者鹦鹉学舌,当我们有口无心地背诵诗文时,这些言说就是如此。

“我们在体验语词表象的时候,我们完全不生活在对语词的表象中,而是仅仅生活在语词意义、语词意指的进行中。”[41]

胡塞尔坚持认为,是给予表述以意义的行为才使得表述成其为表述,他称这些行为为“赋予意义的行为”或“意义意向”。

达米特对胡塞尔的“赋予意义的行为”这个概念不以为然,他认为,“赋予意义的行为是一个神话。”[42]我认为,达米特的观念过于偏激,胡塞尔在此引起的误解更多地来源于他所使用的术语,实际上,赋予意义不过就是表述我们内心的思想,

“只有当言谈者怀着要‘对某物做出自己的表示’这个目的而发出一组声音(或写下一些文字符号等等)的时候,换言之,只有当他在某些心理行为中赋予这组声音以一个他想告知于听者的意义时,被发出的这组声音才成为被说出的语句,成为告知的话语。”[43]

随着胡塞尔意向性理论的成熟,胡塞尔称思想为意向内容,并且进一步把它划分为质性和质料,所以,在关涉胡塞尔的理论时,我总是将“思想”和“意向内容”作为可以互换的术语来使用,关于“意向内容”,我将在下文做进一步的解释。这样,胡塞尔的意向性的意义理论主张,语言之所以具有意义,这是因为它表述了说话者意向行为中的意向内容。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这一点似乎并没有做明确的表述,这可能是因为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表述行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在对表述行为的分析中,胡塞尔获得了“观念的意义”这个重要的概念,它使得胡塞尔可以告别逻辑学的心理主义,而他对意向性分析也总是以表述行为为范本。

在《观念Ⅰ》中,胡塞尔曾经这样回顾他进入现象学的两条道路:从讨论“意指”和“意义”

这两个名称所包含的现象出发,“事实上,这正是《逻辑研究》努力借以探究现象学的道路。另一条道路是沿相反方向,即沿作者自1890年代初所遵循的经验和感觉所与物一侧的方向开始”[44],而后一条道路也正是胡塞尔在《观念Ⅰ》中所遵循的道路。如果说,从语言的角度出发研究现象学,其主题是“意指”和“意义”,那么从经验的角度出发研究现象学,其主题在《逻辑研究》中是“行为”、“质性”,尤其是“质料”,在《观念Ⅰ》中则是“意向活动”、“特性”,尤其是“意向相关项的意义”。正是因为遵循了和《逻辑研究》相反的道路,即从行为分析到语言分析的道路,这使得胡塞尔在《观念Ⅰ》中对“语言的意义是对行为的意义的表述”这个命题有了更为明确的表述。

通过对意向行为的分析,胡塞尔发现,意向行为自身中已经有意义,它无需被表述,同时它是语言意义的基础,而语言的意义无非是对这个行为的意义的描摹,在表述行为中,

“一种独特的意向的介质出现了,它有如下本质特征,它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可以说反映着每一个其它意向性,以本身的色泽去进行描摹,并因此赋予它们以它自己的‘概念性’形式。”[45]

表述行为不是创造性的,意义并非在表述行为中构造而成,它只是给被表述的行为的意义披上了一件概念的外衣,使得行为的意义成为公共之物,并且得以保存,胡塞尔说:

“表述的层次——这正是其独特性所在——,除了它将表述赋与一切其它意向性之外,不是生产性的。或者如人们也可以说的:它的生产性,它的意向相关项的活动,都穷尽于表述行为中和随其出现的概念形式中。”[46]

总而言之,胡塞尔始终认为,表述无非是对其它意向行为的表述,语言的意义只是对被表述的行为的意义的复制。

胡塞尔的看法和塞尔类似,在弗雷格的“思想”概念的基础上,塞尔称意向行为的意向内容为满足条件(condition of satisfaction)。以一个陈述为例,塞尔认为,“比如,当我做出一个陈述,下雨了,我不仅表述了下雨了这个信念,而且实行了陈述下雨了这样的意向行为。此外,在实行言语行为中得以表述的心智状态的满足条件和言语行为自身的满足条件是同一的。”[47]

二、 思想可以被表述

根据胡塞尔的看法,在思想和语言的关系中,思想优先于语言,语言是对我们思想的摹写,胡塞尔的重要贡献在于,他通过现象学的描述细致地描画了意识行为的结构。

胡塞尔举了一个例子,我们感知一个对象,这个对象以确定的意义出现,我们通过知觉把握到这个对象,并且按照习惯的方式去对所与物进行说明,我们发现,我们的知觉已经包含了某种结构,它并非处于混沌状态,我们可以从这个感知中抽出各种独立的或非独立的部分以

形成整体,这个过程无需用语言来表述,它独立于语言而出现,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失语症”。[48]

胡塞尔相信,“任何行为的任何‘如此被意指者’,任何一个行为的在意向相关项意义上的意义(而且特别是作为意向相关项核心),都是可以通过‘意义(Bedeutung)’得到表述的。”[49]尽管我们的日常用语是不完善的,我们有限的语词不足以完全表述出我们的思想,但是,原则上我们可以拥有足够充分的、精确的语词来描摹每一个行为的意义[50]。

在术语上,胡塞尔用“意义(Bedeutung)”特指语言的意义,用“意义(Sinn)”表示一切行为的意义,基于语言的意义和行为的意义的同一,他往往对这两个术语不加区别。

众所周知,先于胡塞尔,弗雷格就已经区分了表述的意义和它所指称的对象,不过他使用“Sinn”表示意义,用“Bedeutung”表示被指称的对象;在术语的使用上,胡塞尔和弗雷格不同,他把“意义(Bedeutung)”和“意义(Sinn)”作为同义词来使用,事实上,这两个词在日常用语中习惯于被用作同义词,像弗雷格一样区分这两个术语的意义,这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混乱。在具体的使用中,胡塞尔则对这两个术语各有侧重,这一点在《观念Ⅰ》中得到更为明确的强调,即,“意指”(Bedeuten)和“意义”(Bedeutung)这些词最初只与语言范围有关,即它们只属于“表述”的范围。但是,基于语言的意义和意向行为的意向内容的一致性,我们可以扩大这些词的适用范围,这样,意指和意义的使用范围就可以超出表述范围而被扩大适用于意向活动(Noesis)——意向相关项(Noema)的整个范围,即因此而适用于一切行为,不论这些行为现在是否与表述行为结合。

“因此我们在一切意向体验方面继续谈论‘意义’(Sinn)——这个词在通常使用中相当于‘意义’(Bedeutung)。为明确起见,我们宁愿用意义(Bedeutung)一词来表示旧概念,特别是在‘逻辑的’或‘表述的’意义这类复合词中。我们将像先前一样在广泛的应用范围中继续使用意义(Sinn)一词。”[51]

有时,胡塞尔也强调意义相对于主体和语言的独立性,

“我在这个命题中所意指的东西,或者,??我在这个命题中作为其意义而把握到的东西,始终是同一的,无论我是否在思考,无论我是否存在,无论所有思维者和思维行为是否存在。”[52]

胡塞尔称这些未被思考的、未被表述的意义为自在的意义,以区别于被表述的意义,“在那些作为意义而事实地起作用的观念统一与它们所联接的,即那些使它们在人类心灵生活中得以现实化的符号之间并不自在存在着一个必然联系。因此我们也不可以声言,所有这类观念的统一都是表述性的意义。”[53]他以数学和逻辑学中的概念和命题为例证明,即使思考者和他的思维行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它们也仍然独立自在,它们的被表述和被思考完全是偶然的。

我相信,胡塞尔的这种柏拉图式的解释只会引起误解,我们难以理解,当我们不存在时,这些命题如何存在,尽管胡塞尔要强调的是这些命题的客观性。也许,更恰当的说法是,它们尽管不能被直接表述,但是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得以表述;甚至,尽管自在的意义没有被实际地表述,但它们在原则上是可以得到表述的。

如果上述论断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再一次看到胡塞尔和塞尔的相似之处,塞尔认为,“即使在实际上我不可能确切地说出我所意谓的东西的地方,原则上仍然可能达到确切地说出我所意谓的东西。我能够原则上,如果不是实际上,增长我的语言知识,或者更激进地说,如果现存的语言或现存的种种语言不能满足这个任务,如果它们缺乏说出我所意味的东西的资源,那么我至少原则上可以通过引入新的语词或其它手段来丰富这种语言。??通过一种给定的语言或任何语言,仍然有不能被表述的思想,这只是一件偶然的事情,而不是必然的真理。”[54]这样,胡塞尔和塞尔都认为,思想原则上可以通过语言表述出来。

三、 感知和意向性

什么行为是意向行为?换句话说,什么行为或者是言语行为,或者它具有能够被言语行为表述出来的意向内容?围绕这些问题,关于感知是否具有意向内容的争论成为焦点。在达米特看来,是否将意义普遍化,甚至扩展到感知,这是弗雷格和胡塞尔之间的根本区分。达米特认为,“为了达到他在《逻辑研究》之后、从1907年开始逐步显示出来的意向相关项概念,胡塞尔将意义(Sense)或意义(Meaning)概念普遍化。某个像意义但更普遍的东西必然给予每一个心智行为以活力;这不仅仅是那些包括言语表述或能够言语表述的行为,而且包括,比如,感观感知行为。”[55]

许多学者都对胡塞尔的感知理论做出了不同的解读,他们都可以在胡塞尔的文本中找到根据。在我看来,事实上,胡塞尔对感知和意向性的关系也曾存在着犹豫,他的论述不无矛盾之处,我们可以将他的论述归纳为三种对感知的不同理解,有意思的是,这三种不同的理解正好对应了学者们对胡塞尔感知理论的三种不同解读,我把它们分别称为:感知的非意向性论,强的感知意向性论,弱的感知意向性论。

感知行为有意义吗?这个问题和“感知是意向行为吗”是一致的。穆尼甘(Mulligan,Kevin)认为,胡塞尔对此问题持否定的态度,胡塞尔的感知决不意指,只有名称和判断等语言行为才有意义,它们才是意指行为。[56]感知的非意向性论者可以在胡塞尔《逻辑研究》中找到强有力的证据。胡塞尔认为,感知行为不是意义的承担者,感知没有意义,理由是:

“我们来考察这样一个事例:我刚刚向花园看去并且用以下的语言来表述我的感知:‘一只乌鸫飞了起来’。哪一个行为在这里具有意义??在这同一个感知的基础上,一个陈述听起来完全可以是不同的,并且在此同时展开一个完全不同的意义。例如我可以说:‘这是黑的,是一只黑鸟;这个黑色动物飞了起来,跃了起来,以及如此等等。’反之亦然,一个语音及其意义可以始终是同一个,而与此同时感知则发生了多重的变换。感知者相对位置的每一个偶然变化都会使感知本身发生变化,而不同的人在对同一事物进行同时感知时,他们永远不会有完全相同的感知。”[57]

在感知判断中,意义的承担者不是感知,而是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