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 下载本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做好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征收工作,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主动治污减排。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 1 / 2

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各省(区、市)价格、财政、环保主

管部门要按照统筹处理好“稳增长”与“调结构”、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当地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形势要求、VOCs污染物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并逐步调整至与废气中二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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