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下载本文

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察、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又有法定的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3、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三、名词解释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

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日期,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开庭审理。

5、诉讼权利,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6、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两大类: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7、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上的分工)。

8、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即法院内部的分工)。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

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3.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

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4. 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5. 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

结,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6.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

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7.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8.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

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9.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

度。

10.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

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1.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

12. 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3.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4.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

物质材料。

15.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1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

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三、名词解释题 36.刑事诉讼法 37.诉讼参与人 38.专门管辖 39.中止审理 40.回避 36.刑事诉讼是指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7.诉讼参与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38.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

的权限公工。 39.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决定中间停止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40.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同案件某种利益关系,或者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不得参与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论述题

43.试述公诉人与辨护人在法庭上的关系。

43.公诉人,是检察机关指派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人。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并为被告人进行护的人。 公诉人与护人〔特别是与护律师〕分别执行不同的诉讼职能。从不同角度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诉人与护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法庭应强调和体现控双方诉讼的地位的平等性。 两者的职能不同。公诉人具有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护人则具有依法为犯罪被告人进行护职能。

公诉人具有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职权,而护人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与护人有法庭中上关系是对方统一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意义上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关系。其adw目的都是为了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