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
什么样的?凭什么知道?所以第三人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解决事实 真相的问题。注意我要讲的这个问题是法理学的根本问题,是你要一 直考虑的问题。就算第三方是很诚实的人,但是他出错了,他就是把 事实弄错了,那民众一样不会满足。老百姓希望能办事的官。北京市 的百姓就觉得陈希同还是不错的,他还是干事的。所以社会必须必须 能够提供一定的制度、知识体系,保证这些事实基本能够得到实现。
下面讲今天的内容: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如何能够保证法官的 公正无私?——两个法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大陆法系
1、基本制度
先制定好一系列的规则,然后通过训练的方式(法学院、法律职 业、政府官员,其实现在所有的政治官员都是一定程度上的执法官员) 培训出职业法律人,用法条的文字保证制度的实施。所以法条制定非 常谨慎、致密。如果法条出现疑问,把权力交到权力去修改。所以大
陆法系的法官更像公务员。
2、产生渊源
这种体制是如何产生的?封建后期,绝对君主制统一了国家以及
法律,训练出一批官僚来适应中央的法律。所以这种法律从来不是产
生于民主国家的。比如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于俾斯麦铁血时
期。这是一种专制之下的法律,但并不一定具有贬义色彩。优秀的君
主可以制定出更加优秀的法律。所以中国的法律就错过最好的制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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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毛泽东时期没有制定,邓小平也没有。罗马的法律也是在帝国时
代形成,不是在雅典民主时期。所以所有的结论都要在经验中去寻找。
可见大陆法系是以立法为中心的。所有的法律都来自于成文法、
制定法,判例虽然也有,但是少。
3、具体特点
制度形成时间比较短。比如拿破仑、俾斯麦。学者参与立法不是 独立的,学者是政治家的附庸。所有的草稿都是要经过政治家的政治 考量。但是政治的附庸也并不一定是坏事,中国的很多词语不好的地 方就是带有褒贬的色彩,共产党员不招供就是“坚定不屈”反动派就 是“顽固不化”。通过权力机关的组织,学者的加工,可以在很短的 时间内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但是同时,由于不是来自民间,又
要让民间接受,强制性就会比较大,也就需要训练出一批专业人员来 保证这种制度的形成。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权力作后盾。所以这些国家 对“法律”的定义都会是上升到“国家意志”。所以看起来是法律, 但是不是以法官为中心,而是以政府为中心,行政性比较强,需要国 家权力。历史如此,当今亦然,这是一个规律性的东西。法律是信仰, 法律是启蒙,这两种说法其实本身就是矛盾的,信仰需要信任,启蒙 需要怀疑。
形式主义。因为所有的官员、法官都是按照法律设计出来的,所
以必须严格限制他们的裁量权,所以必须用演绎的推理,所以用“罪
刑法定”来规范(不仅保护被告,还限制法官)。裁量权太大了,政
府会不信任第三人。法律尽可能规定的清清楚楚,不用你裁量,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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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你论证。法律的解释只是在遇到新问题的时候才需要。所以学生的 教育学才会发展起来,而不是知识性的研究。
这种制度的好处就是在短期内、在一个广阔的领域形成法制的统
一。从而带来另一个好处就是有利于法律的移植。你只要有一个强有 力的中央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几年之内就可以 OK 了。而且人 家已经写成了法典,你翻译一下就好了——当然单纯的翻译绝不是法 律移植,作为一个社会生活的法律是无法移植的。所谓的便于移植, 是因为边界很清楚(现成的法典嘛)。所以近代以来,很多国家的法 治建设都选择了大陆法系的模式。并不一定由于它优秀,而是因为更 具有可能性。
举个例子,你现在的男/女朋友很可能不是你理想的男/女朋友, 因为你也得考虑自己的条件啊。
可见大陆法系保证司法公正的手段就是用规则来约束,让大家相 信规则。
普通法系
1、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与此最大的不同就是靠先例来约束,“遵循先例”,这
是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先例制度的原则:本法院的法官必须遵循本
法院其他法官以及自己的规则,下级法院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同级
的其他法官的判决对你没有强制力但是有参考作用。这是一套非常完
美的制度,它不一定复杂,但是却可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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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例是错的,怎么坚持?——问题是世界上有严格的对错之
分吗?道路上靠右行驶,对吗?又有错吗?很多制度坚持下来就是好
的制度。做法律人要有同情心,又学会理解别人。改变制度所带来的
消极影响,才是应该考虑的问题,而不是这种制度“正确”是否。只
要是稳定的、有预期的、可以让人们有序地安排自己生活的,就是好
的制度。只要遵循先例,就可以节省中央政府制定法律时面临众多具
体的问题的困难。
即使制度不好,法官也可以在每一次遇到新的问题时重新调整。 涉及到下面要讲的区分技术。如果制度错了,就会不断地出现纠纷,
引发法官从新思考。
2、英美法系的另一个作用:统一法律。
本级法官要遵循上级法官的判决。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则
习惯,往往很难做到规则统一。那么遇到不公正的判决,就会上诉到
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予以裁判。注意这时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判不一
定是正确的,更多地可能是在考虑法制的统一。“法律不是严密的科
学”。被否定也不一定就是错的。只有对规则不满意才能上诉,对结
果不满意不能上诉。这样一个过程既是一个法律形成的过程,也是一
个国家形成的过程,一个政治共同体形成的过程。普通法从 12 世纪
就开始了。因此耗费时间大,因此就需要更加专门的法律职业人。因
为只有对规则不满意才能上诉,所以需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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