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
世界上有很多东西就是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的,就像用老虎钳拔
眼睫毛。
既然古今中外都有这种观点,那么——
什么是法律?
1、自然法:永恒不变的理性,不是现实存在的,只不过是人们
相信;在一个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在不同时间、
空间条件下会不断地变化。
2、实在法: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
“强权即真理”,这句话没有错,民主也是一种强权,“用点人头来
代替杀人头”,用占社会主导的群体的意志规范人们的行为。
Eg:婚姻,同性恋的权利得不到承认,因为主导思想就是认为婚
姻是异性的。
3、制定法:权力机关制定、司法机关适用、执法行政机关执行
的规范,这种方式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Eg:一般法官、律师不考虑法律是否代表了社会主导关系,偶尔
遇到疑难案子也会想一下,比如把遗产留给情妇,法官就会考虑一下
主流观点,看看社会想确立一个什么样的价值观,为了保护家庭、儿
童,看看大部分人站在丈夫、情妇、妻子的位置都会有何期待;虽然
法律无法约束人的感情,但是还是要规范一下你的财产吧?
*参见《制度如何形成·为什么朝朝暮暮》
制定法的分类:看看周旺生的那种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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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规范:除了国家强制力以外的约束力,如宗教、职业、
乡俗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法律,“无法无天”不一定都是指违
反制定法,违反这些规则也不一定是由国家强制力来惩罚,甚至被害
人也不愿意提起诉讼,但是还可能受到惩罚。
Eg1:苏力抄袭贺卫方,贺卫方不告,北大也可能开除苏力,“let
you go”。
Eg2:宗教规则,比如“耶和华见证会”,拒绝输血,法律予以尊
重。
大家学了法律,不要以为只有全国人大制定那几部小书才是法
律,生活中到处都有法律。
5、规则制约下的裁量权:比如汽车压停车线,可罚不可罚;刑
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到底几年?法官的裁量权依然是法律的 一部分,而且是制定法的组成部分,过分相信法律会使法律与现实生 活不符,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这些东西今天在学校听起来可能 无用,但是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还是非常重要的。
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1、对于立法者:必须知道哪些可以用法律来规范,哪些能用法
律来规范。
Eg1:不能要求亲属之间发现犯罪就大义灭亲。
Eg2:机动车撞行人,驾驶员负全责,有违人情。
如果立法者不了解这些,就可能造成法律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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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法官:判决不仅需要权力,还要有法律依据,而且法律来 保护自己,“判死刑又不是我判的,法条上就这么写的”。
3、对律师:为我的当事人找到法律依据开脱,为我获得经济利
益。
“法律人就是很世俗的,不是什么‘铁肩担道义,妙手生文章’,
法律人不过就是混口饭吃”。
要在具体案件中理解法律,不能为一些高尚的词汇,如人权、正
义等高呼法律。
4、对民众:法律是生活的规范,行动的指南。
5、学者:研究对象,训练自身思维,体现人类思维高度,尽管
这些问题相对于宇宙来说渺小得可笑。
“什么是法律?”这类最高范畴的问题往往是很难回答的。
提问最好不要问这些问题,要问具体的。
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冲突不一定就说明自然法是正确的
自然法往往是强权扩张的结果,强者把自己的观点推广自然法,
比如人权、自然法的问题。
1、含混、无法操作
所以法理,宪法学者往往喜欢用“大词儿”,因为他们没有具体
的法条。
所以苏力反对现在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因为在具体的部门法都落 实不下来的时候,宪法这种抽象的概念更不可能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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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上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世界通行的真理” 人们的观念是受时间、空间的制约的,会不断发生变化。“历史
并不是坚定不移地朝某个方向走的,除非你相信它是坚定不移地朝某
个方向走的。”
而且自然法也并不一定是正确的、真理的,历史上的自然法也有
非常荒谬的、残忍的。
Eg:古希腊自然法“不准离婚”、“不准同性恋”……的合理性。
等到了达尔文、功利主义,“弱肉强食”成了自然法,彻底和自
然法违背了。
并不是自然的、人性的,就是正义的。
Eg:强奸,往往是越冲动,越自然。李尔王婚前的私生子为什么
不能继承王位?他岂不比婚后履行义务所生的孩子“更自然”?
苏力也说:“我并不是因此否定真理”,天理只不过是一种补充。
2008-2-25
第三讲 法律功能与起源
法律的功能
所谓“功能”:法律一定是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所以法律对社
会生活一定有一定的功能。这里说“功能”而非“作用”,因为作用
必然带有主观色彩,而功能(function)则强调客观效果。法律有“功
能主义”之说。所谓功能,即整体内部较小的一部分对于整体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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