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界品第一
分别界品第一
一、别释品名。
界品是全论的首品,全品共四十七颂(含3个七言颂),总明一切法体,洞悉迷妄根源,是故先说。 {即说明人生万有之本体论。}
分别者,筹变研究义。若约三分别言,谓自性、随念、计度。{在佛典中分别有四义:
①对事物或义理区分辨别而说明之;②对境界认识没分别;③有漏心心所名分别;④计度名分别。}
伦记二云:“妄执名分别。” 中边论云:“虚妄名分别。” 述记七本云:“分别有二种:一者漏名分别,即五法(名、相、分别、正智、如如)中分别;二者,缘事名分别,即后得智亦名分别。”光记云:“说非尽理,半是半非,更需分别,故云分别。”
界者,有种族、体性、任持三义。
品者,章段义。梵语“拔齐”,译为品、类、篇。或云归纳,或云演绎。神泰云:类别义。法宝云:别义、类义。分义名品,就是把诸类相关之法归纳于一处,名品。
第一者,此品在八品中最先明,故云第一。
问:观界品全文,统叙蕴处界三科之义,何以独标界名?
答:光记云:“界名义广故偏说之,处虽义广名狭不说,蕴名义俱狭不说。”此品以二十二门分别十八界,故以界标名。{虽以界标名,实则以蕴处界三科摄尽世出世间一切法。}
二、依文正解
入文解释,先判定三分之有无,乃讲佛典之通轨。三分者,序分、正宗分、流通分。此为东晋大祖师道安所判定,后人称为弥天高判,千古同道。
然此三分,一切经论不定皆备,如心经,发智论唯具正宗,而无序分、流通分;二十唯识颂有正宗、流通分,而无序分;婆沙论等有序分、正宗分而无流通分。但此论初造颂唯正宗与流通,而无序分,后尊者造论释颂,始于六百颂加初三颂为其序分,因此本论三分具备。
序分,为经缘起,似世间著作之绪论。有通别二种:通序乃诸经所同;又名证信序,即六种成就{六种证信:法(信)、闻、时、主、处、众。}令人生信。密宗大师说:六缘不具,教则不兴,必须具六,故云成就。以经文确为佛说,真实可信,故名证信。别序,乃诸经各别,又名发起序,谓各经各有发起之缘由,未必全同。
正宗分,即经之正文,精义所在。如世间著作之本论。
流通分,谓佛说正宗分后,闻者欢喜,信受奉行,由近而远,由古而今,使佛之法乳,流通无已。略似世间著作之结论。更以人身喻之,则序如首(五官俱存),正宗如身(脏腑无缺),流通如足(运行不滞),三者皆备而后,我人之体用全也。
颂文中三分如何分法?论中初“诸一切种诸冥灭”以下三颂为序分,次有六百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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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分,后“迦湿弥罗议理成”等四颂为流通分。
今先明序分,序分有二:甲一、正明序分。二、随难别解。
此为照法舫法师编的俱舍颂疏科判画科
乙一 归敬序
二发起序乙一归敬序二随难别解甲一正明序分二序分二 诸一切种诸冥灭 拔众生出生死泥 敬礼如是如礼师 对法藏论我当说
前三句是归敬序,后一句是发起序。就前三句,初二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明能归敬相。初“诸”字明所敬,次十三字明佛三德。
诸一切种诸冥灭,分为三释:(详见演培法师讲记P54)
一、释“诸”,明德所依人。谓具三德我即归依(归敬)。故“诸”字贯下十三字,代表佛,显通过现十方诸佛。又显无朋党故,如论中说:“诸言所表,谓诸世尊。”
二、释“一切种”,指一切种智。谓一切种智不共二乘,显佛果智德圆满。{一切智、根本智、后得智。}{一切智、道种智、一切种智。}明智德。{无师智、一切智、无功用智、智圆德。}{佛所有智名智德,断一切烦恼名断德}
三、释“诸冥灭”,明断德。谓一切惑障、染不染二无知,能缚众生流转生死,由择灭力除得大自在。此显佛果之断德,亦名自在解脱德,即大涅磐也。诸,谓五部诸境(见苦断惑、见集断惑、见灭断惑、见道断惑、修道断惑)。冥,谓见修所断的一切烦恼。以此烦恼覆障诸境,故说为冥。染污无知者,以无明为体,即见修所断惑,也名烦恼障(障涅磐)。不染污无知,以劣慧为体,即对宇宙的一切事理不能明了悟解,正确认识,能障正知。也名所知障(障菩提)。{不净名染;无知,于境不悟名无知。}正理云:一切种冥皆永灭故,智德圆满,诸境界冥亦灭故,断德圆满。
一切种冥灭——断不染污无知——圆满智德 诸冥灭————断染污无知————圆满断德
拔众生出生死泥——明恩德{悲德}。拔,救拔。众生,有情的异名。具诸多生死(众多生命、众多生相),故名众生。就异熟身言,五蕴四大,刹那生死,迁流不停,故曰众生。又久远劫来,流转六道,受生死苦,故名众生。泥者,譬喻,如人之堕于泥坑中,欲出无能,愈陷愈深,无有已时。此喻众生常沉沦于烦恼惑业生死泥中,欲出不能,受苦无穷。佛以大悲心故,授正法手,拔之令出,安置于圣道及道果中,故拔即以正法教诫。换言之,即使众生从迷暗导入光明,不同外道以神通救拔。此为利他德,即恩德圆满。{以理引导}
总结佛的三德二利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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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德 一切种
二
三 —— 德
自利
断德 诸冥灭 ——
恩德 拔众生出生死泥 ——
利他
利
敬礼如是如理师——明能归敬相。
敬礼,是稽首接足义,谓以自己最尊之头,礼拜佛之最卑之足,表敬之至。如是,指前面三德自性,或事如是,故曰如是。如理:无倒义。如理师,指佛世尊。佛称如理者,即如理证,如理说,如理度众生。讲白一点就是佛能如实契证无倒真理并能适时契机方便宣说,如理之正法,化度有情,故称如理师。
全句的意思,谓奉敬礼拜具有三德之佛陀。 乙二 发起序
对法藏论我当说
此明发起序。标对法藏论名。谓既敬礼,后显当说。
菩萨造论先归敬三宝者,有二义:1、求佛证明,令生信心。2、远离诸障碍,如法造论,恐为魔扰,求加被令圆满。
归敬如是三德之人,欲所何为?以我当说阿毗达磨俱舍论。 为什么名“对法藏”?以下解释。
乙一 释对法
净慧随行名对法 及能得此诸慧论
{明胜义对法} {明世俗对法}
先前头一句。此句分二读:1、净慧名对。2、随行名对。
净慧者,指清净无漏智慧,系大地法中的慧心所。何
三明说意说人 二释藏 乙一释对法 甲二随难别解三 故他心所不名对法,而以[慧心所名对法呢?因唯有慧心所具足三现观的缘故。见者,推求义,以无漏慧能推求一切法。缘者,缘虑义,以无漏慧能缘一切境。事者,以无漏慧能成办一切事。余心所唯缘与事,心不相应行只具事现观,而此慧具三现观。如下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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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现观 有推求功能
慧具三现观义 2、缘现观 有缘虑功能 余心所
3、事现观 有成办功能 心不相应行
又正理论云:清净无漏慧名对法者,因无漏故,慧亦无漏,亦名胜义对法。又,慧自性能择法故{能明了简择诸事理},亦名自性对法。
随行者,随他而行,故名随行。亦名眷属,为净慧之眷属。妙玄六一云:性相亲爱故名眷,更相臣顺故名属。密严经疏一云:同性诸亲名为眷属。旧论云:助伴谓因缘资粮。光记云:摄得为正。何者此论依主伴门立随行故眷属?凡眷属者,不问时前后俱不论作用亲疏胜劣,其性相随顺为资粮因缘,悉为主之眷属。随行:就是伴随净慧活动的无漏五蕴。即无漏相应的心心所及不相应行中的得、四相、色法中的道共无表,名随行对法。随行有四,列表如下:
随行有
1、心心所 2、得
心
随净慧所起之第六识
大地法中除慧心所,余皆是 相应行
不相应行
心所法 大善地法
不定地法(寻伺) 心不相应行之一 生住异灭与心所随行 道共戒所随行之无表色
四 3、四相
4、道共无表
句义,谓清净无漏慧名对法,其随净慧而起者亦名对法。
及能得此诸慧论——明世俗对法,即有漏对法。“此”,指无漏慧。
及,相违义。上句胜义对法,下句世俗对法,为显此别,特安于此,而通上下。又有合集义,此漏无漏俱是对法。能得对所得言。能得,是指此诸慧、诸论;所得指上无漏。此,指无漏慧。诸,非一曰诸,通论字,即诸慧、诸论。诸慧,即有漏四慧:1、生得慧。2、闻慧。3、思慧。4、修慧。诸论,指六足论、大毗婆沙论、发智论等,为求得净慧之资粮,因此诸论能得净慧故,亦名对法。
句义:谓能得此净慧之诸慧、诸论,亦名对法。因为诸慧为得此净慧之方便;诸论为得此净慧之资粮。
对法有二种对法、四种对法的开合不同,如下表:
自性对法 净慧
四
二 胜义对法 种
随行对法 随行 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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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方便对法 诸慧 对
法
法 世俗对法
资粮对法 诸论
乙二 释藏名
摄彼胜义依彼故 此立对法俱舍名
“摄”:摄持、摄藏义。彼,指诸论。俱舍,译为“藏”,有能摄、所依二义。谓此对法藏论,能摄持彼发智、六足等论的胜义,故名藏;此论又依发智、六足等论引生的,故名藏。由于有此能摄、所依二义,故立此论名为“对法藏”论。
乙三 明说意人
论云:何因说彼对法?谁复先说对法?
若离择法定无余 能灭诸惑胜方便 由惑世间漂有海 因此传佛说对法
前三句及第四句“因此说对法”是明说意,“传佛说”三字是明说论人。 此明造论的意义和先说对法之人。
先明说意。“择法”,是指净慧。择——抉择;法——宇宙万有诸法。 “诸惑”即一切烦恼。依本论说,诸惑有八十八使见惑、八十一品思惑。“世间”有有情世间和器世间,今指有情世间,即迷界之众生。“有海”,三有之生死海。欲、色、无色三界生死轮转,因果不亡,故名三有;众生漂荡于生死海中{生死于此中},故名生死海。全意即是:若离能简择诸法之智慧,定无余法能为灭诸烦恼之胜方便,若烦恼不灭,则其力能使有情漂荡{流}于三有之生死海中,今欲令诸有情得择灭无漏之智慧,故说此对法。如论云:“欲令世间得择法故。”
问:不说得择法说余二藏不能耶?
答:不说对法,说余二藏,世间不能于诸法相{对世间诸法相不能},如理简择故。 因此传佛说对法,这句总答上二句。分为二释:因此说对法,答第一何因说对法。令诸众生得净慧(对法藏),除诸惑,超出三界,因此说对法。传佛说对法,答第二谁复先说,是佛世尊先说对法。今欲令世间灭除诸惑,故传佛说此对法藏。
甲一总标章 三颂
乙一总明有漏无漏
乙二别明有漏无漏
丙一明诸法体
丙二明诸法用
丙一明有漏
5
丁一有漏果 丁二有漏因 丁三有漏缘 丁一无漏果 界品{44} 根品{74} 世间品{99} 业品{131} 随眠品{69} 贤圣品{83}
正 甲二别解释 宗 分
分别界品第一
丙二明无漏
丁二无漏因 丁三无漏缘 智品{61} 定品{39} {计600}
次说正宗分
论云:何名为彼拣择法(什么法为彼无漏慧所抉择),因此传佛说对法耶?颂曰:
有漏无漏法 除道余有为 于彼漏随增 故说名有漏 无漏谓道谛 及三种无为 谓虚空二灭 此中空无碍 择灭谓离系 随系事各别 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
这三颂总标纲要,把诸法的体相全部标示无遗,可说是全六百颂之大纲。初句总标,后十一句别释。就别解释中,前三句别释有漏,后八句别释无漏。
总标纲要——————————————————有漏无漏法(总标界根二品) 出有漏体——除道余有为
有 释有漏法 释有漏义——于彼漏随增 总标世间、业、随眠三品 漏 结有漏名——故说名有漏
无 别 标无漏名———————————无漏
法 体 释 虚空——此中空无碍 总标贤圣、 性 三 择灭——择灭谓离系 随系事各别 智、定三品 释无漏法 无
为 非择灭——毕竟碍当生 别得非择灭 有漏无漏法,此句总标纲要,谓一切法归纳言之,略有二种:即有漏法、无漏法。此二种法,能总摄四圣谛及有为无为法等。{此五字把宇宙间形形色色、不可胜数以及难以了解的三有诸法
摄尽无余。}
漏 释 出无漏体——谓道谛及三种无为 总标贤圣、
一切法
苦
为
集 灭
为
有漏 有 一切法
无漏 无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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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记P76}
有的经论以有为、无为摄一切法。概言之,有为无为是站在哲学立场而言,说有漏无漏则站在宗教方面以论。说法者如先开显生死苦痛的有漏界,次说涅槃安乐的无漏界,闻法者就会生起厌苦欣乐之意乐,生死即可解脱,所以说有漏无漏在宗教学上含有解脱义。其次说有漏无漏能破除吾人情意上的四倒,如阿毗昙心论说:“有漏无漏行,离常乐我净。”而说有为无为,只能对治思想上的断常二执,有为对治常执,无为对治断执,只纠正思想,谈不上解脱。再者,世亲菩萨是依杂心论造论,杂心论篇首说有漏无漏。由以上三因,故本论用有漏无漏总标全论的纲要。
漏者,漏泄义。又住义,即留也。又流转义,即在三界中流转。又渍义,即水中粗质。又主义,即不能超出三界。又持义,谓由障执持受苦也。又如醉义,即如醉倒。漏又有二义:①留住义:烦恼有力留众生住生死海;②流出义:六根能流出不净惑。
除道余有为,“道”指四谛中道谛。有为法中除去道谛,余苦集二种,是有为有漏法。 于彼漏随增,故说名有漏:“彼”指苦集。“随增”即随顺增长义。随增有二:1、相应随增。即心心所法与烦恼相应随顺增长,名相应随增。如眼识起贪心或嗔心。心王及大地法等心所,本无染污,由贪等烦恼的鼓动变为染污,反过来又加强贪等活动,成为相应随增。又如大粪与水土和。2、所缘随增。随外境烦恼所缘,则增有漏,于彼苦集有漏法上,随顺增长,名所缘随增。如观美境,生起贪爱,由美境又引发潜在的贪心,成为所缘随增。又如猪住杂秽处。
句义,于彼苦集有漏法上,随顺增长,故名有漏。即由烦恼造业,由业受报,由报上又起惑业,于六道中生生死死无有已时。有为法中道谛,不随烦恼增长,且能对治烦恼。如是三义(句),释有为有漏法,总标世、业、随眠三品之大义。
无漏谓道谛:“道谛”是无漏法。以虽属有为,而不随顺烦恼增长,故名无漏,即三十七菩提分法等。
及三种无为,谓虚空二灭,此表无为法。“及”者择别道谛非三无为,三无为非道谛。三无为,是虚空、择灭、非择灭无为。
无漏 道
为 虚空
无为 此出无为体,下别释无为。 有
灭 择灭
非择灭 此中空无碍:此由喻显空性。“空”者虚空,谓此虚空能容物故{以无碍为性},此三无为中,虚空无为以无障碍为性,它既不障碍一切法,也不被一切法所障。证空智后,亦复如是。依空义故,一切法可成,因无障碍无所作为,故名无为。《中论》云:“以有空义故,一切法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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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灭谓离系,随系事各别:“择”即是慧。“灭”即灭谛。择灭以离系为体。就是由择灭力,能离一切烦恼系缚。显诸相寂灭之真理,名择灭。论云:择力所得灭,名为择灭,如牛所驾车,名曰牛车。系缚有二:1、自性系缚(又名:相应缚)。2、所缘系缚。随系缚之多少,对治之择灭体亦有多少,如三界九地,地地有九品惑,九九八十一品。断一品惑,证一品择灭,乃至断八十一品,证八十一品择灭,故名随系事各别。
毕竟碍当生,别得非择灭:“毕竟”,是究竟义。“碍”,是阻碍义。“当生”是未来当生之法。就是究竟阻止当来生法,令不生起,亦名缘缺不生。如制遮戒,使邪缘缺,故恶法不生。烦恼之生不外因缘,因缘不具则不能生,非由择力令不生故,别名非择灭。
三 虚空—— 非造作而生,故名无为。
无 择灭—— 由智慧简择力令烦恼不生得寂灭真理,故名无为。
为 非择灭——此法本可生,由缘缺不生,不生故不灭,因无生无灭,故名无为。
戊一 明有为异名二
前面说:“除道余有为,是名有漏法”。然何谓有为?
颂曰: 又诸有为法
事
因义——有部主张 体义——经部主张
二明有漏异名 戊一明有为异名 丁二正明体性丁一辨诸法异名二 二明诸法用 丙一明诸法体二 二别明有漏无漏 乙一总明有漏无漏二 甲二别解释二 谓色等五蕴
亦世路言依
有离有事等 {前两句标有为法,后两句正辨异名。}
又诸有为法,谓色等五蕴:又者,再义、复义。前面已讲三无为,今再讲有为法。有为法的体是色、受、想、行、识五蕴。此五蕴所摄七十二法,皆名有为。为者,造作义,众缘造作,故名有为。
亦世路言依,有离有事等:有为法有多异名:1、世路。有二义:{1}、世指三世,路是道路。有为诸法行于三世的时间内,以世为所行路,名为世路。{2}、世是破坏、无常义,因有为法为无常所依故,名为世路。真谛法师说:前释是约世之路之;后释是约世即路之义而言。又:世路——迁流变动中的世中的有为诸行,其结果必将为无常性所吞没,无常生住异灭四相是能吞没,诸有为是所吞没,所吞的有为法可破坏名为世,又是无常所依,名为路,此世亦名为路,所以名世路。真谛法师说:“行行不息,能尽万里之路,无常是世,有为是路,与世作路,故名世路。”(详见 《演培讲记》 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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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言依。就是语言所依的意思。论说:“此所依者,即名俱义。”即有为法是能诠之名与所诠之义相应,而迁流于三世的意思。反之,无为法,其能诠之名,虽系无常,但其所诠之灭理,却常住不生灭故,名义不相应。3、有离。就是有永离{涅磐}的意思。一切有为法有此离义,名为有离。{无为不离有为而得。}{佛法不离世间法} 4、有事。事为因义,即有为法,皆从因缘生故,叫做有事。等者,等取有果、有行、无常、世间等都是有为法的异名。
总之,有为法就是由因果关系成立,而有生灭变化之法,不论物质精神,凡是宇宙间所有的现象,无不包括在内。
色蕴——五根、五境、无表色——色法(物质) 有五 受蕴——————受心所 为蕴 想蕴——————想心所
法为 四十四心所 心法(精神) 以体 行蕴—— 十四不相应行 识蕴————————心王
戊二 明有漏异名
有漏名取蕴 亦说为有诤 及苦集世间 见处三有等
有漏法的异名:1、取蕴。此以三义来说明:{1}、取是烦恼,蕴即五蕴。众生的五蕴身是烦恼驱使造业所感之苦果。论云:“蕴从取生,故名取蕴,如草糠火。”{火从草糠生} {2}、众生的五蕴体属于烦恼。论云:或蕴属取,故名取蕴,如帝王臣。{3}、现行的五蕴身,又能生烦恼。论云:“或蕴生取,故名取蕴,如花果树。”{树能生花果} 2、有诤。诤即烦恼。此有二义:{1}、触动善法,诤时能破善法。{2}、损害自他,诤时自他俱损。论云:“诤随增故,名为有诤;如烦恼随增,名曰有漏,此亦如是。”3、苦。即苦谛,逼迫为性,乃迷之果。4、集。即集谛,指烦恼,招感为性,有漏诸法,招集苦故,名为集。5、世间。可破坏,有对治故,又为无漏圣道所对治故。6、见处。见指五见,处是处所。有漏法为五见所依之处所起故。7、三有。指欲、色、无色三有。有漏法为三有之因,三有之所依,三有摄故,名为三有。{不曰名三界名三有,有二义:{1}、有因义。因即集谛,谓三有有漏法皆以集为因。{2}、有依义。依即苦谛,谓三有为苦果所依。} 等者,等取,非圣法、堕界、有染、有烦恼、有求、有取、有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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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别释壬一开章 二立处界辛一正立蕴二 三明识蕴二明三蕴庚一明色蕴二 三显开合二明总摄已一正出体三 三诸门分别二别释名义戊一总辨体性三 丁二正明体性三
壬一 开章
癸一 释五根
色者唯五根 五境及无表
此下二十行颂,别明五蕴,分别处界,此即开章。
色指色蕴,摄一切色法。此有变坏变碍二义。变谓转变,坏谓无常,即相续变坏,而又互相障碍,故名为色{物质}。五根,即眼耳鼻舌身,即人生组织之本质。五境,即色声香味触,即宇宙万有之现象。无表者,谓强力之表业或环境之刺激,令心理起活动之作用,而此作用不可表现故,名无表色。如是十一法总为色蕴。
彼识依净色 名眼等五根——此明五根相。
彼{彼能依识,故名彼识}有二义:1、指五根等。 2、指色等。彼识者,五识缘色等境云彼识,从自所缘境立名
应名色识乃至触识,依彼根等之识,谓眼等五识乃从所依根立名,应名眼识,乃至意识。净色者,微细明净之色。亦云神经细胞。缘色等彼识所依之五根,即是眼等五净色根。亦名胜义根。此为四大种所造,有变坏故名为色。(五识依根(胜义根)立名,见《基本知识》P10)
根的梵语叫做因至{女+至}利{口+利}焰,有眼等五根,根就是胜用增上的意思。因此五根有发识取境的作用,即善取外界的现象,发动内界的心识转强故叫做根。若缺少根,纵有内界的心与外界之物,亦是徒然,无法缘取外境故。此中眼根为眼识所依而见色,乃至身根为身识所依而触觉,此五根无非是我们的生理五官。
净色根——感觉神经——是不可见的、有取境发识之功能。
根 {又名胜义根}
扶尘根——感觉器官——可见的{扶助胜义根的色香味触四尘}胜义根之所住
{又名世俗根} 处,平常肉眼能见的眼根乃至身根。 {此根义在根品有详细说明。}
癸二 释五境 {五根所对,名为五境。}
色二或二十 声唯有八种 味六香四种 触十一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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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释无表二释五境癸一释五根 壬二别释二 分别界品第一
明色境 明声境 味境 香境 触境
决定义,即从生命界与自然界所发出的声音决定有这八种
色二或二十:色是眼根所见之境,有二类:1、显色。{显现的颜色}2、形色。{有量,相状之色法}{物体的形状} 其中显色十二,谓青黄赤白影光明暗云雾烟尘。形色八(见要义P27),谓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合之成二十。如表:
影:障光明于中见余色者为影。 光:日焰曰光。
明:月、星、珠宝、电等之焰曰明。 暗:不能见名暗。 云:气之凝结为云。 雾:地之水气上升为雾。 烟:火气之上升为烟。 尘:微末之物散漫则为尘。
声唯有八种:声是耳根所听之境,总有二种:一、有执受大种为因声。二、无执受大种为因声。其中有执受开为有情名和非有情名;无执受也开为有情名与非有情名,合有四种。四种中又各有可意声与不可意声,共为八种。如表:
有执受大种为因声
无执受大种为因声
有情名——有意义之言声
可意声——如称赞之悦耳音声
可意声——如鼓掌的悦耳音声
不可意声——如哭泣的不悦耳音声 可意声——如唱片的幽雅音声 不可意声——如唱片的暴恶音声 可意声——如溪水的悦耳音声
{笛、管、弦}
非情名——风雨溪流的喈嘈声
(杂乱)
不可意声——如火山的爆炸音声
{打雷}
由各别的极微所生的实色。
(能显说事理,有诠表之言词) 不可意声——如毁骂之不悦耳声 非情名——无意义之音声
{就是有感觉的意思}
声有八种
有情名——留声机等化人的音声
执受就是心心所之异名。即因心心所执持有情觉知苦乐等受,故叫做执受。有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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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等感觉就叫做有执受。由有执受之四大种相击而发出音声,就叫做有执受大种为因声。反之,则为无执受。无执受,因无苦乐等感觉故。为无情等物相击而发出的音声,就叫做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有情名,就是有意义之音声;反之,则为非情名。此中,悦耳的,叫做可意声,反之,则为不可意声。可见,有执受与无执受,是就发音的因(因体)上分的;有情与非情名,是就物类而分的,是从身作用而分;可意与不可意,是就声音发击后的反应说的,是从声之结果而分。
味六香四种:是第三明味境、第四明香境。味是舌根所尝之境,有六种:苦、酸、咸、辛、甘、淡。香是鼻根所嗅之境,有四种:1、好香,可增益色身,如沉香、檀香等。2、恶香,可损害色身,如葱、薤等。3、等香,非好非恶无损无益。4、不等香,于色身有不良之刺激,可使四大不平等。香有二种解释:①就身体的损益而言。②就感觉的悦不悦而言。
好香 等香 有益身体 演培法师说:香通常说有四种,其 恶香 不等香 损害身体 实只有好香、恶香二种,因其中具
{四香照旧笔记} 有等香、不等香,才成四种。
触十一为性:明触境。性者体性,通色声等。{性者显有实体,简经部觉天等唯能造四大无别体。} 触是身根所触之境,有十一种:地、水、火、风、轻、重、滑、涩、冷、饥、渴。其中前四种是能造触,后七种为所造触。{表地水火风的显著性质故,叫做能造触;由于四大的调和而生故,叫做所造触。}
能造
地——坚性 水——湿性 火——暧性
风——动性
滑——柔性{水火增盛}
涩——不滑{地风增盛} 相对立名 重——可称{地水增盛} 当体得名
所造
轻——不可称{火风增盛}
冷——有暧欲{风水增盛} 随因立名 饥——有食欲{风界增盛} 从果受称 渴——饥水欲(火界增盛) 从因立果名
触 有 十 一
二假四大种
丑一实四大种 二明能造大种二 子一正明无表 癸三释无表二 七所造触的差别建立:由所依大种的增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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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子一 正明无表
乱心无心等 随流净不净
大种所造性 由此说无表{无表随乱心等四心相似相续流动不断。}
第一句明无表位,“随流”二字明无表相,“净不净”三字明无表体,第三句明无表因性,第四句结名所以。
表色是没有表示的色法,是对五根五境的表色而言。它是由于善恶的行业(一举一动一言一语)。在内心生起的一种招感业果的作用(业力)。所以善恶的表业,虽然在动作之后随时消灭,但由此激发的无表色——业力是永远相续必然地招感其相当的果,因此又叫做无表业。它的体虽然不是极微所成的色法,但却是由于身语的色业发起的,所以依能发的色,说它也是一种色法。又无表色有多种类,谓律仪无表、不律仪无表、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如下表:
无 表
别解脱律仪无表——别别离身口之过非,而得无表 律仪无表 静虑律仪无表——入定时自离身口之过非,故得无表。 无漏律仪——当起无漏之善心时,随离身口之过非,故得无表。 不律仪无表 非律仪非不律仪无
由身口之恶行,而得恶性之无表。 性非猛利之善恶无表。 不随心
转无表 随心 转无表
(业品中有广分别)
乱心无心等,此明无表位。等,可读乱心等、无心等。即等取不乱心、有心。不名不乱心有心者,以乱心无心不易显故。安慧俱舍释云:心有二种:一、散心位,有乱心不乱心。二、定心位,有有心无心。乱心无心等,即总明无表所行处。
乱心不乱心,是以善恶无记三性之心望于善恶二无表而言。
乱心,如善无表住恶、无记心中转。性质相违故,恶、无记心名乱心;又恶无表住善、无记心中转,此善心、无记心亦名乱心。
不乱心,如善无表住善心中转,此善心名不乱心;又恶无表住恶心中转,此恶心亦名不乱心,以性质相同故。
有心,指有心定,即四襌四定。此类定唯求心清静,不灭心心所,故名有心定。 无心,指无心定。即无想定、灭尽定。此类定灭心心所故,名为无心定。 问:乱心不乱心即有心,何必重立有心呢?
答:乱心不乱心就欲界散地而立,有心无心就上界之定地而立。 问:颂中何不说不乱心,有心呢?
答:善之无表,存在于善心及有心位,恶之无表存在于恶心及有心位,此为普通之理,容易了解,唯善恶之无表于其相反之性,尚现存之,此为特别之处,故特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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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随流”:明无表相。随,相似名随(是从横的同类说名随)。1、善无表与善表色相似,恶无表与恶表色相似;2、善心为等起因所引的善无表与善心相似,恶心为等起因所引的恶无表与恶心相似;3、无表色本身念念相似。流,相续名流(是从竖的同类说名流)。谓无表随乱心等四心,相似相续。流动不断。(随:随顺;流:流转。论中以相似相续释之。即无表在于乱心、不乱心、有心、无心之四位,随顺相似,流转相续。){详见讲记P107}
“净不净”,明无表体。净名善,不净名不善。意指无表的体唯善恶二性,不通无记性。以无记表业,力量微弱,不能形成无表色。
大种所造性:明无表因性。大种,谓地水火风四大种。造者因也。(正理论说:“此中造者,即表因义,去何知然。”如契经云:“色造我见,即是因色起我见义”。)谓无表以大种为因故,名大种所造性。此简余法,或虽通乱心,不乱心,有心,无心之四住,而相似相续,然非大种所造性。唯此无表随流于四住,而为大种所造之性,故名无表色。(能造是大种,所造是无表。)
由此说无表,结名所以。(具备上述四条件,就可名无表)
丑一 实四大种
乱心
恶心 无记心
别解脱律仪通四位, 静虑、无漏律仪只 在有心位相续,不 律仪无表唯行乱心 不乱心中。
善无表
不乱心 乱心
善心 不律仪 善心 无记心
无 散心位 表 位
恶无表 无心
不乱心
恶心 灭尽定 无想定
别解脱律仪 静虑律仪
定心位
有心
诸有心定 无漏律仪
大种谓四界 即地水火风 能成持等业 坚湿暖动性
大种谓四界 即地水火风:大有三义:1、体大,四大种遍一切色,无一造色而非所造,其体宽大故。2、相大,谓大地大山为地大之增盛;大江大海为水大之增盛;炎炉猛焰为火大之增盛;黑风团风为风大之增盛。如此四大增盛形相大故。3、用大,谓地能载物、火能烧薪、水能浮船、风能拔木等其作用大故。种有二义,即因义、所依义。能生一切所造色是因;为所造色的所依处(所造色以四大为所依),是所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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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瑜伽师地论云:“大种不生所造色,种子终不能生一切造色。”此能生者不外五因:谓生依立持养。此种不同识种,此是亲增上缘。如虚空虽称大,而不名种,无所造故;又如草木种子,能生茎芽虽可称种,但不得名大,不具三大故。今地水火风具体相用三大,并为一切色法之种,故名大种。界者,持义。四大种能任持自体及一切所造色,类有四,故又名四界。大种名界,是约它能任持自相,相续所造之色法的缘故。
即地水火风:是标数。指地大等四大种。
能成持等业:明四大种业用。谓地能任持、水能摄聚、火能成熟、风能增长。等者等取摄熟长。
坚湿暖动性:出四大体.即地属坚性、水为湿性、火是暖性、风以动性。此四大种并为宇宙万有之原素,一切有为法之本体。
△ 有形的物体皆是极微集合而成,那么物体为什么有固体、流体之分,而且其性质也不同呢?
△ 关于这个问题俱舍说,极微各有坚、湿、暖、动等四种性质,叫四大种。坚是坚强的性质,而有互相相持、抵抗的力量,叫地大。湿性是润湿的性质,有互相摄引,飞散的力量,叫水大。暖性是温暖的性质,能令果物成熟或腐败的力量,叫火大。动性是行动的性质,能令物体增盛,运动或生长的力量,叫风大。 物体的各异其性,就是由此四大种的偏增而来。如火焰就是火大的增盛等,这论 四说:“若四大种不相离生于诸聚中,坚、湿、暖、动,云何随一可得非余。于彼聚中,势用增者,明了可得,余体非无,如觉针锋与筹合触,如尝盐味与面合味。”可见四大种,或为显势力,或为潜势力,由其隐显不同,形状不同,成为各色各样的物体。 丑二 假四大
大种作用
地能持——万物由地任持,故不坏。 水能摄——万物由水摄聚,故不散。 火能熟——万物由火而能成熟。 风能长——万物由风而能增长。
地谓显形色 随世想立名 水火亦復然 风即界亦尔
此对前之实四大而明假四大,以示差别,亦即本体与现象之异别也。实四大者,身根所触之境,以坚湿暖动为体,而通俗所称之假四大,眼根所见,显形色所摄,所造为性。世尊随顺世人假想立地等四大之名,如青等之地依显色而立,长短之地依形色而立,故随世想立名。水火二者,亦随世想于显形色立名,故云水火亦复然。风有二说:1、风即界,四大种之风界,以动立名;2、风亦尔:风亦如地等,随世想依显形色立名,如黑风团风。要之,通俗所讲的地水火风与能造之四大迥异,一为所造,一为能造,其差别如下表:
真假 真四大—性—触境—身根所取—能造色—随自体立名—名地等四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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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四大 假四大—相—色境—眼根所取—所造色—随世想立名—只名地等
辛二 立处界
上面解释色蕴中之五根、五境,在十二处、十八界中所属如何? 此中根与境 许即十处界
谓此色蕴中之五根五境(在处门中立为十处,在界门中立为十界),即十二处之眼等十处与十八界之眼等十界。《显中论》无“许”字,“即”字下置“说”字,以萨婆多部立三科皆实;经部谓蕴处假界实,论主不许,他认为蕴假处界实,故云暂许你说,意盖非之也。
1:总该五根五境等有形之物质(演培) 色蕴
(已说完) 2:是包括物理与生理身体的四大种性(南怀瑾)
显宗论——专阐发有部本宗正义
众贤论师针对俱舍
的两部不朽著作 顺正理论——专对破俱舍
蕴处界相摄表: 眼等五处
五根:眼、耳、鼻、舌、身根 色等五处 处门 色蕴 眼等五界
五境:色、声、香、味、触境 色等五界 界门 庚二 明三蕴
受领纳随触 想取像为体 四余名行蕴 如是受等三 及无表无为 名法处法界 前三句正明三蕴,后三句建立处界。
受蕴以领纳为体。受是领纳随触所对之苦乐等境。正理云:“随触而生,领纳可爱、不可爱,俱相违触,名为受蕴。领纳即是能受用义。”就是我们感受外境,首先必须接触外境,然后才能感受到是可意(乐)或不可意(苦),所以说受领纳随触。
是对境而承受事物之心之作用。(演培) 受
是指生理的感觉与心理的反应(南怀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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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法十一 五境(色、声、香、味、触)
俱 无表色
舍 心法一 ————亦名心王法,即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 七 十
1、 大地法——受、想、思、触、欲、慧、念、作意、胜解、三摩地 2、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轻安、捨、惭、愧、无贪、无嗔、不害、勤
五 心所法 3、大烦恼地法——痴、放逸、懈怠、不信、昏沉、掉举 法 四十六 4、大不善地法——无惭、无愧
5、小烦恼地法——忿、覆、悭、嫉、恼、害、恨、谄、诳、骄 6、不定地法——寻、伺、睡眠、恶作、贪、嗔、慢、疑
不相应行法十四——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根、生、住、异 灭、文身、名身、句身 无为法三——虚空、择灭、非择灭
想取像为体:想,即执取所缘境像为体,如思想构想。像,谓诸法自相、共相。即能执取青、黄、长、短、男、女、怨、亲、苦、乐等相。想比受进一步,在所领受的差别境上,联想分析,形成概念,安立种种名称,是想蕴的特别功用。
对境而想像事物之心之作用。(演培) 想
指思维意识的思想作用。(南怀瑾)
四余名行蕴:五蕴中除色受想识四蕴,余名行蕴。此有二种:即相应行(44)、不相应行(14),共五十八法,皆行蕴所摄。行是造作义。若约造作而言,余四蕴皆可名行,唯立此为行蕴者,缘由有二:1、余四蕴各自在七十五法中已得独立名称,行蕴没有;2、余四蕴只代表自体,不能含摄多法,唯独行蕴能含摄多法,故独名行蕴。 1:其他对境,关于贪嗔等善恶一切之心之作用。(演培)
行 2:指身心本能运行活动的动能。(南怀瑾)
后三句:如是受、想、行三蕴及色蕴中的无表色。无为法,这些法于处门中立为法处,于界门中立为法界,以此法皆意识所缘故。 如图表: 受蕴 想蕴 行蕴 无表色 无为法
辛一 正明识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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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法
四十四心所法 十四不相应行法 色法 无为法
法处
法界
十二处
二 释 妨 难
辛 一 正 明 识 蕴 庚 三 明 识 蕴 二
十八界
分别界品第一
识谓各了别 此即名意处 及七界应知 六识转为意
此明识蕴,并立处界。初句明识体,第二句明立处界,第三句明七心界,第四句正明识蕴。
识谓了别,此有二种:1、心王有六,2、心所四十六,总名之曰识。心王六者,谓如次缘色声香味触法境。然虽各于所缘境生了别用,但有三种不同:1、随念分别,追念过去曾习境种种分别。2、计度分别,不但追随过去且徧通现在未来而计度思维。此二为意识缘境了别之功能。3、自性分别,无上二种功能。惟识之自性自然而有辨异统同之分别。此唯前五识只了别现在境故。又《光记》云:1、心王唯取总相,心所唯取别相。2、心王取总相别相,心所唯取别相。3、心王唯取总相,心所通取总相别相。4、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心所正取别相兼取总相及他别相。虽有四说,今取第三说。(是正义)心王心所共为主观之心对于客观之境,其取总相是心王,取总别相是心所。如我们开眼见山,取山之全体,此为心王作用,而此山有山峰是青是黑而生好恶之心,此是心所作用。
对境而了别识知事物之心之主体。(演培) 识 指心灵作用的精神本质。(南怀瑾)
识谓各了别,识以了别境界为性。六识各个了别自境,如眼识了别色境,耳识了别声境,鼻识了别香境,舌识了别味境,身识了别触境,意识了别法境。
问:眼等缘色等五境,可各各了别,而意识遍缘一切法,应名总了别,为何也名各各了别呢?
答:五识缘自不缘他,各有自了别义。意识遍缘他境,亦名各了别。
此即名意处,及七界,此是建立处界。此识蕴在十二处中名意处,在十八界中名七界,即眼、耳、鼻、舌、身、意六识界及六根中的意根界,属心法故,又名七心界。
应知六识转为意:当知由于六识转谢过去即为意根界,此意根界能与后生之识为所依。所以六识居现在世,名识,到过去位名意。
1:因缘依
八识生起的 2:俱有依(等无间缘依) 所依有三种: 同境依 3:开导依 分别依 染净依
根本依
眼识、耳识、 眼等六识界 七界——界门 识蕴 鼻识、舌识 意根界 (七心界) 身识、意识 意根处————————————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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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八 界 不 成 妨
壬 一 别 立 意 界 妨
辛 二 释 妨 难 二
分别界品第一
壬一 别立意界妨
问:如上所说识蕴唯六识身,为什么又说为意界? 由即六识身 无间灭为意
身是体义。此六识身刚谢过去,中间没有间隔,名无间灭。此六识无间灭已,又为后六识生起所依,说名意根界(六识身无间灭已,能生后识,故名意界。就是说现前的六识,移灭于过去的那一刹那即为意根)。应知此意根界是六识身转变而成,并非离六识外立意界。此意体大乘名末那,小乘名意界。
识与意的差别有三点:
1、从时间说,现在生起名识,落谢过去名意。二者只有时间的前后,没有实体的差别,如顺正理论曰:“时分异故,别立无失。”
2、从能依所依说,同一六识身,所依名意,能依名识。正理论云:“如何已灭是现识依?
是现生识邻近缘故。”
3、从能生所生说,所生名识,能生名意。
壬二 十八界不成妨
问:若六识外别无意界,十八界应成十七;若意界外别无六识,十八界应成十二,何故定立十八界呢?
成第六依故 十八界应知
谓五识各有所依根,第六识不能无所依,今为成第六识之所依,故说意界,如是所依根有六,能依识有六,所缘境有六,合成十八界,是故应知。
已二 明总摄
论云:此中蕴摄一切有为法,取蕴摄一切有漏,处界摄一切法尽,别摄如是,总摄云何?
总摄一切法 由一蕴处界 摄自性非余 以离他性故 前二句正明总摄,后二句明摄分齐。
总摄一切法,由一蕴处界:摄即归纳的意思,此用一色蕴一意处一法界,即总摄一切法无余。如下表:
一
蕴 处 界
色蕴—— 意处—— 法界
摄一切色法
摄一切心法(七心界) 心所法 不相应行法 无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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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
分别界品第一
摄自性非余,以离他性故:诸法相摄只摄自性同类,不摄他性异类,因为他性异类是互相背离的,不能相摄,如色蕴对于眼处、眼界,是同一色法,能相摄。若对无质碍的心法,体性相离,不能相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与七十五法相摄表请看演培讲记P128)
已三 显开合
问:眼耳鼻三处,各有二,为什么界体不立二十一呢?此难非理。 颂曰:类境识同故 虽二界体一 然为令端严 眼等各生二
前二句明数合,后二句名数开。
类境识同故,虽二界体一:眼等三各有二处,而合为一界者,有三种因:一、类同,类是自性,同一自性。二、境同,同缘一境。三、识同,同一所依,同发一识。如眼睛,眼虽生二处,同为眼根自性,同缘一色境,同为一识所依(二处同为眼识之所依根),同发一眼识。鼻耳也一样。故眼等三,虽生有二处,而体为一,由此唯十八界不成二十一界。
问:若尔何缘生二处?
答:此有二义:1、为身端严:眼耳各生二处,鼻生二孔,是为庄严身。若如是者,猫狗眼等,亦各有二,何不端严;若无始来眼等生一,谁说丑陋?2、为识庄严,三根各生二处,为发识明了。如闭一眼看色,不太明了;塞一耳闻声,就不那么清楚;堵一鼻孔,难辨别香臭。论主取后为正。(在正理论取法尔义) 已一 释三科门
六 摄 异 名
五 明 处 废 立
四 明 次 第
三 明 蕴 废 立
二 教 起 因 缘
已 一 释 三 科 名
戊 二 别 释 名 义 六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聚是蕴义:由众多同类的个体物聚在一起即是蕴义。如契经说:“诸所有色,不论过去、现在、未来的;内的、外的、粗的、细的;胜的、劣的;净的;染的;远的、有五门分别,只粗细门与色蕴不同,如下表:
近的,总起来说名为色蕴。”此约五门说明。请看讲记P134。余四蕴(受想行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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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三世门
内外门
色 蕴
粗细门
胜劣门 远近门
过去——已灭 现在——已生未谢 未来——未生 内——自身或五根
外——他身及非情或五境 粗——有见有对,如色境
无见有对,如五根,及声香味触四境
细——无见无对,如无表色 胜——不染、善、无覆无记色 劣——染污、不善、有覆无记色 远近——过去、未来 近——现在
受
等
粗细门 四 蕴
依意根名细 下地粗
九地
上地细
余四门——如色蕴 所依
依五根名粗
有云:和聚者,和合其名,非合其实;如军者兵之聚,兵有自体,军无自体;林等亦然,故知蕴者假名。有部谓实故不应理。
生门是处义,生是生长的意思。由六根六境能生长心心所法(的门),所以名处(生门)。能出生心心所法,然非新生其体,不过生其作用增上。如本论说:“是能生长,彼作用义。”
种族是界义:种是种类,族是族姓。指一身相续中有十八类法,这十八类各有不同的族姓,有严格的界限,名十八界。如一矿山中有金银铜铁矿,互相不能混同。本论有二义:1、 生本义,谓自种类同类因故,即心心所法生起之本。 因义,能为一切法生因。
2、 种类义,谓十八界种类自性各别。 差别义,显法自性彼此差别非一类故。
三科的假实,原始佛教时没有产生讨论三科的假实,那时认为蕴处界都是有情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事实,都是有的。部派佛教才有产生三科假实的不同看法。有部认为三科俱实,经部认为蕴处假、界实。论主认为蕴假、处界实。(处界或为所依,或为所缘故实)
已二 教起因缘
问:为什么佛陀对诸法境分三科说呢?(随机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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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颂:愚根乐三故 说蕴处界三 应读为愚三、根三、乐三故,说蕴处界三。 一、愚三,愚痴,亦即知识缺乏。
1、对迷心法重,色法轻者,佛为说五蕴法门,详开心法,令其悟解。
2、对迷色法重,心法轻者,佛为说十二处法门(六根六境),广开色法为十处半,
令其明了。
3、对色心法俱迷者,佛则为说十八界法门,广开色心二法,令其认识。可以说
蕴观详于心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精神作用的人 。 二、根三,根即根性,有利、中、钝三根。
1、对利根有情说五蕴;2、对中根说十二处;3、对钝根说十八界。 可以说处观详于生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物质界的人。 三、乐三,乐是好乐,有略、中、广三种。
1、对乐略的有情说五蕴;2、对乐中说十二处;3、对乐广说十八界。可以说界观详于物理的分析,能指引迷于色心二法的人。
愚 根 乐
庚一 正明蕴废立
问:心所有四十六,何故摄四十四心所为行蕴,而别立受想二心所为二蕴?
颂:诤根生死因 及次第因故 于諸心所法 受想别为蕴 谓受想别立为蕴,其因有三:
一、诤根因:诤谓烦恼,根谓增长。即烦恼之增长名诤根。依主释。或诤即烦恼,迷之根本,名诤根。持业释。此有二种:1、在家众,味受力故,贪著五欲之享受。2、出家众,由倒想故,妄执諸见,迷于正理。此为烦恼最胜因缘,故别立为蕴。
二、生死因:生死为有漏之苦果,即以受想为其殊胜因缘。以芸芸众生,流转生死苦海,皆因耽著乐受,颠倒妄想,起惑造业,招感苦果,故立此二为蕴。
三、次第因:受想二法于五蕴中能作次第之动因,五蕴如果没有受想,次第无法建立。次第因,下明五蕴次第时,再为详说。
庚二 蕴不摄无为
三 科
蕴——愚心法有情——利根——乐略说 处——愚色法有情——中根——乐中说 界——愚色心法有情——钝根——乐广说
二 蕴 不 摄 无 为
庚 一 正 明 蕴 废 立
已 三 明 蕴 废 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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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蕴者积聚义,一切有为法可积聚故名为蕴;无为不可积聚故不名蕴。本论长行中有三义,无为不立为蕴:1、色等五蕴与无为含义不同。色即变碍义,受即领纳义,想即取像义,行即造作义,识即了别义,而无为法无此等义不相应故。2、蕴是积聚义,无为不可积聚故。虽色受等体别得立为蕴,以可积聚;无为不尔,故不立第六蕴。3、蕴为染净二依,谓取蕴摄一切有漏染法,无漏蕴摄一切有为无漏净法,无为不尔。(详见基本知识P65)故颂云: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
庚一 明蕴次第
二 明 处 界 次 第
庚 一 明 蕴 次 第
已 四 明 次 第 二
随粗染器等 界别次第立
此明五蕴次第:约有四义:
一、随粗立次第:謂随蕴之行相粗细立次第。如色蕴有对有碍,蕴
中最粗,故居第一;后四蕴无形无对,受蕴最粗。比如现有苦乐等受,故居第二;想蕴执取男女等相,妄生贪欲,后三中最粗,故居第三;行蕴中贪瞋等相,较识为粗,故居第四;识蕴最细,总取境相难分析故,故居最后。
二、随染立次第,染即染污。谓依烦恼生起次第立为五蕴。以无始以来,男女于色,互相爱乐,由于爱乐,于爱耽著,因耽著故,妄起倒想,以倒想故,造諸业惑,而诸业惑,皆依识生,故有如是五蕴之次第。
三、随器立次第,器者喻也。以比喻来说明五蕴次第。色喻器具,受如食物,想似助味,行如庖人,识同食者。
四、随界立次第:界谓三界。约三界差别立五蕴次第。欲界之中有五妙欲,色相显了,故首色蕴。色界四禅,著于禅定,于喜乐等,受相显了,故次说受。无色界中,空无边等三天皆取空想,想最明了,故第三说想。非想非非想天,其业能感八万大劫之果,思心最胜,故第四说行。前四蕴为所住,识为能住。如田为所住,所播之种子为能住,故第五说识蕴。
以上是从流转门而说的五蕴次第。杂心、正理论还有就还灭门立五蕴次第。详看演培法师讲记第145页。
庚二 明处界次第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
六根次第有二义:1、约根取境立次第。2、约根依处立次第。 科目虽总说处界次第,颂文实只显示内六处{眼等六根}的次第。
前三句:根所取之境次第者。谓六根中前五根所取唯现量境,是故前说;意根取境,有现、比、非三量,有三世、无为,或全取或分取,以不定故,所以后说。故颂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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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五境唯现。又五根中,前四所取色等境唯所造,身根不定,或取大种,或取造色,或二合取,故后说身。故颂云四境唯所造。又除身意二根,余四根(眼耳鼻舌),其眼耳二根能取远境,故先说,鼻舌二根唯取近境,故后说。又眼耳二根中,眼之用速,耳之用迟,如远见山河而不闻山河所发之声音等,故眼居首,耳次之。又鼻舌二根,先说鼻根,有二义:1、速。如对香美味饮食时先嗅其香,后尝其味。2、明。鼻能取味中的细香,舌不能取味中的细味。故鼻居第三,舌为第四。
第四句,随根所依处次第者,谓随其处之次第而立其先后。如眼居最上,次耳、鼻、舌、身。身之中央在脐,位在最下,故为第五。意根无形,无方所,依止诸根而生,故居最后。又随婆娑随粗细立次第,谓眼处最粗乃至意处最细故。
已五 明处废立
为差别最胜 摄多增上法 故一处名色 一名为法处
在长行有二问:1、色是碍义,则十二处中,前十皆属色蕴,何故独立眼见者为色处?
2、持义是法(任持自性义),十二处皆是法,何故独立意根所取一法名法处呢? 颂中答上第一问有二义:1、为差别故。谓五根五境虽是碍义,同摄一色蕴,但是通名,以总色之名为其别名,故于余九各立别名,以显十处之差别。2、最胜故。谓眼根所取境,有对,有见,世间说眼见为色,余九处虽皆有对,而非有见,世间不说为色境,其义最胜,故别立色处。(又有说,别立色处,具三义:1、手触摩时,即能变碍。2、人可以指此指彼。3、世人同说眼所见为色。余处唯具有对一义,无余二义。)
答第二问有三义:1、为差别故,如前色说。2、摄多法故,谓受想等心所、不相应行、无表、无为等六十四法,皆此中摄,而取通名立为法处。3、摄增上法。增上法,指涅槃。法处中能摄涅槃之增上法,故特名法。
有人云:色的通名,有二种义:1、体是粗显摄二十种色法故。2、肉、天、慧三眼所见故,独得名色。法处别立者:1、诸法名故。2、诸法智故,独立法名,如论中说。
辛一 摄法蕴
契经中有说种种蕴处界名,(蕴有八万法蕴、戒等五蕴;处有十遍处、八胜处、五解脱处、无想天处、非想天处;界有六十二界,地等六界)皆本论三科摄,蕴摄在本论五蕴中,处摄在十二处中,界摄在十八界中。此明摄余诸蕴名相。
二 明 法 蕴 量
辛 一 摄 法 蕴
三 别 明 六 界 等
二 明 类 摄 余 蕴 等
庚 一 略 摄 法 蕴 二
已 六 摄 异 名 三
牟尼说法蕴 数有八十千 彼体语或名 此色行蕴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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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尼,译为寂默,乃印度用以表征圣者之德。指释迦牟尼佛。法蕴:把世尊所说无量无边法分门别类的积聚起来,名为法蕴。
世尊说法蕴之体,古今判说不一,约要言之,佛在世时,以语言为体,楞严经云:“此方真教体,清净在音闻。”但佛灭后诸大弟子结集三藏,即以名、文、句为体。
本论有二义释摄法蕴。佛所说八万法蕴,1、以语言为体的,皆色蕴摄,因为语言属音声故。2、以名文句为体的,皆行蕴摄,因为名文句属不相应行故。如光记云:若约逗机说法,约当机听法接受所听的道理讲,以声为体;若据诠法,约能诠法所诠义讲,以名句文为体也。
辛二 明法蕴量
有言诸法蕴 量如彼论说 或随蕴等言 如实行对治
前二句约文定量,第三句约义定量,第四句约行定量。
佛说一切法蕴言教,究竟有多少量,娑婆论有六说,本论取1、2、6三说: 1、约能诠之文(一切经典)而定。八万法蕴一一量等于法蕴足论量。如彼法蕴足论的文有六千颂,一一法蕴也有六千颂(梵文三十二字为一颂)。
2、约所诠之义而定(法义约所说法门),谓一义门为一法蕴量,所诠法数有八万,能诠文中所含意义,能诠法蕴亦尔。等取,十二处、十八界、十二因缘、四谛等法。[此非依能诠之文句之多少而立,即以至少的之文句若能显说一义门者,即为一法蕴量(以一法能说明一个问题为一法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五蕴、十二处等。]
3、约行而定,或约用而定,就是随众生病,谓众生有八万四千烦恼,佛说对治法蕴
亦有八万四千。论主以第三说为正义,故颂中加“如实”二字。是婆沙中,正义家释。
问:八万四千法蕴,摄于色蕴或行蕴中已闻知,然余经所说戒等五蕴、十遍处、六十二界等,又为何所摄呢?
论云:“余契经中,诸蕴处界,随应摄在前所说中;如此论中,所说蕴等,应审彼一一自相。”
庚二 明类摄余蕴等
如是余蕴等 各随其所应 摄在前说中 应審观自相 第一句标经;次二句明论摄经;第四句劝观察自相而摄。
这一颂是讲本论所说的蕴处界摄其余经中所说一切蕴处界。
前三句:余蕴,指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的无漏五蕴。等,等取八胜处、十遍处、六十二界、六界等。就是其余契经中所说的一切蕴处界,随各自相应,摄在前说的三科中,色只摄色,心只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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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句:即应细審观察蕴等三科的自相而摄,决不可随意乱摄,否则,就有相摄不相应的过失。如前说八万四千法蕴,以音声为体的摄在色蕴中,以名文句身为体的摄在行蕴中,戒等无漏五蕴的戒蕴以道共无表色为体,摄在色蕴中;定蕴以定心所为体,慧蕴以慧心所为体,解脱蕴以胜解心所为体,解脱知见蕴以尽智、无生智为体,这四蕴均在大地法中,属行蕴所摄。
戒——以道共无表色为体—————— 无 漏 五 蕴
定——以定心所为体—————— 慧——以慧心所为体—————— 解脱——以胜解心所为体———— 解脱知见——以尽智无生智为体——
行蕴
五蕴
色蕴
青 黄 赤 白
十
地
遍
水
处
火 风 空 识
无色界四蕴
以无贪为体
色等四蕴 识蕴 受等三蕴 识蕴 法处 意处
十 二 处
以五蕴为体
地 六 界
水
火 风 空 识 五根 六根界
意根 色境 十八界
触境 六境界 四境 六识 六识界
庚三 别明六界等
空界谓窍隙 传说是明暗 识界有漏识 有情生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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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地等四界已说,空识二界未说。其相①即虚空名为空界?②为一切识名为识界耶? (空识二界性相怎样,空界是否即虚空?识界是否即一切识?)
前二句答第①问,后二句答第②问。
空界为窍隙,内外窍隙名空界,简别空界不是虚空无为,而是外界门窗(外空)、内界口鼻(内空),等窍隙,即以明暗为体,此体不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暗为体。经部认为空界为假,有部认为空界为实。{离明暗则无窍隙可取。比如透过门窗,眼可见外边的物体的作用是光明;不透光明的窍隙是暗。明暗属显色,是有对有见,是有为法,不是以无碍为体的虚空无为。但有部:以明暗为空之实体;经部:谓空为色上假立,无别实体。)论主不依有部,故言传说。
婆沙七十九云:“虚空与空界,差别有五种。”列表如下:
虚 空
非色 不可见 无对 无漏 无为
是色 可见
空
有对
界
有漏 有为
后二句:简别不是无漏识。因为六识界是有情生死的所依。有情由有漏识受生,其生命依四大种而滋养相续,依空界容受而生存。前五界属物质,第六识属精神。所以六界为有情生命所依。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诸有,立六界中即能如次为有情生死三因:一、生因,谓识大。二、养因,谓四大种。三、长因,谓空大。”
戊三 诸门分别 总有二十二门
已一 有见无见门。 二 有对无对门。 三 三性分别门
上文于三科之名义已详辨释,但于法体相义门,如有见无见等之关系,尚未分别,故今应释。然三科之十八界具有根、境、识了别,最为显著,故今分别十八界。而五蕴,十二处不辨自明。
问:十八界中几有见几无见?几有对几无对?几善几恶几无记?
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此除色声八 无记余三种
一有见谓色,十八界中只有一色境界是眼根所见,名为有见,余十七界非眼根所见,皆为无见。眼根所见的显行色境,可以指示在此在彼,有眼所见,名为有见。
对于此(有见)问题,大毗婆沙论第一百三十八卷,有举三师之说:
1:大德说:色处之所以叫做有见,因眼根是能见,色处是所见,在所见的色境上,有能见的眼根在,所以名有见。
2:世友说:色界名有见,是因为色的形态比较粗显,世人可以指此指彼,所以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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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见。
3:协尊者说:见即是影像,十八界中能有影像显现出来的,唯有色境界,所以名为有见。
于此三说中,本论取第二说,因此说比较殊胜圆满,合乎论主的意见。
十有色有对,十八界中只有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十有色界是有对。余七心界及法界,皆是无对。此十界的体是色,故名有色。
对谓碍义,正理云:“此能有彼碍,故名有对。”对有三种: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对,三、所缘有对,本颂约障碍有对。{境界有对:为所取之境所拘束,也就是被境界束缚其作用之意。五根及六识心王、心所即属于此。例如眼根与眼识以及相应心所,对于色境而起时,即这些均被色境所束缚,于他处即不能起。所缘有对:和境界有对所类似,为所缘之境拘束其作用之意,唯六识与相应心所被所缘所拘束,于他处即起不起作用。境界与所缘虽均为六境,然而依领取的功能(五根及心品)而为境界。依缘虑的作用(心品)而为所缘,故五根即因无攀缘之作用,所以唯境界有对而无所缘有对之义。}
此除色声八,无记余三种,此指十有色。于此十有色中除去色声二界,余五根及香味触八界属无记,所余的七心界,色界,声界,法界皆通三性。
问:此色声二者,与彼香味触同为色法,何以彼唯无记,此通三性?
答:成善恶之身语二表业者,唯此色声二界,身表业即色,语表业即声,故色声通三性,香等唯无记。{无记有三义:《婆沙论》云:1、约感果说:“不能记可爱不可爱”;2、约可说说:“不可说爱乐不爱乐”;3、约行因说:“不直赞不赞”。}
已四 三界分别门
十八界于三界分别如何?
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欲界系十八,明欲界所系。欲界有情,被系所缚的,十八界全具。因生在欲界的有情,正常的情况下,所依的六根,所缘的六境,能缘的六识,没有欠缺。
色界系十四,除香味二识,明色界所系。色界有情,所系属的,在十八界中,除香味二境及鼻舌二识,只有十四界。为何没有香味及二识?因为香味属与段食,色界有情常在定中,以禅悦为食,不像欲界有情以段食维持生命,所以无香味二境。鼻舌二识是缘香味二境才能生起,色界既无所缘的香味二境,能缘的鼻舌二识也就无从生起,所以没有鼻舌二识。
无色系后三,明无色界所系。后三指意根、法境、意识三界。无色界所系的唯这三界。因为无色界中无五根、五境十色界,所依根,所缘境既无,能缘的五识亦不得生,所以只剩后三界。如论云:“依缘无故,五识亦无。”
欲界(全具)
28 前五根 意根
六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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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分别门
色界 无色界
香味境 色声触境 法境 鼻舌识 眼耳身识 意识
六识 六境
十 八 界
已五 有漏无漏门
十八界几为有漏,几为无漏?
意法意识通 所余唯有漏
十八界中,意、法、意识界通有漏无漏,余十五界,唯是有漏。就是意、法、意识三界,若与道谛相应,不与烦恼随增,则属无漏;若与烦恼随增,不与道谛相应,则属有漏。
对十五界唯是有漏有诤论:有部谓虽佛身十五界亦然,若佛身唯无漏,则外道等不应缘之起嗔恨等烦恼。但大众部则谓佛身无漏,因为佛一切烦恼习气皆已永断,故十五界实非唯有漏。论主除大众部不信无漏,故云唯有漏。
庚一 正分别
二 释 妨 难
庚 一 正 分 别
已 六 有 寻 有 伺 等 门 二 五识唯寻伺 后三三余无
五识唯寻伺:寻是寻求。伺是伺察。同以分别为自性,寻粗,伺细,皆心所法。前五识恒与寻伺相应。有二条件:一、是直取色等五境,行相粗显;二是缘外境界,外门转故。如论云:“由与寻伺恒相应,以行相粗,外门转故。显义决定,故说唯言。”
后三三者,谓意、法、意识三界,通于有寻有伺,无寻唯伺,无寻
无伺三品。以意根界、意识界、法界之相应法。若在欲界及初禅,有寻有伺,寻伺必与俱故。若在静虑中间,界地较胜,无寻唯伺,以无粗心所故。若在第二静虑以上诸地,无寻无伺,以不与伺之细心相应故,粗心更无。但法界之不相应法十四、三无为、无表色,及静虑中间所起之伺心所亦无寻无伺,非心所法故,不与寻伺相应起故(伺不与伺相应,寻不与寻相应)。余无者,谓五根,五境,色法性故,寻伺俱无。(意识缘内也缘外,五识只缘外。)
寻伺等门
无寻唯伺 有寻有伺
29 五根界 意根界 五境界 法境界 六根界
十八界
六境界
分别界品第一
无寻无伺
五识界 意识界 六识界
庚二 释妨难 问:既言五识身是有寻有伺,怎么可说它是无分别?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 意诸念为体 前二句释难,后二句出二分别体。
答:分别有三种:自性分别,计度分别,随念分别。前五识只有自性分别,无计度、随念二分别。说它无分别,是就无计度、随念分别而言,并非说它无自性分别。如一足马,名为无足马。所以说五识有寻伺无过失。
以意地散慧,意诸念为体:“意”指第六意识,“诸”指念通散定,故名诸。自性分别以寻伺为体,寻求为性。计度分别,以第六识相应散慧为体,简择为性。随念分别,以散心定心第六识相应诸念为体,明记为性。五识有寻伺,故有自性分别。前五识虽有慧而不能推度,虽有念而不能忆念过去、未来,所以无计度、随念分别。
已七 有所缘无所缘门 八有执受无执受门
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余无 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余二
缘虑——于一境相续思虑。(于一境上能刹那刹多念相续) 缘
攀缘——一刹那缘多境。(一刹那中可取很多不同类境界)
(此颂取缘虑, 圆晖颂疏说是攀缘)
前二句:明有所缘无所缘门。十八界中有所缘虑的只有七心界(六识界、意根界)及法界的一半相应法(四十六心所),名能缘,境名所缘,有彼所缘,名有所缘。其余十色界及法界的另一半不相应法(不相应法十四、无为法三、无表色)皆无所缘。
有所缘 有
所 缘 无 所 缘 门
(心心所 法能取所 缘之境故 名有所缘)
五根 意根
六根
五境
六境
无所缘
(不能取境非心法故)
心所 不相应
法境
无表 无为 六识 六识
十
八 界
后二句:明有执受无执受门。执受:即执取领受。(自身能生觉受)有执受:指心心所法精神,能执取摄受五根身为生命所依处,五根身又靠心心所法摄持而不致坏烂,互相依赖而相续生存,共苦乐随损益。这里所讲的执受是约他所执受说,有所执受,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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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受,无所执受,名无执受。
前八界,指前说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界及声界共九界为无执受。余二指其余五根,及色、香、味、触九界通无执受,有执受二种。五色根住现在世有苦乐之觉受名有执受,在过未时,无苦乐觉受,名无执受。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与五根合名有执受,离五根{毛发、爪指}名无执受,处身外的及处过未世的名无执受。(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古人如眼等五根,心心所摄为所依处,有心心所执受,名有执受,由有执受故,眼等与心随喜忧,心喜则身有益,心忧则身有损。)
有 执 无执受 受 无 执 受 有执受 门
五根 意根 四境 声境 法境
六识 六识
六境 六根
十 八 界
[及声者,(声有二种:①根身外的流水声;②根声所发的音声。)正理论云:“中
及声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余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如伦记云:“景云:声起时不离根,故为执受。对法据不恒有故,不说执受。”]
前声八种,约所依大种,但此直论声体,故无相违。
问:十八界中几大种性?几所造性?几可积集,几不可积集? 已九 大种所造门 十 积集非积集门
触界中有二 余九界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前三句:明大种所造门。十八界中的触界通能造、所造二种,余五根及色声香味九界,唯所造,法界中一分无表色亦是所造。余七心界及法界之相应法、不相应法、无为法,非色法故,皆非大种性及所造性。
后一句:明积集非积集门。积者聚义,集者会义。五根五境十有色界,都是极微积集而成,名可积集,余七心界及法界,非极微而成,名不可积集。
已十一 能斫所斫门 十二 能烧所烧门 十三 能称所称门
问:十八界中,几能斫所斫?几能烧所烧?几能称所称?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 亦所烧能称 能烧所称诤
谓唯外四界 能斫及所斫:明能斫所斫门。“唯”是决定义。十八界中唯色香味触外四界,通能斫所斫二种。此四界能成斧者,名能斫,能成薪者,名所斫。身等五根,不能分段为二,若分离身则无用,故不名所斫;又因诸内根,体性净妙,如珠宝光,不名能斫。七心界及法、声二界,因为不是微聚或生起速逝,不是能斫所斫。总之,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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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香味触外四界,余十四界皆不名能斫所斫。
亦所烧能称:明能烧所烧门。此外四界积集成柴薪,可作燃料,名所烧;若做秤杆,名能称,余十四界无此功用。
能烧所称诤:明能称所称门。诤者,诤论。能烧所称有两种不同的解释:1、能烧所称的体亦如前说,唯外四界。2、唯有火界,可名能烧。所造触中的重,才名所称。
(此二说,外虽不同,内亦相通,只立场不同而已。)
能
就世俗说
所
就胜义说
能 所
烧 称 烧 称 烧 称 烧 称
色界 香界 味界 触界 火界 重触
第二师 第一师
这两派主张,从表面看似不同,但从物体上看是可以会通的,火是色法,凡色法均具色香味触,重的物体也不离色等四界。
已十四 五类分别门
十八界中几异熟生?几所长养?几等流性?几有实事?几一刹那性?
内五有熟养 声无异熟生 八无碍等流 亦异熟生性 余三实唯法 刹那唯后三
五类者:
1、异熟生。(约果而言)谓业所感得果名异熟生。论文有四解:
⑴ 、异熟因所生,名异熟生。即因名异熟,果名异熟生。如牛所驾车,名牛
车。此中但释果名异熟。此是总明,下三别释。
⑵ 、变异而熟:(从因至果质量不同)或所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故名异熟。如麦
种子放在土里,经过变异开花、结实,名为异熟。如窥基大师说:“变异而熟,因变异之时,果方能熟。”异之熟,依主释。
⑶ 、异类而熟:(从因至果,类别不同)由善恶因感无记果,此因与果,类别不同,名
为异熟。
⑷ 、异时而熟:(从因至果,时间不同)能感的业因与所感的熟果,在时间上是不同时。
如过去造业,今生受果,或今生受业,来生受报,名异时而熟。论中第四,是于因中假立果名,因名异熟,果以异熟因生,名异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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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2、所长养。(资益五根长小令大,养瘦令肥,名所长养。)有情的生命肉体,必须要有资养品资助才能生存,名所长养。能长养的资料依光记说有四种:
⑴、饮食:特别是欲界的有情,主要靠段食来维持生命,断了饮食就不能生存。 ⑵、资具:指衣服、房屋等资生之具以及阳光空气等。 ⑶、睡眠:工作一天疲劳了,必需睡眠休息,才能恢复精神。
⑷、等持:即修禅定。由修禅定能得到轻安快乐,调顺身心,令得健康。
以上四缘,是资身的最胜因,是有益于有情的肉体的,所以有情的肉体名所长养。 3、等流性。等即均等,流即相似相续。是因果相似的意思。如前念善心,后念也是善心,前念与后念同等流类,念念相续,名等流性。(唯就有为法说)
4、有实事。又名真实事,即实性。指择灭无为,不是无常变幻,假而不实,而是不生不灭,不可变坏的真实体性。
5、刹那性。刹那本有二种:⑴、刹那生灭的刹那。⑵、见道无漏智生的第一刹那。今指后说。(所长养属无记性;能长养通三性)
内五有熟养:眼等之内五根,唯通异熟生、长养二类。如增一阿含云:“五根为昔造业因所招感之果。”又此五根,依饮食、汤药现在缘而得增长。至于等流,虽眼等内根亦有等流性,但离异熟、长养,无有别体故此不说。又此五根不是无为,不通真实事。又非苦法忍初心,不名刹那性。
声无异熟生:声界有具二类。一、等流性。二、所长养。约有执受大种所发的声音,如男子根身发出的是男声,女子根身发出的是女声。前念声与后念声,同等流类,名等流性。营养好,身体健壮的人,发出的声音洪亮;营养差,身体羸弱的人,发出的声音无力,因此声音的弱强,与滋养有关,名所长养。由于声音是依现在异熟生的大种,藉内心欲乐的缘所击发,产生的声音(声由欲起),属现在业,有间断性,非过去的业所感,所以无异熟生。如论云:“声随欲转,有间断故,无异熟生。”
八无碍等流,亦异熟生性。八无碍:指七心界及法界一分相应心所,非极微聚,故名无碍。此八无碍有通等流性、异熟生性。同类遍行因生,如前念心善,所生的后念心亦善;前念心恶,所生的后念心亦恶,名等流性。由过去的异熟因所生,名异熟生。不是极微积集的物体,不可滋养令肥或瘦,所以无所长养。
“余三”指,色香味触四界,通情非情,在五类法中有具异熟生、所长养、等流性三类。约过去善恶业所感,名异熟生;饮食等资助得成长,名所长养;前后相似相续,名等流性。
“实唯法”:指无为法,其体坚实,不为生住异灭四相所变迁,在十八界中,唯法界所摄。
刹那唯后三:谓初入见道时,起未曾有之无漏智,其相应之心为意界、意识界,及法界中受等俱起之心所,和“得”、“四相”、“道共无表”,故云刹那唯后三。(唯此三界有一刹那,余有为法,无非等流)。
33
分别界品第一
五 类 门
异熟生 所长养 等流性 有实事 刹那性
内五根
声境 八无碍 色香味触 无为 后三界
十 八 界
内五有熟养,声无异熟生,八无碍等流, 亦异熟生性,余三实唯法,刹那唯后三。
已十五 得成就门
问:法之由未来将至现在之生相名得,正流至现在名成就。今于十八界,且就眼根对于眼识,眼识对于眼根,如何分别得成就等?
眼与眼识界 独俱得非等
得与成就的定相稍有不同。得,若这一法从未来向现在进发,当他刚要到达现在的生相,此时就名为得;既得之后,相续而正流到现在的阶段,虽仍为我所有,因已得故,不名得,但名成就。得与成就,大体相似,但从时间看,则有不同,故成就时不名得,得时不名成就。婆沙说差别有七种。我们取第三种与第六种说,第三,最初名得,后数数得名成就。第六,初得名得,得已不断名成就。从此可知,得唯在最初,成就通初后。
今应研究十八界中的眼根界过去未成就、现在成就了。是否眼识界也是过去未成就、现在成就了呢?又眼识界过去未成就,现在成就了,是否眼根界也是过去未成就,现在成就了呢?等等。(共有三十六问)
眼根界与眼识界相望得与成就,有四句分别,即二单句与二俱句,得与成就,都从有情方面说的。以有情的主观,得客观的事或物。自然界的无情物是无所谓得的。得法一刹那,即从未来到现在的初刹那名得。第二刹那以后不失,名为成就。
得四句分别:
① 得眼根非得眼识,如在欲界受生的有情,除化生(根识同时得),余胎、湿、卵之生,都是渐得眼根,以胎生言,识初入胎,经名色、六入,始生眼根不生眼识(以眼根是异熟无记,唯俱得,不通过未,识通三性,有法前,法后,法俱,通于过未故可先起),又从无色界没(mo)生二、三、四静虑地,眼识不起,故得(眼)根非得(眼)识
② 得眼识非得眼根:如无色界的有情下生色界二、三、四静虑,眼识起时,是借初静虑的眼识。当眼识正现起时,在生相位名得,眼根先已成就不名得。
③ 得眼根亦得眼识,如无色界有情命终,生欲界及初静虑,因无色界没有前五根,五识,眼根眼识先没有,今同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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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④ 眼根眼识俱非得,如欲界有情命终,生无色界,五根五识俱无。(无色界没(mo)生无色界,又现在根境识三正和合时,根识俱有,不另得故,亦名俱非。) 成就四句分别:
① 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识,如生色界二、三、四静虑,成就眼根,不成就眼识,因此三地本无眼识。
② 成就眼识不成就眼根,如欲界初入胎位,或得已失。依界地的自性,定成就眼识,但初托胎及生后的盲人,眼根是不成就的。
③ 俱成就,如生欲界有情得而不失,及生色界初静虑或生色界二、三、四静虑,正观色时,眼根眼识俱成就。
④ 俱非成就,如生无色界,五根、五境、五识皆无,所以眼根眼识俱不成就。
已十六 内外门 十八界中,几内门,几外门?
内十二眼等 色等六为外
依婆沙论一百三十一卷,内外差别有三种:1,相续之内外。相续者,不断义,即有情身。谓在自身为内,他身及非情为外。2,处之内外,谓六根(六识所依)六识(染净所依)心心所法所依为内,所缘境界为外。3,情非情之内外,谓有情数所摄法为内,非情数法为外。今颂文依第二门说明内外。即十八界中,识所依的眼等六根和能缘的眼等六识,与有情的生命亲近,所以名为内。所缘的色等六境与有情生命体疏远,故名外。
已十七 同分彼同分门
法同分余二 作不作自业
初句十八界同分彼同分,后句釋同分彼同分义。
这里所说的同分彼同分,主要说明根境识的相互关系。十八界将宇宙万有摄尽无遗,所以讲根境识的关系,也就是说宇宙万有的关系。
法同分余二:十八界中,唯法界是同分,余十七界通同分彼同分。颂疏云:“泛论六境名同分者,与能缘识定为所缘。此定有二义:一、如色等五境定为眼等五识所缘,名之为定。谓五识名定,缘境不杂故。今此五境得名定者,谓与五识定为所缘故。五识缘时名同分。虽亦被意识所缘。以非定故,故非同分。第二,法境名定,体即是定,唯意识缘,是决定故;所以望识名同分。故论云:“无一法界不于其中已正当生无边意识。”故此法界恒名同分。
作不作自业:根境识三作自业时,名同分。不作自业时名彼同分。如眼正见色境发眼识时,名同分。眼不见色未发眼识时,但与彼见色眼种类分同,名彼同分。
同分者。论曰:“根境识三更相涉故名为分。同有交涉分故,名为同分。或復分者,是己{自}作用。作自业者,识己作业,同有作用分,故名同分。或復分是所生触{各自同有生触果之能}。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彼同分者,“由非同分与彼同分,种类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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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名彼同分。解云,如不见色眼,名非同分。此非同分与彼见色眼种类分同,名彼同分。种类分同者,同眼自性故。
已十八 三断门
十八界中,几见所断,几修所断,几非所断?
十五唯修断 后三界通三 不染非六生 色定非见断
前二句正明三断;后二句释外难。
三断(断缚证得离系):1、见断,见道位断一切迷理之烦恼。2、修断,修道位断一切迷事之烦恼。3、非断,无为与无漏,不可断故。
迷理惑,又名见惑。迷于四谛因果理所生的烦恼。即八十八使见惑。迷事惑,又名修惑。迷于法的事相而起的烦恼,即八十一品思惑。
十五唯修断,后三界通三:正明三断。十八界中,五色根、眼等五识、色等五境所起的染污法,是属于迷事相所起的烦恼,所以唯修道所断。非迷理故,不通见所断。又非无漏法,不通非所断。意根、法境、意识界,这三界通见断、修断、非断三门。这三界若与见惑相应的心心所及生住等相,并随行烦恼的得体,皆是见所断。除见断外,余一切有漏法,如迷于事相而起的十随,与相应的心心所、生住等相,并随行烦恼的得体,皆在修道位漸次断尽,名修所断。法界中另一分清净无漏法,体非系缚,不属三界所有,故非所断。
不染非六生,色定非见断:释外难。经部师说:既然见道一刹那即成为圣者,远离异生性及堕恶趣业,那么异生性及招感恶趣的身语业等,应是见所断?
异生性,即凡夫的异名。谓得见道已,即离异生性,是故亦见道断。有部为遮此难,故有此颂。谓非见断,总有三种:1、异生性,是不染污法无记性。2、招恶趣的身语表业是前五识生,非第六意识生。3、色法,指身语七支表业,皆属有漏的染不染色。招感恶趣的身语表业,是身和口的动作(乃身体是动作,言语是发动)。都属色法范围,所以非见所断。
异生性:异生是凡夫的异名,谓凡夫执见而生,由无明故,随业受报,堕种种恶趣中,色心像类,各各差别,故名异生。异生性是使人成为凡夫之本性。此“性”字非指佛性,乃指见思烦恼种子,迷惑颠倒,起贪嗔痴,造杀盗淫妄成了习惯性。
广超法师说:“以其思想、见解、种类、地域各异故,名异生性。即是指凡夫性。依觉悟来分别故,就有圣人与凡夫之分。”
总结上义,此有二义:1、 迷四谛理直接产生的烦恼,才可说是见断。前说的不染非六生,非迷四谛理所起,定非见断。2、要由见惑亲自发动的,才可说是见断,色法表业,不是见惑亲自发动,故非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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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傍 论
庚 一 正 明
已 十 九 见 非 见 门 二
分别界品第一
庚一 正明 十八界中,几是见,几是非见?
眼法界一分 八种说名见 五识俱生慧 非见不度故 眼见色同分 非彼能依识 传说不能观 被障诸色故
光记说见有二义:1、观照名见。2、推度名见。又婆沙四十九云:四事故名见,一徹视故,二推度故,三坚执故,四深入故。
眼法界一分:正明见体。依根见家,十八界中,眼根界全分是见。以能观照诸色境界故。法界一分是见,是指法中所摄一分有推抉度性的。余十六界及法界的另一分皆名非见。法界一分有八种见,分为四类,如下表:
八 种 见 体
1,五染污见
2,世间正见 3,有学正见 4,无学正见
身 边 邪 见 戒
如有云的黑夜见色——有漏有惑
如无云的月夜见色——有漏无惑 如白昼有云见色———无漏有惑 如白昼无云见色———无漏无惑
眼根观照色境。八种慧推度所缘之境,故皆名见。
五识俱生慧以下六句是通妨难。据婆沙释见体有五家不同的意见:1、世友论师认为眼根见。2、法救论师认为眼识见。3、妙音尊者认为五识相应慧见。4、譬喻师认为眼识同心所和合见。5、犊子部主张与法救略同。后四家可通名识见家。论主同情(赞同)识见家,但为随顺婆沙义,本论中用根见家破识见家。主要破妙音的五识俱生慧。破除了五识俱生慧,眼识相应慧就不能成立。破了识的功能与识和合的心心所更不能成立。
五识俱生慧,非见不度故:就是破五识相应慧。因为见以审虑决度为义,五识俱生慧无计度分别,故名非见。
眼见色同分:识见家难云:如果是眼根见,那么当眼识不起,其他识起时,也应见一切色?释云:根见者,非一切眼根皆能现见,唯在同分眼根眼识和合时,才能有见。
非彼能依识:识见家复难云:如果是那样,其能见色是能依的眼识,非眼根?释云:非彼能依识见,为什么?如果是识见,识乃无对(障碍),应见墙外障色。现见不然。如果是眼根见,眼根是色法,属于有对法,对于被障的外色无见功能,故不见是应理。
“传说”隐示不信之意。
37
分别界品第一
辛一 一眼见二眼见
眼根见色时,是一眼见,还是二眼见?同时或异时见?
或二眼俱时 见色分明故
此约时间上,两眼见色,是前后交替而见,还是一时俱见,学派中有不同看法。经部上座师如犊子部的学者说,见的所依处,既分隔左右,在见色时,唯一非二,或同时睁开两眼,也是前后交替见色。有部不同意此说,他认为:眼见色时,或时一眼见,或时二眼见,当两眼见色实为同时,非前后交替见,因为开两眼见色,较一眼分明故。又开一眼触一眼时,于一物上见二物相故(一明一暗)。
辛二 根境离合(根境至不至)
六根取境,几根取至境,几根取不至境?(大乘中名离中知或合中知) 依婆沙十三卷说:“至不至有二:一、约根的功能到境名至,则六根取境,皆是至
境。二、约根境物体相接触名至,唯鼻舌身三根取至境,眼耳意根取不至境。”本颂约后义说。
七 依 地 同 异 别
辛 庚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二 识 眼 六 根 根 一 傍 随 等 识 境 境 眼 论 根 得 依 量 离 见 七 立 依 世 大 合 二 七名 名 摄 小 合 眼名名摄小见
见
眼耳意根境 不至三相违
眼耳意三根取不至境。如眼能见远处诸色,但不能见眼中药;耳能闻远处的声响,却不能闻逼耳根声;(根境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意根为无形的心识,非有形的色法,虽能遍缘一切法,却不能取与它同时俱有的相应法。鼻舌身三根与上相反,唯取至境。如香气扑鼻,始能辨别是好香还是恶香;酸咸滋味,送入口中,才能尝出是酸是咸;冷暧的感触,必须接触身根,才能觉知。
辛三 根境量大小
眼等根于自境,是取等量,或不等量?
应知鼻等三 唯取等量境 “应知”二字贯穿到眼耳取境。
于六根中,应知鼻舌身三根取等量境,就是说能取的鼻舌身三根极微量有多大,所取的香味触极微量也有多大。眼耳二根取境,其量不定(取不等量境)。如眼见色,有时取小,如见毛端,有时取大,如见大山,有时取等。如见萄萄。耳根闻声,量亦不定。有时取小 ,如听蚊声,有时取大,如闻雷声,有时取等,如听琴声。意根无质障,无形状质量可言,无法辨等不等量。
38
分别界品第一
辛四 六识依世摄
后依唯过去 五识依或俱
“后”指第六意识。“或”显不定点;“俱”指识与五根同现在故,名为俱。意识所依,唯是无间灭已的意根,属过去世。眼等前五识所依有二:1不共依 。即眼等五根,为眼等五识的各别所依,属现在世。2共依。即无间灭已的意根,为眼等五识的共同所依;属过去世。 要言之意识唯依过去之意根,五识则通二种。或依过去意根或依现在五根。
辛五 眼等得依名
凡识起时,要依根境二缘,但得所依名的又唯根非境,是何道理?
随根变识异 故眼等名依
“眼等”指眼等六根。因为六识界是随着六根界的变异而变异 。根若增长健全,识的了别能力就敏锐分明。根损减缺陷,识的了别能力就暗昧不明。尽管识的生起,境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色等诸境的增损变化,绝不影响识的了别能力。所以能得所依名的是根非境。此名所依胜(又根为所依 境为所缘)
辛六 识随根立名
为什么诸识不名色识乃至法识,而名眼识乃至意识呢?
彼及不共因 故随根说识
六识随根立名,有二因:1、彼,指前说的所依胜,根有增损识有明昧。如鼓声:由手及鼓合出声,①声依鼓变;②但生鼓声,鼓喻根,声喻识,手喻境。2、不共因。即眼根只与自身的眼识作所依,乃至身根只与自身的身识作所依,名不共因。由前所依胜及不共因,所以随根说识。色境不但为自身他身的眼识共缘,也为自身他身的意识共缘,非不共因,乃至触境也是这样。所以不随境说识。法境虽有不共因,但无所依胜,所不名法识。意根通为五识所依,而意识唯意根,亦有不共因,所以依意说识。
大乘中说,可以随根随境立名,但随根立名,具依、发、属、助、如五义。特为殊胜。已转依位,未转依位,都无相滥的过失。虽然可以随境立名名色识等。但如已转依位,诸根互用,一根发识,缘一切境,立名色识等即有相滥的过失。故经论中,多不依随境立名,而取随根立名。
正理又举两说,明识随根立名:1、内界性。2、有情数。
辛七 依地同异别
分别身体,眼根,眼识,色境四法乃至身体,意根、意识,法境四法是否同在一地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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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眼不下于身 色识非上眼 色于识一切 二于身亦然 如眼耳亦然 次三皆自地 身识自下地 意不定应知
地,指九地。此中但明欲色五地,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定生喜乐、离喜妙乐、舍念清净地。欲明此差别,必先要知:眼等五根,色、声、触三境,是通欲色五地。眼识、耳识、身识唯通欲界、初禅二地。鼻舌二识、香味二境、唯通欲界。意根、意识、法境通三界。
眼不下于身:眼根望于身体,或等或上,绝不在下。 色识非上眼:色境、眼识望于眼根,或等或下,决不在上。 色于识一切:色境望于眼识,或等或上或下。
二于身亦然:二指色境与眼识。色境、眼识望于身体,也是或等或上或下。 如眼耳亦然:说耳根,也与上说的眼根一样。
次三皆自地:三,指鼻舌身三根。这三根是合中知,取至境,所以根、境、识、身、四法相望,都是同在一地。鼻舌二识只通欲界,故四法同地。身识因通欲,初二地,故有差别。以下颂明。
身识自下地:鼻舌二识唯在欲界,根、境、识、身四法唯属同地。而身识通于欲界及初禅,故身识望于身根,触境通自地,下地。
意不定应知:首先应知身体属色法,只通欲、色二界。意根、法境、意识通于三界。意根望意识、法境、身体四法或等或上或下,皆不定。
已二十 能识所识门 已二十一 常无常门 已二十二 根非根门
五外二所识 常法界无为 法一分是根 并内界十二
五外二所识:明能识所识门,五外,指色等五外境。此色等五外境,为二识所识:一为五识所识,二为意识所识。 余十三界唯意识所识。
如杂心颂说:“色界二识识,乃至触亦然。”“诸余十三界,一向意识缘”。 常法界无为:明常无常门。常谓坚实,简非生灭,恒常住故。十八界中没有一界是全是常住的,只有法界中的一分无为法是常住法。 余十七界及法界中相应行等,皆无常。
法一分是根,并内界十二:明根非根门。根有二十二根。法一分是根。是指命根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根是法界摄,及三无漏的一分(三无漏根以意、乐、喜、舍、信、进、念、定、慧、九根为体。意根是心王,不属法界摄、除去意根,名为一分)亦是法界摄。此法界摄的一分以及内界的六根、六识是根,余五境及法界的另一分非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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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
如图:
六根 十 八 界
六境
五境
根
根 非 根 门
法境 一分 非根
一分
六识
信等五净根 苦等五受根
意根 信等五净根
界品是明诸法体为目的的。所谓诸法体,就是指一切万有的种种法,如有漏法,无漏法等,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三科。就中对五位七十五法中之三无为,色法十一,心、意、识的说明颇有发挥。
契经立二十二根——依六处立次第:
眼、耳、鼻、舌、身、意、女、男、命、乐、苦、喜、忧、舍、信、勤、念、定、慧、未知当知、已知、具知根。
论依有所缘无所缘立二十根次第:
把“意根”移到“命根”之后即可,余同上契经所说。
——2006-10-21校稿——
非法界摄 法界摄
法一分是根 命根
三无漏 喜乐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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