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劳务派遣人员(专员、助理序列)绩效考核制度教程文件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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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如遇其它特殊情况考核,各区域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并以公文形式报省中心人力资源室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考核流程 第十二条 流程概述

考核程序以直接考核为主。直接考核完成后,由考核者将考核结果上交复核者,复核者对考核结果认可,移交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室核定并书面存档。对考核中不合理的地方,复核者及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室有权予以指正。具体流程各区域中心可参考附件《绩效考核流程图》(附表3)制定,并以公文形式报省中心人力资源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直接考核

考核者依据被考核者绩效完成情况以及工作方式、行为、能力方面的信息,基于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客观公正的得出被考核者的绩效成绩。

第十四条 复核

直接考核者的主管上级负责复核。直接考核完成后,由考核者将考核结果上交复核者。 第十五条 核定

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室按照相关规定审核考核过程,并最终确认被考核者的综合评定等级。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告知

在每次绩效考核评定等级核定反馈后,直接考核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考核的评定等级单独通知到被考核者。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复议

劳务派遣人员如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向考核者提出申诉或者向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室复议。

第十八条 面谈反馈

根据被考核者当期的工作业绩表现,直接考核者可安排时间与其开展绩效面谈工作,表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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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工作成绩、提出工作改进建议和要求、帮助员工建立提升计划,以提高被考核者的业务及综合素质能力。

绩效面谈的目的:通过面谈,实现员工绩效管理与业务发展、能力发展的有效联动,以进一步加强中心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引、改善和激励作用。并加强直接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间的沟通,检查被考核者在考核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协助被考核者调整工作目标,提高被考核者今后的绩效表现。

各区域中心根据省中心制定的绩效面谈管理办法或本区域中心绩效面谈操作细则,开展绩效面谈工作。

第六章 复议 第十九条 复议内容

考核者如因以下情形而对绩效考核结果有疑义,可申请复议,并出示考核期内的考核表格及其它相关材料:

19.1 考核结果直接受不可抗力或被考核者本人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影响过重; 19.2 有证据证实的他人因素导致考核结果与事实严重出入。 第二十条 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包括解释和复议两个阶段。 20.1 解释

被考核者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天内,如认为考核结果具有复议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可凭相关材料向直接考核者提出并进行说明。直接考核者如认为解释合理,经与复核者协商并取得一致后,修改被考核者的考核结果。由考核者与复核者在考核评价表和汇总表上加注简要说明,提交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室。如考核者不认同被考核者的解释,则维持原考核结果,并在复议申请表中作相应填写。

20.2 复议

被考核者如对解释的结果或修改后的结果不满意,均可在解释后或考核结果被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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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内向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室申请复议。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室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组织被考核者的间接上级进行复议,间接上级复议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室根据最终结果对相关的事项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运用方向

21.1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发放提供依据。绩效奖金以每次考核的评定等级为依据。每个考核期的绩效成绩用于该考核期的奖金发放。

21.2 绩效考核的结果为竞聘考核、职级调整、劳动合同续签、工作岗位的聘任、调整、晋升、薪资调整及其它相关考核或奖惩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考核等级与考核系数对应关系

月绩效奖金=月奖金基数×考核系数;具体奖金发放参照省中心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执行。

考核等级与考核系数之间的关系见《考核等级与考核系数的对应关系》(由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参考格式见附表5)。

第二十三条 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

若出现劳务派遣人员月绩效评定等级低于合格水平,可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区域中心可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者待岗培训。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各区域中心可根据本区域中心待岗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的告知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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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中心在实施考核前须将本绩效考核制度及各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等级配比表、考核等级与考核系数的对应关系等考核表格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五条 绩效结果归档

月度考核结果和相关考核表格由考核者和被考核者共同保存,每月各室的考核结果统一由区域中心人力资源室归档。

第二十六条 效力的确认

客户服务中心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及各区域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标准等考核办法,经客户服务中心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后,即可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绩效管理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 绩效制度调整

客户服务中心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要求,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调整。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归客户服务中心中心人力资源室所有。

第二十九条 公布实施

本制度制定后经由民主程序公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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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1:考核权限表格

附表2:客户服务中心劳务派遣人员月度绩效评估表(参考格式) 附表3:绩效考核流程图

附表4:绩效考核等级配比表(参考格式)

附表5:考核等级与考核系数的对应关系(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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