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 下载本文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灭失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重要合同等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托管资产划拨指令正确执行资金划转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进行托管资产资金划转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托管业务工作纪律的;

(二)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披露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损害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托管协议、保管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损毁、丢失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合同等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复核托管资产会计估值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

(二)与客户串通,在买卖双方无真实贸易合同关系情况下对外开立跟单信用证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

(二)继续经营已被银监会等国内监管机构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务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为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证的;

(二)擅自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 (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审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

(四)未经授权,交换代理行控制文件的;

(五)未经总行授权,在境外开立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提供对外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处理国际结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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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提供对外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造成收支申报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的; (三)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填报上级行要求的各类外汇业务统计报表,漏报、虚报业务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业务实际发生期限和金额,准确、及时申报代理行授信额度占用的;

(六)未经批准超额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与外资金融机构签订授信融资协议(含授信融资承诺)或授予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融资信用额度的;

(八)未按本行和SWIFT组织有关规定使用、维护SWIFT系统,导致通讯中 断、瘫痪、报文延误等系统异常,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按规定核对发报回条和报文密押的。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空白银行卡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管、领用不善,造成空白卡片丢失或被盗的;

(二)制成卡在保管和领用环节丢失、被盗的;

(三)制卡文件、信息保管不善,对外泄漏,被他人利用制作伪卡的; (四)对吞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卡片(空白卡、制成卡)在辖内运送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保安措施,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六)卡片保管无专用工具、专用空间,保管场所不符合安全、消防等规定,安保措施未落实,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七)未按规定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及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审核或调查的;

(八)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以虚假资料办卡的; (九)违反规定提高持卡人的信用等级或信用额度的;

(十)截留应交给客户的银行卡,或以“调包”的手段欺骗客户,将借记卡当作信用卡交给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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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组织或参与银行卡违规套现或恶意透支活动,数额较大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空白卡、制成卡的保管与制卡未实行岗位分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授权与记账、系统管理岗与业务处理岗、调查岗与审查审批岗混岗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制成的测试卡未进行登记管理,造成卡片丢失、被盗的;

(四)对上缴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处臵,被内部人员截留重新写磁使用的。 第七十条 在银行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向客户交付银行卡时,未及时提醒其更换初始密码及密码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受理密码重臵或密码挂失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十一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超权限授权持卡人透支的;

(二)未经批准开办银行卡业务或擅自发行新卡种的。

第七十二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二)需担保发卡的,向保证、质押、

(三)未执行24小时授权值班制度或授权值班期间擅自离岗,造成无人值班的;

(四)未认真登记《授权登记簿》、《授权值班登记簿》的;

(五)随意占用授权业务专用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授权电话授权的; (六)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 (七)未按规定对高风险账户进行止付或未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十)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的。

第八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使用客户电子银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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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修改客户指令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电子银行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的;

(四)采取空存现金、擅自挪用银行内部资金或客户资金等严重违规手段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的;

(五)利用自助设备盗取自助设备钞箱现金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妥善保管本人的银行证书及密码,被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窃用他人银行证书及密码进行操作或使用他人银行证书及密码进行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私自复制和留存客户资料的电子信息或纸质信息的;

(四)未按客户要求,擅自进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给客户造成风险或资金损失的;

(五)未及时上报电子银行业务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授意、指使或强迫经办人员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或注册客户数的;

(七)授意企业客户利用自有资金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自助设备操作规程,造成资金被盗用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资料,导致假冒注册事件发生并造成资金损失的; (十)未经批准自行开办银行网站或冒用本行名义开办网站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在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制作、保管和发放及自助设备维护管理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

(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变更时,未履行变更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电子银行落地业务处理不及时,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四)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的; (五)虚增电子银行注册客户的;

(六)对于涉及经营非法交易活动商户的电子银行业务,发现后未及时停办的;

(七)在管理权限内获准开办农业银行网站,但使用域名不符合总行相关管理规定的;

(八)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为客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的; (九)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使用客户证书进行操作的; (十)在电子银行业务受理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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