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 下载本文

(六)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的; (七)对客户开出的空头支票未按规定办理退票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的; (九)办理商业汇票付款业务,到期前付款的; (十)未按规定保管核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底卡的。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票据挂失、同城清算、票据交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二)挂失未到规定期限,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 (三)未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提出借方票据未坚持收妥进账,贷方票据未坚持“先借后贷”的; (五)提出代付交换进账单提前入账,或未按规定办理同城清算、票据交换业务的;

(六)同城清算凭证未与有关凭证核对,交换提入清单与汇总表不符的; (七)资金清算业务发生差错时,不及时解决或相互推诿的; (八)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 (九)未妥善保管交换票据,造成丢失、损毁的。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核对资金往来账务,导致案件发生的; (二)因玩忽职守造成汇款错汇、重汇款无法追回的。

第四十六条 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坚持岗位制约、复核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资金往来异常、差错往来账报单的; (三)未根据原始凭证录入确认往账信息的;

(四)发出查询3日后无查复,未做继续查询;查询、查复书未配对保管;查询、查复未于当日至次日上午处理完毕的;

(五)对收款账号、名称不一致等无法入账的款项、未按规定及时查询或办理退汇的;

(六)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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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用客户资料,私自以客户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的; (三)为单位卡套取现金的。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补卡、换卡、销卡的。

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销毁、涂改或伪造保险费凭证、代收代付凭证或截留手续费收入的; (二)利用客户代收代付窃取客户资金的; (三)利用存款证明书骗取客户存款的;

(四)向保险公司索取正常入账手续费收入之外的其他费用,构成商业贿赂的。

第五十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交易的;

(二)私自以本行名义或超过代理权限办理业务的;

(三)通过银行员工的个人账户,过渡办理开户单位的代收代付业务,或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银行员工个人结算账户作过渡的;

(四)国债承销业务中,截留、挪用国债承销资金的; (五)未执行交易的复核和授权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擅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客户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行为的; (七)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的; (八)发现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 (九)违反规定为客户融资的;

(十)未经授权开办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实物黄金业务、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

(十一)泄漏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

(十二)开展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代理销售业务时,输入错误或未严格审查凭证客户签字栏,出现客户未在凭证上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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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私自为客户填写投保单等资料,并代为客户签名的。

第五十一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时,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的;

(二)开展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时,未与客户签订交易协议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密码挂失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代理手续费或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按规定入账; (六)未经审批超计划代理发行国债的。

第五十二条 在办理保函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范围、超权限为客户开具保函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具保函的。

第五十三条 在办理现金管理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为企业开立、变更、注销现金管理服务内容的;

(二)工作推诿、拖延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客户资源流失或使银行利益受损的;

(三)按有关规定应该暂停或终止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未及时上报管理行的,或管理行核实后未立即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

第五十四条 在上门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开展上门服务的;

(二)单人上门收款、收票据(除国际结算项下的进出口单据)的; (三)出具虚假银行回单的;

(四)代客户办理应由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的; (五)上门收取大额现金,车辆、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六)收回的现金未经非上门服务人员清点、确认、记账,或记账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在办理实物黄金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实施虚假调拨套取实物黄金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或实物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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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在中间业务服务收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超权限减免或提高中间业务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新增中间业务服务收费项目的。

第五十七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尽职调查中未尽责,未能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或隐瞒客户真实情况,致使本行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

(二)与客户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之间有不当利益约定的; (三)违规对不确定事项做出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标准、程序收取相关费用的;

(二)未能严格遵守风险管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能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相关信息披露,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节 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从事金融市场业务(指各类自营及代客本外币资金交易及投资业务,下同)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行内业务规章制度及风险管理政策规定,经营管理金融市场业务的;

(三)故意以不利于我行的非公平价格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后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在授权书内容不明确时,未经请示擅自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 (三)未按监管部门和行内业务及风险管理政策、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经营管理金融市场业务的;

(四)开展金融市场业务未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职责分离的。

第五节 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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