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历年考试试题已整理 下载本文

三.判断题

1、“一切险”的承担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一切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2、汇付和信用证支付方式都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 ×

3、在实际业务中,如买方未接受合同规定时间开立信用证,卖方必须进行催证工作。( 抵指定目的港/目的地,才算完成交货。(√ 5、按F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为到达合同。( ×

4、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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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PT与CFR的区别仅在于二者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7、采用凭样品交货时,为了争取国外客户的订单,应选择质量最好的样品给对方,以达成交易。(× ) 8、共同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全部损失。( × 9、汇票和票汇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呼。( ×

10、汇付是一种由付款人主动向收款人付清货款的支付方式。( √ 11、假远期信用证的远期汇票利息由受益人负担。( × 称为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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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2、由出口地银行审单认可,购进出口商的汇票及随附单据,扣除利息后将汇票金额垫付给出口商的过程13、补偿贸易是设备进口方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 √ ) 14、国际贸易是国家 (地区)间商品与劳务的交换活动。( 15、运转是指同一条船在不同地点装运同一货物。( ×)

16、汇票只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不是可转让的流通证券。(

17、从信用证能否转让的角度分类,凡未证明“可转让”者,即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18、为确保我国进口商品质量符合要求,所有进出口商品一律进行法定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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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按CIF伦敦价格成交,卖方负责货物运输到伦敦交货给买方后,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 20、询盘与发盘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具法律约束力。( 21、按FCA、CPT和CIP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点是一样的。( √ ) 22、保险单一般不可以转让。( ×

23、采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的装卸费用已经打入运费中,不再单独计收。了( √ ) 24、按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交货,并不保证按时到货。( 25、只有远期汇票才须办理承兑。所以,承兑交单只有远期,没有即期。( √ )

√ )

2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解释,如何一项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项发盘不得撤销。(×) 2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发盘失效后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告送达受盘人一般可将其发盘撤销。( √ 28、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CIF比CFR大。( × 费用和风险。( × 偿。(

) )

29、实际业务中将CIF称作“到岸价”,这就是说CIF术语成交时,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达目的港之前的一切30、平安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水渍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都予以赔31、汇付是一种由付款人主动向收款人付清贷款的支付方式。( √)

32、中性包装就是即不是通常说的大包装,也不是通常讲的小包装或内包装,它是不大不小的包装。(×) 33、投保一切险意味着保险公司为一切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四、简答题: 1、什么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的主要作用?

答: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以及说明交货地点、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的主要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用来表示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另一方面用来表示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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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记名提单?什么是指示提单?什么是不记名提单?他们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情况如何?

答: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留空。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人指定TO ORDER OF xx”。此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记名提单及不记名提单在国际上很少使用,而指示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2、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有哪六个当事人?

答:受益人(出口商)、开证申请人(进口商)、通知行、付款行、开证行、议付行。 3、 简述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的业务流程。

答:(1)进出口商在合同中规定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

(2)出口商发货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连同远期汇票送交托收行,委托其收取货款。 (3)托收行将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寄交代收行。 (4)代收行收到汇票及单据后,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

(5)进口商验单无误后,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代收行收回经承兑的汇票及全套货运单据。 (6)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承兑汇票,要求其付款。 (7)进口商付清货款。

(8)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进口商。 (9)代收行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并转账。 (10)托收行收到货款后,通知出口商结汇。

答:共同的:(1)交货地点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2)风险转移的界限相同。都以装运港船舷为风险划分点。(3)成交合同的性质都是装运合同。

不同点:(1)表示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2)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FOB条件下,卖方无义务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输、保险责任及海运费、保险费。CFR条件下,卖方要办理货物至目的港的运输手续并支付海运费。CIF条件下,卖方要办理货物至目的港的运输手续、保险手续,并支付海运费及保险费。 5、 依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FAS有什么异同?

答:共同点:(1)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交货地点均为装运港,均适合水上运输方式。(2)成交合同的性质都是装运合同。(3)都由买方办理运输及保险手续。

不同点:(1)表示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2)风险划分点不同。

答: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进出口业务中,一般由银行(证行)依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支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8、汇票涉及的当事人有哪些?

答:汇票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9、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经历的环节有询盘、发盘、还盘接受。接受有效的四个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2)必须表示出来;(3)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4)必须与发盘相符。

10、我方10日电讯出售人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受盘人答复“价格太高”。15日又收到受盘人来电“你方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问对方这样做是否可以,理由何在?

答:对方做法不妥,因为受盘人收到我方10日电后,表示价格太高,这是一种还盘。还盘是一种新发盘,还盘一旦做出,原发盘就失效。原发盘失效后,对方再来电要接受我方已经失效的发盘,是不妥的。

6、 何谓信用证?信用证有哪几个特点?

4、 依据《2000通则》的解释,三种常用术语FCA、CPT和CIP有什么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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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题

1、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London USD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London USD180。”我公司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是在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1)外商5月12日来电是否真正的接受?为什么?(2)此交易最终是否达成?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外商5月12日来电不是真正的接受,真正的接受必须是对发盘的无条件的全部接受。而此案例中,外商的电传是一项有条件的接受,实际上是一项还盘。

(2)此项交易未达成。因为按照《公约》规定,如果发盘被受盘人还盘,可使原发盘失效。所以外商5月12日来电还盘后,我方5月10日发盘即失效,对我方,即原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原发盘已经失效,外商5月15日做出的接受表示对一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表示有效的接受,合同也不能成立。因为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内,合同也不能成立。

2、我某公司于8月1日上午以电报向一伦敦商人就某项商品发盘,限8月3日复到有效,电报刚一发出,收到总公司紧急通知,该商品自8月1日起提价20%,我公司当即以传真通知对方撤回我原发盘,2日上午公司收到=对方发来的电传通知,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8月1日发盘,根据国际惯例,我方是否只得以原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

答:本例受盘人接受通知虽于我规定的期限内到达,但我方8月1日发出传真撤回通知必然先于电报到达对方,即对方收到发盘时,我方撤回通知已经到达。而对方8月2日发来电传接受通知,很显然是在收到我们撤回通知之后发出的。因而该发盘得以撤回,如买方意欲就此商品与我成交,必然由我方按调整后的新价格重新发盘,由对方再接受。

3、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人口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缺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公斤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

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4、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我方要、吸取什么教训?

答:1、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贷款

2、这是由 CIF贸易术语的性质决定的。在CIF条件下,货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就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不负责货物一定到达指定目的港的责任,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买方就应支付货款。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3、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两点:一是不应该同意对方在装运港付一半价金即取得货运单据(货权),使我方另一半价金无收款保证。二是不能同意对方在目的港支付另一半价金,因为CIF中,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完成交货后,买方应凭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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