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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媒体记者在暗访中的密拍密录活动

在现实中,一些媒体记者在开展新闻监督、进行揭露性和批评性报道时,出于防止采访对象作假或抵制不正当采访的目的,常常隐瞒身份或意图进行暗访或在言语中故意“设圈套”,有意引诱民警进入“陷阱”,进行密拍密录。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3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这一新的司法解释,使密拍密录这一隐蔽性采访行为有条件合法化了。也就是说,即使媒体记者的录音录像资料是在没有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录制的,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定为有效的证据。那么,如何应对媒体记者在暗访中的密拍密录呢?

(一)树立敬畏舆论的观念,重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警察机关的领导和每位民警都要有“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危机意识,时时处处事事都视为在媒体的监督下,依法、认真、规范、文明地开展警务工作。

(二)在严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警察机关宣传纪律的同时,保障记者的采访权。 (三)如果暗访的资料出现在媒体上,损害了警察机关及其民警的形象,并给警察机关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时,应按照“如何对待媒体记者的负面采访和报道”的办法处理。 (四)在警察机关基层单位或警务危机案(事)件现场发现媒体记者从事密拍密录活动时,相关单位的领导要及时安排便衣警员跟踪行迹,并迅速与上级宣传部门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宣传部门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人员负责与暗访记者沟通。

(五)宣传部门或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人员在与媒体暗访记者接触时,行为举止要文明礼貌,首先要求查验媒体记者的记者证。对于核实是记者身份的,要以坦荡的胸怀,积极引导和配合记者的采访,有些问题还要给予必要的解释,做好记者的工作,赢得记者的理解、同情和支持。

(六)对于假冒记者或者违反国家保密工作规定的媒体,从事暗访密拍密录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要依法、依规暂扣和没收其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和存储卡等,警方的整个操作过程要文明规范,千万不要采取极端手段,甚至产生肢体上的冲突。在暂扣和没收记者密拍密录资料时,最好要先将媒体记者劝离现场,要防止记者情绪激动,引起不明真相的人员围观和干扰,从而增加工作的难度。

(七)对于暂扣和没收的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好,防止损坏和丢失。 如何避免在媒体记者面前说错话

警察机关的领导,新闻发言人和一些部门负责人往往是媒体记者采访的主要对象,如何避免在媒体面前说错话?除了要掌握政策,严格警察机关宣传纪律,认真准备答应口径外,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深入了解情况,弄清背景和来龙去脉。只有做到心中有数,回答问题才不易出错,即使出错,也不会有大错。

(二)要经常、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不要凭经验表态。形势不断变化,有关部门的政策也在不断调整,警方的领导、新闻发言人不可能全都知道,凭借过去经验表达,易出错。

(三)对非本部门主管的问题尽量不要回答。因为对一些非本部门主管的问题,可能了解不是很深入,回答此类问题有风险。所以,最保险的做法,就是让记者去问主管部门。 (四)严守口径,不要发挥。对于一切比较敏感的问题,警方新闻发言人办公室都有经上级或相关部门领导批准的答复口径,这时要有坚守口径的意识,不要多说一句。 (五)回答刁钻、敌意或有圈套的问题容易出错,不要被干扰,要保持冷静,要善于回避。

(六)不要回答假设性问题。

(七)自己不知道或不太清楚的问题最好不要回答,也不要一味否认,以免被动。 (八)不要节外生枝。对于记者没有提到的问题或记者不了解的情况不要主动提及。 (九)不要让记者引导你如何表述,当发现确凿的错误或感觉有错时,要立即进行纠正。 (十)不要提供敏感或带专属性质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