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1年,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3.有期徒刑,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具有一定期限,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刑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在35年以上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25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4.远期徒刑,被判远期徒刑的罪犯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能用着折抵;除了无劳动 能力的外都要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的刑期也不能少于13年。
5.死刑,也称生命刑,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不能判处死缓。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附加刑(又称从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收财产。
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分为一般和特别累犯。
自首,分为一般和特别自首两种。
缓刑适用于被判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
悔罪表现,认为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的犯
罪分子,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罪名:
1. 贪污罪;
2. 挪用公款罪; 3. 受贿罪; 4. 行贿罪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 滥用职权罪; 7. 玩忽职守罪;
第六章 劳动法
劳动法原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
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是指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主要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
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
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贪污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劳动行政
管理部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工会组织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执法方面的关系等。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
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 法的本
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与灵魂。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和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得,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的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义务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必需的准备和工作中必要的间歇、排除故障及工作结束时整理的时间。劳动法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
与工作和劳动 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对于工资分配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按劳分配原则,即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数量和质量来确定所得工资额。二是同工同酬原则 ,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保障,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劳动者本人平均赡养人品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和夜班。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保护内容有不得安排未成年
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从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时获得必
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劳动者在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时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障和生育保险等。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障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及方式,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1.调整; 2.仲裁;
第七章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调、意思表
示一致、真实、内容合法等特征外,还有独有的特征:即1.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具有相应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2.标的的单一性(劳动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3.内容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五个
原则。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
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协议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形式。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
殊形式。(广义劳动合同泛指用人单位与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事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的协议)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对象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人事制度分类管
理的产物,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主要为企业经济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聘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国有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管理内容不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依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三是制度内涵不内,劳动合同的管理注重的是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果,强调维护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聘用合同的管理,属于国家对公职人员管理的范畴,侧重维护双方权益,注重程序,强调管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