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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单位租用综合管廊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秉持公平、公正、诚信之原则,就乙方管道需要的管廊管位的租用事宜订立本协议,以兹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管廊租用基本情况

1、管廊位置:甲方所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位于**(起止点)。 2、入廊管线:乙方的入廊管线为 管道(线缆)、管道口径为 。

3、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偿提供管廊管位供乙方铺设管道(线缆)。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调试完成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管廊管位。

3、在整个租赁期和租赁延展期内,甲方保证管廊管位满足乙方管道(线缆)的安装和产品通过的需要,并方便乙方随时检修和维护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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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负责办理综合管廊建设相关的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5、甲方保证其为管廊管位的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人,有完全的权利与乙方签署本管廊管位租赁协议。

6、作为管廊管位的出租方,甲方应负责对管廊管位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防腐及检测,保证管廊管位能满足乙方管道(线缆)的安装和使用。

7、甲方应保证在租赁期内管廊管位合理使用的安全性。 8、除非有紧急的事故发生而且客观情况不允许甲方事前通知乙方之外,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其将对管廊管位进行任何的维修保养,乙方对甲方的维修保养应提供必要的合作。

9、甲方应保证其对管廊管位所进行的维修保养不会对乙方的管道营运发生不良影响。

10、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入廊费和管廊维护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管廊内敷设管道(线缆),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须取得铺设管道(线缆)的相关许可。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将其所承租的管廊管位转租给第三方。

3、乙方要定期对自己管道(线缆)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测,确保管道(线缆)的运营不对管廊的安全造成影响。若乙方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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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线缆)运营对管廊的正常安全使用造成影响,则乙方对因此发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承担自建管道的安全、环保责任。

5、乙方在管廊内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与甲方的沟通和协调,并提前办理有关施工作业手续。

6、乙方保证按照缴纳入廊费和管廊维护费。 三、租赁用途和所有权

1、双方同意乙方租用甲方管廊管位是为了铺设 管道(线缆)以便在租赁期内通过该管道供应给乙方客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

2、在任何情况下,管道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管廊管位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证管廊管位的设计和施工能够满足乙方管道的敷设方案和路线。

3、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管道有通过和占用管廊管位的权利,并且保证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管廊管位区域的通行权和过路权。租赁结束时,甲方保证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管廊管位区域的通行权和过路权,以便于乙方拆除管道。

四、本框架协议有效期为 年。

五、与本框架协议有关的其他未尽事宜,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框架协议一式陆份,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具有同等效力。(下无正文)

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租用甲方管廊管位前,双方应签订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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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廊租用合同,对租用的详细条款进行完善。 甲方: 签字人: 日期: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乙方: 签字人: 日期: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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