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公司规章制度范本 下载本文

教育训练及考核;

4. 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四章 聘用转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

规定提出申请,经直接领导人核准后,由人事行政办理征募事宜。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

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

并送交人事处进行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 新进员工入职表(附照片); 2. 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3. 其它必备的证件(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等)

第五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3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新员工按照公司规 定的试用期考核办法办理考核手续,若考核合格,则该员工通过钉钉提交转正申请,经直接领导及人事部审核后,通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员工;若该 员工考核不合格,则相应延长试用时间或予以解雇。但表现优异者,报直接领导人和人事部审批后,可提前转正。

第六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 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 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3. 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4. 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5. 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 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1. 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2. 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者。

第五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 办公室星期一至五:9:00——18:00;周六:9:00-12:00

仓储中心:9:00——19:00 (周末单休,采取轮流休息制) 2. 中午休息时间:12:00——13:00 ;

第二条 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

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一律钉钉打卡,特殊情况须申报人事部。 第四条 迟到(早退):

1.朝、夕会未到并未请假者计入本月绩效考核;。

2.上班迟到30分钟之内者为迟到,计入月度和年度考勤。 3.上班迟到30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4.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者,以旷工1天计;

5.提早下班30分钟之内者为早退。

6.提前下班30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7.提前下班1小时以上者,以旷工1天计。

8.每个月迟到或早退三次内(含第三次),根据员工手册迟到早退条例进行绩效

考核,并进行年终考核; 第五条 因业务,须于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总经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条 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者应事先报备总经理签字,方

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在外恰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但次日须请总经理在出勤卡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并上交财务部,财务部以此作为工资

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在钉钉提交请假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事假:

1.每月请假不得超过四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 2.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3.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4.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特殊情况除外; 2、病假连续三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 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五条 工伤假:

1.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各负责人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

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八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九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

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2.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3.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4.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1.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三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 第十四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

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七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 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 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3. 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 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 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旷工达三次者; 4. 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

5. 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6. 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负责人,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1.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 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 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 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 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 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 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八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

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员工移交事项如下: 1.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本公司或部门有关的印章;

3.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客户资源信息; 4.未办完或未结案的重要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