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下载本文

(一)对事实认定的依据不同

网络舆论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判决出现不同的原因在于二者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同。司法活动追求是法律真实,以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证据规则对比、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等为依据,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而网络舆论多数是自发、自主发表的,有些是基于对传统媒体的报道的认识,完全可能无视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不顾客观事实而仅凭“主观印象”和自己的道德标准进行表述、评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二者认定事实的依据不同,对事实认定就会有差异,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出现“媒体审判”与法院审判结果差异,司法所给出的结果不能满足大众的司法预期时,网络舆论就容易对司法机关形成负面印象,给司法机关和法官形成强大舆论压力,从而导致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发生冲突。

(二)所处的立场不同

网络舆论代表了多数人对某一事件所持的观点和态度,它通常是以道德

为支撑,以传统观念和个人价值取向为依据,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公众出于原始的正义感,容易倾向于同情弱者,站在弱者一方发表言论。但是不顾事实的真相一味的同情弱者,往往会造成舆论的偏激和失实,在情绪化的舆论引导下,客观的事实就容易被非理性的因素代替。当某个事件受到公众普遍关注,公众舆论如果被某种情绪所渲染、煽动,事实就会被扭曲,感性和激情将会代替理性,公众就容易做出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举动。与网络舆论的倾向性不同,司法活动要求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进行裁判,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制度也正是为保障司法的中立性而设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的规定,遵照法定的程序,秉持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排除一切与法律无关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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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按照法律的逻辑进行判断。舆论监督的倾向性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导致二者有冲突的可能。道德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传统习惯和传统价值观与当今社会、宪法法律的不统一性,不同的评价主体有不同的评价标准,而司法活动所依据的法律则是明确的、可预测的,二者所处立场不同从而形成冲突。

五、推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和谐共进 (一)努力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只有坚持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并没有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实现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和谐发展,首要问题就是实现司法真正的独立。只有司法实现真正的独立,才能有效防止网络舆论的过分甚至不当影响,才能与网络舆论监督形成良性互动,和谐发展。在我国,许多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司法机关,而是通过声势浩大的舆论声音引起执政者的主意,政府机关出于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运用行政权力对司法进行干涉。司法独立的另一个表现就是法官的独立,法官是司法活动中最容易受到舆论关注的人,也是最容易受到舆论压力的人,这是因为法官是个案中判决的做出者和宣布者。因此法官的独立审判对司法的独立有着基础性的意义,只有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实现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独立。

(二)加强司法监督,严惩司法腐败

网络舆论缺乏法律约束力,最终发挥作用还是要依靠行政权力来实现。

如果司法内部缺乏监督,又没有行之有效、具有强制力的外部监督,司法很容易出现腐败。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广泛监督作用,同时将网络舆论监督转化为常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才能从制度上促进独立审判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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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发展。???但是无论是网络舆论监督还是人大对法院的权力监督,都应当把握监督的范围和时机,不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直接干预案件,不能直接干涉或是纠正法院判决,才能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司法腐败是网络舆论监督时常越过监督界限的另一个原因。司法腐败使得大众对司法及司法机关丧失信任。司法是维护正义最后一道屏障,一旦出现司法腐败,严重打击公众的信心。近几年,频频被曝光出来的冤假错案将司法机关推到了风口浪尖,加之媒体的大肆宣传,司法总是一种负面形象展现在公众面前。司法机关要想扭转种不利局面,就必须做好反腐工作,重新建立司法形象,重塑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三)加强司法公开,扩大司法透明度

司法的封闭性是保持司法独立的需要,但是并不是说司法可以避开舆论

的监督,任何权力的监督缺失都会产生腐败。司法机关不能以封闭性为由拒绝网络舆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新任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级法院应该依法将能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不能公开的信息需要充分说明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客观、及时、全面、主动地公开法院工作信息,让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公开的报道,让公众及时、全面认识司法活动,不被恶意炒作或煽动的言论所左右,把司法活动与判决结果置于阳光之下,扩大司法透明度,在宣传司法、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接受公众的评价与监督。???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司法机关害怕甚至抵制媒体监督的现象,禁止媒体作出与裁判结果不同报道的做法不仅不能够解决司法所面临的问题,还容易陷入司法专制,滋生司法腐败。长期下去,不利于司法权威,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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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尤其是在面对网络舆论监督时,司法机关的逃避只会使自己更加被动,甚至出现百口莫辩的局面。

面对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公民对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日益渴望,

司法机关应当转变态度,积极主动地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建立及时、理性的回应机制,从而更加从容、理性、有效地应对网络舆论的监督和质疑。目前,公众对国家、政府事务的参与渠道不足,使得公众把互联网作为最能及时、有效的表达民意的媒介,中国的互联网承载了太多的民意。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建立与媒体、公众对话、交流的平台,拓宽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渠道,比如进一步完善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向媒体披露一些案件的信息和证据,防止媒体在报道时采用未经认证的信息,造成对公众或舆论的误导,建设庭审、执行、文书三大公开平台等,只有司法机关主动地将司法活动的过程展现在大众和媒体面前,才能真正打消舆论对司法不公的怀疑。

(四)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水平和心理素质

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中,司法工作者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正如一些基层法官所说,近年来,由于法院在一些案件上没有关注舆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及时对外发布翔实信息,造成一些媒体和网络言论对公众的误导,导致法院、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承受相当大的舆论压力。作为一名优秀的司法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尽量做到每一份判决都是经得起监督和检验的。同时,法律工作者还需要有坚定的司法信念和良好心理素质,才能抵住压力,做到“不对舆情无动于衷,不为舆情左右”。无论是侦察机关工作对案件的调查,还是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对必须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出发,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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