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下载本文

准和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外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统一规范;安全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含委托方,下同)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评价考核条款,并由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第九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外委业务招标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安全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二)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持有国家合法部门颁发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求;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三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或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四)安全协议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九十四条 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并计入承包方安全业绩。

第九十五条 承包方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时,业主方、发包方、监理方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

第九十六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发生人身事故,按事

故责任进行考核。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九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经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委托授权的企业、单位才能作为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对外发包,核心业务不得对外委托。

第九十九条 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施工承包方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生产业务承包方承包整个业务项目时仅可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业务项目的专项任务时仅可进行一次劳务分包。

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对施工承包队伍和业务接受委托队伍的安全动态评价考核机制,通过入网资质审查、日常检查和年终评价等制度对外包队伍进行安全动态管理。

第一○一条 外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第一○二条 外来工作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并要求外来工作人员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一○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安全奖惩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一○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一○七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说清楚。

第一○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九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一○条 本规定由国网安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一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