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新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或委派,对公司股东负责。
第二十二条 新公司法人代表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三条 新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甲方委任或公开招聘,负责公司运营
及日常管理;设副总经理1名,由乙方担任,主要负责产品研发及维护管理等。(副总经理的设置可随公司今后发展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新公司的财务会计,由 方委派;出纳人员由 方委派或公开招聘。如果新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在两人以上, 方委派人员应担任新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职务。
第八章 税务 财务 审计
第二十五条 新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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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新公司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新公司的会计制度。
第九章 合作期限
第二十七条 新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经一方提议, 股东会一致通过,可在期满六个月前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延长。
第十章 特殊约定
第二十八条 新公司成立后,在新公司增资扩股后,甲方持有新公司的股权应不低于 %,乙方持有新公司的股权应不低于 %。
第二十玖条 新公司成立后,应当每月向各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于每 个月向各股东书面报告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章 合作期满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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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新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债权债务,根据合作各方在新公司中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本合同各方签署才生效。如
须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新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或股东会一致通过,可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新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的研发项目,合作各方不得将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泄密给第三方。否则,由泄密方赔偿因此造成新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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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与公司章程约定投入注册资金,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自身投入新公司注册资金的相等金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六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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