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常用数据手册2 下载本文

城市规划设计常用数据手册

? 城市规模划分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松有关竣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城市规划年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至5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规划图纸比例

城镇体系:全国1/250万;省域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1/5万~1/1万。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总体规划:大、中城市1/10000~1/25000;小城市1/5000~1/10000;建制镇1/5000 分区规划:1/5000

控制性详细规划:1/1000~1/2000 修建性详细规划:1/500~1/200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平(平方米/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平方米/人) I 60.1~75.0 +0.1~+25.0 ≤60.0 60.1~75.0 I 60.1~75.0 >0 II 75.1~90.0 +0.1~+20.0 75.1~90.0 II 75.1~90.0 不限 III 90.1~105.0 +0.1~+15.0 90.1~105.0 II 75.1~90.0 -15.0~0 III 90.1~105.0 不限 IV 105.1~120.0 +0.1~+15.0 105.0~120.0 III 90.1~105.0 -20.0~0 IV 105.1~120.0 不限 >120.0 III 90.1~105.0 <0 IV 105.1~120.0 <0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人多地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18.0~28.0 居住用地 10.0~25.0 工业用地 7.0~15.0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9.0 其中:公共绿地 ≥7.0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20~32 居住用地 15~25 工业用地 8~1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居住、工业 、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人口在2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道路用地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

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7~15平方米,其中道路用地面宜为6.0~13.5平方米/人,广场面积宜为0.2~0.5平方米/人,公共停车场面积宜为0.8~1.0平方米/人。

公共停车场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占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占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的其他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 居住区建设标准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户数(户)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人口(人)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55-65 60-75 1、住宅用地(R01) 45-60 18-27 6-18 2、公建用地(R02) 20-32 7-13 5-12 3、道路用地(R03) 8-15 5-12 3-8 4、公共绿地(R04) 7.5-15 100 100 100 居住区用地(R)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16-21 居住区 多层 中等城市 16-22 小城市 16-25 小区 组团 多层、中高层 多、中高、高层 多层、高层 低层 多层 多层、中高层 中高层 多层、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多层、中高层 中高层 多层、高层 高层 14-18 12.5-17 12.5-16 20-25 15-19 14-18 13-14 11-14 10-12 18-20 14-15 12.5-15 12.5-14 10-13 7-10 15-20 13-17 13-16 20-25 15-20 14-20 13-15 12.5-15 10-13 20-23 14-16 12.5-15 12.5-14 10-13 8-10 15-20 13-17 13-16 20-30 15-22 14-20 13-15 20-25 14-20 12.5-15 12.5-15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计算起点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0-15 方位(度) 1.0L 折减系数 Ⅰ、Ⅱ、Ⅲ、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2 ≥3 8-16 底层窗台面 Ⅳ气候区 大城市 Ⅴ、Ⅵ气候中小城市 区 冬至日 ≥1 9-15 15-30 0.9L 30-45 0.8L 45-60 0.9L >60 0.95L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35 40 低层 28 30 多层 25 28 中高层 20 20 高层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公顷)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1.10 1.20 低层 1.70 1.80 多层 2.00 2.20 中高层 3.50 3.50 高层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区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605-2700 2065-4680 总指标 Ⅳ 43 32 30 22 Ⅳ 1.30 1.90 2.40 3.50 小区 建筑面积 1176-2102 用地面积 1282-3334 组团 建筑面积 363-854 用地面积 502-1070 其教育 60-80 100-190 20-80 40-190 6-20 12-40 中 医疗卫生 (160-280) (260-360) (含医院) 100-200 200-600 20-30 40-60 18-24 40-60 文体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商业服务 20-30 25-50 16-22 22-34 金融邮电 (60-80) (含银行、邮电局) 10-130 70-300 30-120 50-80 9-10 20-30 市政公用 (460-800) (500-900) (400-700) (450-700) (350-510) (400-550) (含自行车存车处) 85-150 70-200 40-80 30-100 20-30 30-40 行政管理 其他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7.5 0.3 公共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集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3.6 1.7 饮食店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1.5 0.2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165-3620) 600-1200 (2655-5450) 1000-2400 (1546-2682) 600-1200 (1682-4084) 1000-2400 (704-1354) 160-400 (882-1590) 300-500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绿地 居住区公园最小规模1.0公顷;小游园最小规模0.4公顷;组团绿地最小规模0.04公顷。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带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和日照的要求。 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距建筑1.5米,宅间小路1.0米。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相邻道路两侧的建筑间距≥10米

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1.5L2 L≥1.5L2 L≥1.5L2 L≥30M L≥50M L≥30M L≥50M S1≥800平方米 S1≥1800平方米 S1≥500平方米 S1≥1200平方米 S2≥1000平方米 S2≥2000平方米 S2≥600平方米 S2≥1400平方米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