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下载本文

人格权、物权等为支配权。

②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而

发生。

③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权利。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④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权利,也称拒绝的权利。可分为同时履

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2)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财产权:、人身权与两者兼备权:客体所体现的利益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两者兼备

权:继承权、股权

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相对人的联系 专属权:人格权,身份权;非专属权:物权、债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个权利的地位 担保关系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是从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是否已经享有(取得) 2、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①原始取得:民事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与任何已有权利,而是通过一定民

事行为或法定事由取得。如先占、劳动生产、善意取得等。

②继受取得:以原民事行为人的权利为依据,通过一定民事行为取得民事

权利的方法,继受取得的财产权主要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

2)直接取得与间接取得 3)即期取得与远期取 3、民事权利的保护:私力救济

1)具体形态包括自救、自助、自卫

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

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自助的前提:①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②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 ③手段适合于请求权的实现

2)私力救济的方式:①协商 ②调解 ③主张或放弃权利 ④紧急避险

⑤正当防卫 ⑥留置权 ⑦合同履行抗辩权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对胎儿的保护:出生登记以独立呼吸为准。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

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①胎儿人格权

②非法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生父母死亡时的抚养请求权 ④胎儿继承权 ⑤为死产时的法律关系

2)推定死亡: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几个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告死亡:①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②一般情况,需下落不明满四年,从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 生之日起满二年。

③利害关系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④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P50

2、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地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A、范围上的限制:①纯获利益的行为;②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B、程序上的限制:①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③由法

定代理人追认

3、监护:设定专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

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

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P46

3)委托监护: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监护职责: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

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变更监护、丧失监护权与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

① 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 被监护人死亡;

③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

4、住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

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法人:

1)特征:①独立的名义;②独立的财产;③健全的组织机构;④独立的责任 2)分类:①公法人与私法人;

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