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岩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下载本文

红岩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的瓦斯抽采管理,规范瓦斯抽采,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 ?2011?162号)、《郑州市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1?28号),特制定《XX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的瓦斯抽采地点。 第三条 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主体企业备案。瓦斯抽采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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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瓦斯抽采基础条件评判细则

第四条 未按《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 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 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

4、矿井年产量为1.0Mt~1.5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

5、矿井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 25m3/min;

6、矿井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大于25m /min;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大于15m3/min。

8、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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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瓦斯抽采系统未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未建立相关措施、 记录的,则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

(1)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且供电应符合附录二的有关要求); (2)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 (3)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 (4)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 (5)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 (6)瓦斯抽采泵房安全防火措施等。 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

(1)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2)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 (3)抽采参数测定、检验记录; (4)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 (5)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 (6)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7)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安装、维护记录; (8)瓦斯抽采管路检查、检测记录等。

第五条 矿井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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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一)、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 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 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二)、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 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四)、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第六条 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 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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