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应以预期可得利益为标准 下载本文

将日期误表述为2008年2月31日)前完成征地、供地、交付电力公司使用。双方和被征地方一起到现场打桩定界。8、电力公司如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使用土地而发生定界权属纠纷,由国土局负责解决。9、如遇政策原因不能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国土局应在10日内将电力公司所付款项退还电力公司。

2009年12月23日,电力公司就与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土地的相关后续事宜,形成(2009)12号《会议纪要》,决议:根据《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电力公司须继续完成堤溪B宗地后续征地工作。鉴于该宗地征收过程的复杂性,会议决定成立由电力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相关人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的“凤凰堤溪宗地征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必要的时候应借助上级单位的力量,力争尽快完成该宗地的征收工作。2010年1月20日,电力公司向其各部门、单位下发了湘德电办(2010)50号《关于成立凤凰堤溪宗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通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由7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电力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尽快完成该宗地的征收工作,使其具备商业开发条件。

2010年9月8日,电力公司向凤凰县人民政府递交湘德电(2010)40号《关于城北256亩土地征用价格问题的请示》

称,电力公司于2007年11月与国土局签订协议,委托国土局征用城北256亩土地作为建设凤凰县电力调度中心及以文化旅游项目为主的电力系统凤凰接待中心用地,协议约定土地征地价格在每亩10万元左右,完成征地手续时间在2008年3月。由于各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该宗地仅完成了电力调度中心30亩土地征用手续(征用价格10万元/亩)其余土地中的138亩即将进入挂牌程序,88亩尚无征地指标。电力公司已为此支付了约1500万元的购地款。对于即将挂牌的138亩土地出让价格,电力公司请求仍按原有协议约定的10万元/亩购地,理由如下:1、10万元/亩的价格是双方对该宗地的征用成本的估算,是计价的基础。所谓“以实际发生为准”是指以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准,而不是以土地评估价为准。2、作为以此价格出让的条件,电力公司的直管单位湘西电力局承诺凤凰县人民政府在堤溪的搬迁、电网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目前该承诺已兑现,政府也应履行原有协议。3、按协议约定,国土局完成该宗地的征地手续的时间为2008年3月,目前已超过两年半时间,在此期间内,凤凰县土地升值的因素,不应由电力公司承担。4、电力公司高度重视该宗地的开发建设工作,几年来,为配合国土局的土地征用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为了将该宗地开发好,引进了实力较强的湖南人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合作伙伴,该公司和电力公司对该宗地的概

念性规划方案得到了专家和领导的一致好评。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协议约定价格,电力公司的合作方将失去投资信心。5、该宗地为山地,建设成本巨大,且地块离核心景区较远,人气不足,拟建的是投资回报期长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需要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希望政府在该宗地的土地出让价格问题上与纯商业地块区别对待。6、该宗地尚未进行三通一平,还未达到可挂牌出让的熟地标准,电力公司若摘牌拿地后还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场地平整、电力线路改造、搬迁等工作。鉴于上述原因,电力公司对政府以10万元/亩出让该宗地建议如下:1、履行土地挂牌程序,但需设定限制性条件,确保电力公司能拿到地。2、对于摘牌价与10万元/亩的价差部分,电力公司不再缴纳,用该宗地电力线路搬迁费用、三通一平费用予以抵扣,概算约3200万元。该请示亦抄送了国土局。

2010年9月25日,凤凰县人民政府对电力公司回复凤政函(2010)107号《关于城北256亩土地出让价格问题的复函》称,电力公司的湘德电(2010)40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1、原则同意城北256亩土地征用程序完成后,尽快依法启动招拍挂程序,可征求电力公司意见设定条件。2、根据电力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本宗土地10万元/亩为征地价格和完成报批手续及有关征地税费、办证费。本宗土地的最终价格以实际发生

为准。3、依据2002年7月1日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应不低于评估价格。该宗地经中介机构评估,其价格为33万元/亩(不含三通一平),亦即为该宗地的挂牌出让底价。如电力公司依法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预先支付的10万元/亩的征地等款项,可折抵受让款。该复函亦抄送国土局。

2012年7月20日,国土局签收了电力公司向其提交的由电力公司、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支付总计15905067.79元的《凤凰堤溪征地费用清理说明》。

2012年11月28日,国土局在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凤土网挂字(2012)4-4号土地挂牌公告,拟将位于凤凰县沱江镇城北,使用权面积为73139.5平方米,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40%、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8、绿地率大于或等于35%的商业、居住用地使用权,以1亿元的起始价进行挂牌出让。2012年12月4日,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受电力公司的委托向国土局发出(2012)湘麓律函字第11号《律师函》,认为电力公司已依约支付凤土网挂字(2012)4-4号土地挂牌公告项下地块的征地拆迁费用,电力公司作为委托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容忽视,并请求国土局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暂缓对该宗地的挂牌程序。2012年12月24日,电力公司以国土局为被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