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招待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公司各类业务招待行为,切实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费用使用效益,加强公司费用管理,严格控制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保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规定相冲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来访外部关系人员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适用范围: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接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三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六条 业务招待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子公司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建立管理档案,公开业务招待费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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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年度业务招待费预算,与财务部共同负责对接待事项及预算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招待;严禁扩大招待范围、增加招待项目;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安排业务招待。
第八条 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除规定以外的其他贵重的物品、纪念品、土特产品、礼品等。
第九条 招待住宿应当首选协议酒店,住宿用房原则上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标准为363元/人?天。
第十条 因开展业务需要中午加班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可安排外部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来访外部关系人员到职工食堂就餐,就餐前应提前填报《工作餐安排表》(见附件1),并通知食堂进行安排,用餐标准按职工就餐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招待对象一般公务宴请,不得赠送纪念品,宴请原则上以在职工食堂进行为主,宴请费用及陪餐人数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般公务宴请在食堂进行的标准(不含酒水)为: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在酒店进行的标准(不含酒水)为: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一般公务宴请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中餐一律不得饮酒,晚餐用酒的标准不得超过用餐标准总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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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企业相关负责人与有经济往来的客户以及招商引资开展的商务活动,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商务宴请,宴请标准为: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50元(含酒水、饮料),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50元,在食堂进行宴请的,标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80%(纪念品除外)。如需外事活动宴请必须向集团报备后方可进行。
公司纪念品统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填报《购置纪念品申请表》(见附件2)购买纪念品,领取纪念品的应提前到人力资源部填写《龙保纪念品领用登记表》(见附件3)并领取纪念品。
第四章 业务招待费审批及报销
第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和报销凭证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报销费用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费用开支审批结算程序,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或不得报销)。龙保本部(分公司)逐级审批至各部门(分公司)分管领导,子公司逐级审批至总经理。
第十四条 招待需要承担交通、住宿、工作餐或宴请前应填报《业务招待交通、住宿费支出审批表》(见附件4)、《工作餐安排表》及《业务招待费支出审批表》(见附件5),经批准后方可列支,未经事先批准者一律不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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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到外地出差,出差补贴按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如特殊情况需要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补填《业务招待费支出审批表》请示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休闲、健身、保健等娱乐场所开具的发票、购买香烟发票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应在每笔招待支出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好现金报销单或付款申请单,连同通过审批《业务招待交通、住宿费支出审批表》、《业务招待费支出审批表》以及合法、合规票据按规定逐级审批报支。
工作餐及协议单位结算由人力资源部(子公司由办公室)负责,结算方式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招待部门经办人应将每次接待审批表交由人力资源部(子公司办公室)作为请款附件。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开支的会计核算应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子科目“业务费”或“业务招待费”进行归集。年末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业务招待费执行情况,并在财务决算报表的“成本费用情况表”中列示“业务费”、“业务招待费”项目反映。
第十九条 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招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招待费开支;不得转嫁或摊派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的费用。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实际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子公司由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制定计划、编制业务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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