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规定2016-1 下载本文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动火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坪、航站楼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动火范围:

(一)机坪区域--包括客机坪、停机坪、环场巡逻道范围内的航空器活动区。

(二)航站楼区域--航站楼、GTC等室内、屋顶区域。

二、动火管理:在机坪及航站楼区域使用电、气焊、切割、明火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产生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三、动火责任者:动火单位负责人。 四、动火等级:动火作业分二级管理。

(一)一级动火:贮存输送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管道、储罐或无压放空管及其附属设施30米内,气源间及工作状态下气源车30米内,航空器50米内,其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机坪及航站楼区域内不属于一级动火的其他部位的动火作业。

五、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

(一)机坪及航站楼区域动火证由机场公安局管理。 (二)动火证申请表由动火负责人向公安局消防科申领或从集团OA网下载使用。

(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动火人、监护人特种行业操作证及身份证资料,落实动

火人、监护人、安全措施、施工时间和区域等安全措施,并由工程所属部门领导在动火证申请表上签字审定。

(四)机坪区域动火作业经指挥中心审核备案;航站楼区域动火作业经公安局消防护卫支队审核备案。

(五)机坪区域二级动火由机场安质部负责人签批。航站楼区域二级动火由航站楼管理部负责人签批。

(六)一级动火由公司主管领导签批。

(七)一级动火证当日有效;二级动火证三日内有效。 (八)有效期内未能完成动火作业的,应办理续签手续。办理续签手续,应重新填写动火证申请表,并在“动火原因”栏注明“续签”。

(九)在审批火灾危险性大、防范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动火时,审批前动火审批单位可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动火方案进行评审。

(十)动火证申领后,动火单位应主动向动火区域安防、消防监控部门备案动火事项。动火单位进入控制区域,应向安检部门出示动火证并经安检核查后方可携带动火工具进入,否则不予通行。动火证应在动火现场存放备查。

(十一)机坪及航站楼区域动火期间,安防、消防监控室应加强对动火部位的监控。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火区域的安全巡查。

(十二)机场红线内其他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动火区域所属单位自行负责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的安全措施:

(一)动火前动火责任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设施由动火单位自行负责,如需动用其他灭火设施,需经公安局同意。

(二)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间距在7米以上。

(三)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在室内进行距地面2米以上登高电、气焊作业,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点周围及作业点下方地面水平距离1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应彻底清除,清除可燃物确有困难时,应用栏板挡隔,并设接火盘。

(四)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五)动火完毕,动火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六)动火结束,监护人、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以防意外。

(七)监护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责任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八)候机楼区域在航班运行期间一般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隔离,并按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九)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动用消防车、救护车在动火现场备勤。

(十)操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2.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的情况,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3.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的; 4.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是可燃性材料,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5.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及管道,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6.焊、割、喷烤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7.在与外单位接触的部位作业时,没有弄清对外单位是否有影响或明知存在火灾危险性又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

8.焊、割、喷烤作业场所与附近其它工程互相有抵触的。

七、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责任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各审核签批部门在对动火作业项目进行审查时,必须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八、责任追究

(一)未办理动火证动火者,按事故征候处理。

(二)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