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
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 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 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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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
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
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文明办等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第六条 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列入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个人年终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畅通监督信息渠道,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单位领导要及时提醒打招呼,对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党政纪处分的,要视情况对其进行警示谈话,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及承诺。对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县纪委监察局。
第九条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班子成员或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或有其他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收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举报,视具体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必要时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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